郭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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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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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二初字第927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大余縣人民法院 2015-12-11
原告郭XX,男,漢族,大余縣人,住大余縣。
委托代理人蔡余山,江西文峰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贛州市章貢區(qū)-42棟二層寫字樓。組織機構代碼證:74609906-X。
負責人陳智,系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鐘云霞,江西南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郭XX訴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顯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余山,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鐘云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XX訴稱:2015年8月30日,原告司機龐為民駕駛贛B×××××號車與黃磊駕駛的無號牌手扶拖拉機在323線286KM+800M處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和司機受傷,原告車輛損失經(jīng)鑒定為28190元,龐為民花費檢查費用494.4元。2015年8月30日,廣東省始興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龐為民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事故認定。嗣后原告準備好材料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以原告車輛未年檢為由拒賠。原告認為原告在投保時被保險車輛已處于未年檢狀態(tài),但被告也為原告承保了,所以原告認為該車輛未年檢的后果被告應該予以承擔,被告以未年檢為由拒賠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修理費、停車費等共計30924.4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
1、始興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發(fā)生事實及責任劃分。
2、原告身份證、行駛證及龐為民駕駛證復印各一份,證明原告身份論處、車輛信息及駕駛人系有證駕駛車輛。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正本)、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正本)各一份,證明原告車輛投保了車上人員險和車輛損失險。
4、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財產(chǎn)損失評估司法鑒定意見書正本一份,證明原告車輛損失28190元。
5、始興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療收費票據(jù)二張,證明原告支付駕駛人員的醫(yī)療費494.70元。
6、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費發(fā)票一張,證明原告支付鑒定費1400元。
7、始興縣興遠交通拯救有限公司發(fā)票一張,證明原告支付了施救費840元。
8、大余縣新贛吉汽車維修廠收據(jù)一張,證明原告支付修理費28190元。
被告平安財保公司辯稱:1、原告在發(fā)生事故時,原告的行駛證已過年檢時間。根據(jù)《車輛損失險》第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我公司不承擔賠償。2、事故的另一方也有承擔賠償?shù)呢熑?,不應予我公司全部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
1、交警部門年檢業(yè)務流水查詢單。證明原告是在2015年10月9日辦理年檢。
2、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復印件一份,證明未在定期內年檢,公司不予承擔責任,該免責條款公司已向原告本人進行了明確的告知義務。
經(jīng)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第1、2、3、4、6、7組證據(jù)的三性無異議。對第5組證據(jù)的醫(yī)療費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對第8組證據(jù)的三性有異議,不是正式發(fā)票,沒有原告支付證明。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第1組證據(jù)沒有異議。對第2組證據(jù)的保險條款免責有異議,沒有原告本人的簽名。對投保單的內容真實性沒有異議,內容沒有注明哪些東西是免賠的,當時車輛是處于未年檢的狀態(tài),保險公司也承保了。
對原告提供的第1、2、3、4、6、7組證據(jù)的三性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提供的第1組證據(jù)的三性本院予以確認。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原告郭XX為其所有的贛B×××××號廂式運輸車購買了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商業(yè)險保險單載明的與本案相關險種為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元)為76415元,保險費為603.6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賠償限額(元)為10000元,保險費30.09元;不計免賠率(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元)為按條款規(guī)定執(zhí)行,保險費7.26元;不計免賠率(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元)為按條款規(guī)定執(zhí)行,保險費90.45元。相關說明:車輛損失險絕對免賠額0元。收費確認時間為2015年8月18日14:47時。保險期間自2015年8月29日零時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保險單的特別約定:1、……;2、非營業(yè)車輛如從事營業(yè)性運輸或租賃活動,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本公司不負責賠償。3、無其它特別約定。明示告知:1、請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2、收到本保險單后,請立即核對,如本保險單內容與投保事實不符或疏漏,請及時通知本公司并辦理變更或補充手續(xù)。3、保險費應按約定及時交納,請您及時核對保險單發(fā)票(收據(jù)),如有不符,請及時與本公司聯(lián)系。4、保險車輛被轉賣、轉讓、贈予或變更用途,增加危險程度等,應書面通知本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xù)。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的相關內容為:“1、本投保人茲聲明本投保單各項填寫內容及提供的相關資料真實有效,如上年在貴公司投保,仍使用上年的投保資料,且保證所有的資料在續(xù)保時亦真實有效,如相關資料信息發(fā)生變更,則重新提交,保險人應以最新提交的投保資料為準。2、本人確認已收到了《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容,特別就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約定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北kU人在投保單上以加粗字體載明上述條款。投保人簽章處系郭XX的手寫簽名。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中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及其他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章車輛損失險中的責任免除第四條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除非另有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二)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yǎng)護,被扣押、征用、沒收期間;(四)保險車輛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第六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保險車輛的自然磨損、配蝕、電氣機械故障;(十)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及各種罰款。第七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以加粗字體載明了上述條款,并將保險條款送給了郭XX。
2015年8月30日19時53分許,原告郭XX司機龐為民駕駛贛B×××××號車沿廣東省始興縣境內在323線286KM+800M處與黃磊駕駛的無號牌手扶拖拉機發(fā)生追尾,造成司機龐為民受輕微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司機龐為民被送往始興縣人民醫(yī)院醫(yī)治。經(jīng)始興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龐為民負事故主要責任,黃磊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郭XX向被告公司報案。2015年8月31日,原告將贛B×××××號車拖回至大余縣新贛吉汽車維修廠修理。被告遂派員到修理廠察看車輛及拍照,被告某保險公司以該車沒有通過年檢未定損。2015年9月14日,原告司機龐為民向贛州市司法鑒定中心申請車輛財產(chǎn)損失評估。2015年10月9日,贛州市司法鑒定中心作出贛虔司鑒中心[2015](評)鑒字第1000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書與本案相關內容為:分析說明。1、2015年9月14日,司法鑒定人在大余縣新贛吉汽車維修廠,對贛B×××××號輕型廂式貨車現(xiàn)場勘查情況如下:⑴該車駕駛室損壞嚴重;⑵該車駕駛室內附件已拆解;⑶該車大梁梁頭損壞;⑷該車前部損壞嚴重;⑸該車車廂損壞。2、贛B×××××號輕型廂式貨車在大余縣新贛吉汽車維修廠進行拆解并且進行車輛維修,2015年9月23日,司法鑒定人在大余縣新贛吉汽車維修廠,對贛B×××××號輕型廂式貨車進行定損,核對維修贛B×××××號輕型廂式貨車更換配件項目及維修項目。3、依據(jù)贛州汽車配件市場價格,結合贛州機動車維修工時費市場價格,綜合評估2015年8月30日交通事故中贛B×××××號輕型廂式貨車維修更換配件價格及維修項目價格為28190元。4、扣除維修贛B×××××號輕型廂式貨車更換配件殘值如下:⑴扣除駕駛室空殼殘值,按照更換配件價格10%計算,即8800元×10%=880元;⑵扣除其余配件殘值,按照更換配件價格2%計算,即(22730元-8800元)×2%=278.6元。五、鑒定意見。1、2015年8月30日交通事故中贛B×××××號輕型廂式貨車維修更換配件價格及維修項目價格為28190元。2、扣除維修贛B×××××號輕型廂式貨車更換配件殘值:880元+278.6元=1158.6元。3、2015年8月30日交通事故中贛B×××××號輕型廂式貨車車輛財產(chǎn)損失評估為:28190元-1158.6元=27031.4元。此次事故花去維修費28190元、拯救費776.7元、停車費38.83元、醫(yī)療費494.7元、鑒定費1400元,共計人民幣30924元。經(jīng)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理賠,被告某保險公司以贛B×××××號輕型廂式貨車未年審拒賠,致使原告訴至本院,提出前述之請。
另查明:2015年10月9日,贛B×××××號輕型廂式貨車通過江西省贛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年檢。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8組證據(jù)、被告提供2組證據(jù)及庭審筆錄、詢問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一、關于本案訴爭的責任免除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郭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單、投保單,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故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郭XX車輛于2015年10月9日進行年檢,交通事故發(fā)生在車輛年檢之前。郭XX簽名的投保單上載明,本人確認收到了《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容,特別就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同時保險條款中關于責任免除部分條款,亦以粗體字進行提示。保險人通過書面明示方式,即以書面保險合同條款的形式向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責任免除事由,并無不當,且保險條款和投保單聲明上以加粗字體的提示,已經(jīng)足以達到提醒投保人注意相關免責條款的程度,可以認為保險人在投保中的行為已經(jīng)符合履行明確提示和說明義務的形式標準。綜上,可以認定保險人對訴爭的免責條款已經(jīng)盡到了明確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故而對于郭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中理賠其財產(chǎn)損失29246.93元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二、關于醫(yī)療費494.7元,保險人是否理賠的問題。根據(jù)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的約定,被保險人投保了司機座位責任險,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范疇,故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司機的醫(yī)療費494.7元,應予理賠。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在司機座位責任險中賠償郭XX醫(yī)療費損失494.7元,限本判決書生效后二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郭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賠償其財產(chǎn)損失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86.5元(已減半收?。?,由郭XX負擔276.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顯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羅風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