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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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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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四終字第0134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X甲,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谷XX,河北浩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成XX。
委托代理人:郭XX、李X乙,河北宗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29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2年10月30日成XX為所有的京P×××××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保險,其中機動車保險有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85000元、司機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元并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2年12月17日0時至2013年12月16日24時止。2013年10月18日21時40分許,成XX駕駛京P×××××號小型客車駛至黃石高速公路滄州方向292K+500M時,在第二行車道超越在第一行車道行駛陳耐利駕駛的冀A×××××/冀A×××××掛重型半掛車時,兩車互不相讓發(fā)生刮擦后再次碰撞,造成成XX、京P×××××乘車人(郭淑芳、齊亞歡、李英麗)受傷和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藁城大隊作出的第201310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成XX與陳耐利負此事故同等責任,郭淑芳、齊亞歡、李英麗無責任。成XX訴行唐縣華峰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中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審法院作出的(2014)藁民初字第00620號民事判決查明:事故發(fā)生后,成XX被送到石家莊市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1天,后轉入石家莊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9天,花醫(yī)療費15088元。醫(yī)院出具病歷、診斷證明書臨床診斷為:1、胸外傷;2、左側第二肋骨骨折左側胸壁軟組織挫傷。醫(yī)囑:住院期間一人陪護,出院后休息1周,住院期間由李海鵬陪護。2014年6月9日經(jīng)被告申請,原審法院委托河北寶信通公估有限公司對成XX的事故車輛作出公估報告,其車輛估損金額為141212元,提供發(fā)票主張公估費9000元,拆驗費8500元,施救費3500元。行唐縣華峰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系冀A×××××/冀A×××××掛重型半掛車的實際車主,該肇事車輛在中銀保險河北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一份和5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且不計免賠率。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原審法院作出的(2014)藁民初字第00620號民事判決認為: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藁城大隊作出的第201310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成XX與陳耐利負此事故同等責任,郭淑芳、齊亞歡、李英麗無責任。該事故造成成XX的損失:1、醫(yī)療費15088元;2、保險公司對成XX主張的護理人員工資收入提出異議,根據(jù)當?shù)厣钏郊笆杖霠顩r,酌定日均工資收入80元,護理費(10天×80元)=8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0天×50元=500元;4、營養(yǎng)費10天×50元=500元;5、成XX主張誤工費1642元,保險公司無異議,予以支持;6、財產(chǎn)損失141212元;7、交通費酌定300元;8、評估費9000元和拆驗費8500元均過高,參照相應收費規(guī)定,酌定評估費和拆驗費各4500元;9、施救費3500元;以上損失合計為172542元。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機動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中銀保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成XX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財產(chǎn)損失費、交通費9742元。對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財產(chǎn)損失、施救費、公估費、拆驗費按照本次事故責任,由中銀保險河北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成XX81400元。因成XX的損失已由保險公司賠償,故行唐縣華峰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判決主文:一、中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成X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財產(chǎn)損失9742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成X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財產(chǎn)損失、施救費、公估費、拆驗費共計81400元,均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二、行唐縣華峰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認為:成XX為所有的京M×××××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商業(yè)保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成XX投保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在保險期間,故某保險公司應在其承保的保險金額范圍內予以賠付。因成XX在事故中受傷,其醫(yī)療費為15088元、護理費為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00元、營養(yǎng)費為500元、誤工費為1642元、交通費為300元,共計18830元,因在判決中事故相對方已賠付9742元,其中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2000元,成XX的人身損失為7742元,又因成XX與事故相對方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故某保險公司在司機責任險保險金額內賠付成XX5544元;成XX的車輛損失為141212元、評估費和拆驗費各為4500元、施救費為3500元,共計153712元,因事故相對方已在交強險中賠付財產(chǎn)損失2000元,又因成XX與事故相對方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故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內賠付成XX75856元。綜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范圍內賠付成XX81400元。某保險公司辯稱的成XX將事故車輛轉賣,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成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即使成XX將事故車輛轉賣,也具有保險利益,故對其辯不予采納。遂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保險金額范圍內賠付成XX8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835元,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91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事故發(fā)生后,成XX故意隱瞞事故車輛,導致對損失情況無法確定;成XX的人身損害,首先應當由車上人員險賠付,不應當用盡交強險;司機責任險限額內賠付5544元屬計算錯誤。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付成XX保險金81400元。某保險公司稱事故發(fā)生后,成XX故意隱瞞事故車輛,導致對損失情況無法確定。事故發(fā)生后,成XX起訴行唐縣華峰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和中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另案[(2014)藁民初字第00620號民事判決]中對成XX人身及財產(chǎn)損害的數(shù)額已查明并認定,且沒有證據(jù)證明成XX故意隱匿事故車輛,故某保險公司主張損失無法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成XX未投保車上人員險,由事故對方車輛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事故受害人郭淑芳、齊亞歡、李英麗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認定,故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應用盡事故對方車輛交強險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成XX人身損害共計18830元[(2014)藁民初字第00620號民事判決已認定],該另案已判決賠付成XX7742元,剩余11088元,依據(jù)事故負同等責任,某保險公司賠付成XX5544元(11088元÷2),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故某保險公司主張司機責任險限額內賠付5544元屬計算錯誤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3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牛躍東
審判員李坤華
(代)審判員申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代)書記員喬秀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