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馮X與被上訴人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甲、張XX、某保險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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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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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遼陽民一終字第00730號 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08
上訴人(原審被告):馮X,男,漢族,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金X,燈塔市宏凱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單位投資人。
委托代理人:乙,遼寧申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甲,男,
委托代理人:乙,遼寧申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漢族,無業(yè)。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鮑X,該公司職工。
原審原告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甲與原審被告馮X、張XX、某保險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燈塔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2014)燈民三初字第00215號民事判決,馮X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馮X及其委托代理人金X,被上訴人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鮑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張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原告訴稱
原告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甲一審訴稱,2013年5月24日,被告馮X與原告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簽訂租車協(xié)議,將原告甲所有號牌號碼為遼AXXX2L的現(xiàn)代轎車出租給被告馮X,租金每日200.00元,并約定了相關(guān)協(xié)議條款。2013年5月26日,被告馮X將該車借給無駕駛證的被告張XX駕駛。被告張XX當在駕駛該車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張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強制險及商業(yè)險。發(fā)生事故后,被告張XX只對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了損失,但被告馮X、張XX對原告支付的修車費15,670.00元、補辦車牌照費100.00元、擋風玻璃貼太陽膜費400.00元、交通費80元、加油費200.00元,原告租車費54,000.00元,計70,450.00元未予賠償?,F(xiàn)要求由被告馮X賠償上述損失,被告張XX負連帶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一審被告辯稱
被告馮X一審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違反規(guī)定將自用車用作出租,其同馮X簽訂的書面協(xié)議無效的,原告要求馮X承擔車輛停運損失沒有法律依據(jù)。車輛損失應由張XX承擔。原告應返還馮X已支付的租車費用3,000.00元,施救費1,000.00元,存車費5,000.00元。
被告張XX一審辯稱,車不是我租的,但是我開車肇事的,我同意賠償,但我沒有能力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張XX無證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據(jù)規(guī)定我公司不予賠償,保險人并沒有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原告甲在我公司投保為非營業(yè)個人,其實際將車輛出租,我公司拒絕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同馮X簽訂汽車協(xié)議,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將號牌號碼為遼AXXX2L的現(xiàn)代牌轎車出租給馮X,日租金為200.00元,協(xié)議另約定了相關(guān)的條款,當天,該車交付給馮X使用。2013年5月26日,馮X將該車交給張XX駕駛。張XX于2013年5月26日10時45分在駕駛該車時,在燈塔市小小線佟二堡鎮(zhèn)單莊子村路口,與由南向北橫穿馬路的行人韓春耕相撞,造成韓春耕當場死亡,轎車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張XX逃離現(xiàn)場,張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甲所有遼AXXX2L牌現(xiàn)代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強制險和商業(yè)險。
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甲為修復肇事車輛,支付修車費15,670.00元,補辦車牌照費100.00元,擋風玻璃貼太陽膜費400.00元,交通公路通行費80.00元,加油費200.00元。馮X交停車費5,000.00元(于2014年2月7日將肇事車輛取出),施救費1,000.00元,交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租車費3,000.00元。
上述事實有車輛租賃、汽車租賃合同、交通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收款收據(jù)、收條、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發(fā)票、證明、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機動車行駛證等在卷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與馮X簽訂了汽車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已將車交付馮X使用,該合同應為有效;交付使用的車輛雖為甲的個人車輛,但不影響合同效力,應由行政部門管理;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終止時間,應以車輛交付日為終止日;合同的主體是馮X,所以馮X應為賠償主體,賠償完畢后其可向造成損害的張XX主張權(quán)利,合同糾紛和侵權(quán)糾紛不能合并審理;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主張的擋風玻璃太陽膜費、交通費、加油費等費用,因無證據(jù)證明是必須支出,故不予支持;合同主體是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故該中心應獲得賠償,甲的損失應與該中心自行解決;馮X已付的租車費用應扣除;因張XX系無證駕駛,故保險公司對車輛的損失不承擔賠付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馮X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后,賠償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66,770.00元(其中修車費15,670.00元、補辦車牌照費100.00元、租車費51,000.00元);二、駁回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61元,由馮X承擔500元,由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承擔61元。
上訴人訴稱
馮X上訴的理由及請求是:一、本案二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存在問題,涉訴車輛是甲的私有車,故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不具備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二、被上訴人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與上訴人簽訂租賃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上訴人租賃的車輛屬于甲個人,違反了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頒布的《汽車租賃業(yè)管理暫行規(guī)定》,且該情況上訴人租車時并不知情;三、租賃車輛系自用車,一審法院按運營車輛標準判決車輛的停運損失沒有法律依據(jù);四、被上訴人張XX為本案的賠償責任主體,一審法院沒有判決車輛實際使用人張XX承擔責任是錯誤的;五、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上訴人甲支付了租車費3,000元,于2014年2月17日向燈塔市吉祥汽車服務(wù)部支付施救費1,000元,存車費5,000元,合計9,000元,此款均應為該車事故后的損失,也應由張XX承擔,不應由上訴人承擔。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二審答辯認為:1、本案系租賃合同糾紛,上訴人作為車輛的租賃合同相對人和車輛實際租賃人理應承擔交付租金的合同義務(wù),造成車輛損害應該賠償損失,上訴人將車輛轉(zhuǎn)借他人的行為產(chǎn)生的法律行為和后果應該自行承擔;2、《汽車租賃業(yè)管理暫行規(guī)定》,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該規(guī)定并非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不影響合同效力;3、人民法院應該維護交易安全,保護成立并生效的合同。
被上訴人甲二審答辯認為:與被上訴人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二審答辯意見一致。
被上訴人張XX二審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二審答辯認為:本次訴訟是汽車租賃合同糾紛,與保險公司無關(guān),張XX一審中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已經(jīng)在強制險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因為張XX無證造成肇事,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不承擔責任。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與上訴人馮X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燈塔市騰強汽車租賃XX可以依據(jù)該《汽車租賃合同》向合同相對人馮X主張權(quán)利;根據(jù)《汽車租賃合同》第三項第11條,“車輛發(fā)生事故,修理費由租賃方預先支付,停駛或修理期間的租費由租賃方承擔”,故一審判決按照日租金標準計算停駛、修理期間的租費,符合合同約定;本案馮X承擔合同責任后,可向?qū)嶋H侵權(quán)人張XX主張權(quán)利。故上訴人關(guān)于租賃合同無效,車輛停運損失無法律依據(jù),本案的賠償義務(wù)人應為實際侵權(quán)人張XX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61元,由上訴人馮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楊墅
代理審判員郁嵐
代理審判員張麗麗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胡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