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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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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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終字第218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
負責人:何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X,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李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魯XX,河北存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2015)倴民初字第17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李X、李XX、被上訴人劉XX委托代理人魯XX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月8日,劉XX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冀B×××××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120435.84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為300000元)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20日0時至2015年1月19日24時止。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2015年4月13日23時50分許,劉XX駕駛車牌號為冀B×××××小型普通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灤南縣楊嶺郵局門口處時,因操作不當,撞上公路限寬,發(fā)生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劉XX委托,2015年4月28日,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牌號為冀B×××××小型普通客車的損失進行了評估,結(jié)論為車牌號為冀B×××××小型普通客車的實際損失為94232元(推定全損)。劉XX支付公估費2827元、施救費1300元、拆解費9500元。訴訟中,某保險公司對劉XX提交的公估報告提出異議,認為定損數(shù)額過高,要求重新鑒定,并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委托,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對車牌號為冀B×××××小型普通客車的實際損失所做出的公估報告,結(jié)論為被保險車輛實際經(jīng)濟損失為30000元,但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對該車輛的勘察時間為2015年4月14日,當時并未對事故車輛完全拆解。另查,車牌號為冀B×××××小型普通客車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均在有效期內(nèi),且駕駛?cè)藙X在該起事故中無故意、逃逸等免除責任的情形。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因劉XX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相應的保險費用,該車輛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了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且被保險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車輛駕駛?cè)说臋C動車駕駛證均在有效期內(nèi),車輛駕駛?cè)藙X在事故中又沒有故意、逃逸等免責情形,故某保險公司應對劉XX在此事故中的損失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車輛在此事故中的損失經(jīng)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為94232元,某保險公司雖提出異議,并要求重新鑒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guān)部門做出的鑒定結(jié)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公估時未對該車輛進行完全拆解,故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本院不予認定,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系經(jīng)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的經(jīng)營保險公估業(yè)務的保險公估機構(gòu),故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要求重新鑒定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本院予以確認。公估費2877元、施救費1300元、拆解費9500元,系在事故發(fā)生后劉XX為了確定車輛損失和維修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綜上,某保險公司應給付原告劉XX保險理賠款107859元(94232元+2827元+1300元+9500元)。遂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劉XX保險理賠款107859元(判決生效之日履行)。
案件受理費2460元,減半收取為12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劉XX預交,待執(zhí)行過程中由某保險公司一并給付劉XX。
上訴人訴稱
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為,一審法院采信的鑒定存在嚴重問題,不能認定上訴人的損失,請求改判或發(fā)回重審。劉XX辯稱堅持一審意見,一審認定損失事實均有證據(jù)證實,一審認定正確,同意原審判決。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依法應予采納。本案保險合同有效。被上訴人劉XX主張的損失應依法得到賠償。本案爭議焦點是車輛定損問題,被上訴人提交了自己委托的鑒定結(jié)論,上訴人亦提交了自行委托的鑒定結(jié)論,二者差距較大。兩份鑒定報告均屬當事人舉證行為,綜合兩份鑒定報告,上訴人提交的報告記載公估公司受委托時間晚于勘驗時間,且拍攝照片時間與照片上顯示的時間不符,被上訴人提交的報告字面記載無瑕疵;二份報告的鑒定機構(gòu)符合規(guī)定,一審未采納上訴人提交的報告是因為該報告結(jié)論是在事故車輛未完全拆解情況下做出的,上訴人亦未舉證否定一審對此的認定;本案事故車輛是按推定全損減去市場二手車價值處理的,稅款問題本院不予涉及;故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并無不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6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趙陽利
審判員郭建英
代理審判員楊曉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