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熊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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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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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陸民初字第00261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安陸市人民法院 2015-04-10
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讓利,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熊XX。
兩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凡,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代簽法律文書。
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武漢市。負責人胡書欽,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杰,男,漢族,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提起上訴或反訴,代簽法律文書。
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熊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鄂安陸民初字第00261-1號民事裁定書,駁回某保險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依法由審判員朱珊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熊XX的委托代理人朱凡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熊XX訴稱,2014年3月13日,為其所有的鄂A×××××號重型自卸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310000元,約定保險期限為2014年3月13日至2015年3月12日。2014年9月22日駕駛員周建文駕駛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安陸洑水鎮(zhèn)熊崗村萬豐磚廠時,因意外致使車輛側翻,造成鄂A×××××號重型自卸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為此原告墊付車輛維修費108460元、施救費3000元,鑒定費2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告無理拒賠,據此原告訴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上述損失11346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單位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法人身份證明、原告熊XX的身份證、擬證明原告身份及本案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二:車輛入籍掛靠合同和武漢康捷達物流公司的委托書,擬證明原告熊XX是鄂A×××××號重型貨車的車輛所有人,并且享有該車的處分、收益、使用權,本次事故的賠償款項由熊XX領?。?br>證據三:保險單,擬證明原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為310000元;
證據四:交通事故認定書,擬證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和駕駛員所負的責任;
證據五: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擬證明駕駛員所持有合法駕駛證并且事故車輛有合法的車輛行駛證;
證據六:從業(yè)資格證、道路運輸許可證,擬證明駕駛人員持有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事故車輛手續(xù)合法;
證據七:《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費發(fā)票,擬證明原告的車輛損失和鑒定的費用;
證據八:修理費、施救費發(fā)票,擬證明原告支付修理費108460元、施救費3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事故發(fā)生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原告的車輛損失屬于保險除外責任,因為原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車輛嚴重超載,故屬于免賠情形;2、在保險單已用黑體字明示了免責條款,盡到了解釋告知義務;3、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某保險公司理賠的范圍,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險投保單,擬證明已經盡到明確的告知義務,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證據二:事故發(fā)生現場照片一組,擬證明事故現場原貌,標的車起頂翻車的事實;
證據三:保險索賠申請書及調查筆錄,擬證明投保車超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事實。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二、三、六、八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對證據四、五、七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證據四和五不能證明肇事車輛已年檢,車輛存在隱患導致事故發(fā)生,故不應賠償;對證據七認為該鑒定是單方鑒定,且結論價格偏高。原告對被告提交的對證據一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足以說明保險單上的免賠條款已告知;證據二現場事故照片的真實性無法核實,更不能說明事故是因為超載引起的;對證據三的索賠申請無異議,但是對調查筆錄有異議,認為調查人員未到庭作證。
對上述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依職權對發(fā)生事故原因和責任作出的結論,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駕駛員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側翻,并非超載所致,證據五車輛行駛證的年檢日期是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有檢測部門加蓋的印章,能夠證明車輛已經合法年檢,證據七的價格鑒定結論書是具有合法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亦真實合法有效的,被告認為鑒定結果過高無證據證實亦未申請重新鑒定,故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證據一,原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保單上未附明免責條款,本院認為在保單投保人聲明欄項,加蓋了武漢康捷達物流公司的公章,能夠證明保險人將免責條款予以了明確的告知并經投保人確認,故對此證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證據二、三,本院認為,事故的原因已有交警部門根據現場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明確是駕駛員的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的發(fā)生,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現場相片和司機的調查筆錄證明力不足以說明事故的原因是超載引起的,對此本院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告熊XX將鄂A×××××號重型自卸車掛靠在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跟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神行車保系列產品投保單,購買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和車上責任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是310000元,保險期至2015年3月12日。在神行車保系列產品投保單的第七項“保險人特別提示”中第三列加點黑體字,告知投保人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對加黑突出標注的,有免除保險人責任部分條款內容的明確告知,在第八項的“投保人聲明”欄項中又以黑體字強調了免責條款的告知,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在此處加蓋了公章。2014年9月22日,駕駛員周建文駕駛鄂A×××××號重型自卸車行至安陸市洑水鎮(zhèn)熊崗村萬豐磚廠院內,因操作不當致使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側翻,造成此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安陸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同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周建文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原告熊XX墊付修車費用108460元、施救費3000元、鑒定費2000元,并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告公司申請索賠無果后訴訟來院。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車輛事故的原因是否超載引起的;被告是否履行了免賠告知義務。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和車上責任險,在投保單的第七項,保險人已用黑體字明確提示了免責條款,第八項同樣用黑體字提醒投保人申明,并且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在投保人簽名處已加蓋公章,應視為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因此,本院對上述相關責任免除保險條款的效力依法予以確認。在被告某保險公司保單,所附責任免除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五款約定:“因保險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機動車裝載的規(guī)定導致的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任”。上述條款表達的意思是,如果保險車違規(guī)超載因此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投保的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所發(fā)生的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了其原因是由于駕駛員周建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即,“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guī)定,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側翻,并非是超載引起,故因操作不當不屬于保單所附責任免除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五款約定免賠的情形,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履行合同義務依法賠償。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與原告熊XX之間是車輛掛靠關系,保險合同是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而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車輛行駛證上所有人是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因此根據合同相對性,因交通事故造成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的修車費108460元、施救費3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支付給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因鑒定費2000元未經過保險人的事先書面同意,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鑒定費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車損保險金111640元。(車輛修理費108640元、施救費3000元)
二、駁回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熊XX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逾期履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8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285元。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仍未預交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朱 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 操新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