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高X甲、高X乙、李XX與黃XX、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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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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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2066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武岡市人民法院 2015-12-25
原告周X,女,漢族。
原告高X甲,男,漢族。
法定代理人周X,女,系高X甲之母。
原告高X乙,男,漢族。
原告李XX,女,漢族。
四原告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張洪浩,武岡市迎春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征路,武岡市迎春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黃X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林文,男,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潮輝,湖南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X、高X甲、高X乙、李XX與被告黃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夏曉東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楊桂花擔任庭審記錄。原告周X、高X甲、高X乙、李XX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張洪浩、王征路,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潮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X、高X甲、高X乙、李XX訴稱:2013年6月28日2時15分許,高永輝駕駛被告黃XX所有的湘E73***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榕江縣境平(江)三(江)線12KM+600M地段時,因操作不當,致車輛翻出公路,墜入公路外坎的河灘上,造成駕駛人高永輝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3年8月12日,榕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認定書,認定高永輝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永輝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限額為200000元/座,且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為2013年3月30日至2014年3月29日。根據(jù)規(guī)定,被告人民財保公司應承擔替代賠償責任。為此,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2012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72200元、喪葬費21946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合計31534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200000元。
被告黃XX沒有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受害人系湘E73***車輛駕駛人,該車輛購買了車輛人員險,根據(jù)有關法律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期間的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因本案駕駛員的駕駛證未按規(guī)定進行年檢,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另保險合同個案的絕對免賠額為500元,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用,訴訟費用。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jù):
1、身份證、常住人口信息及企業(yè)注冊登記信息等資料,證明原、被告的身份情況和訴訟主體適格。
2、高永輝的親屬關系證明、常住人口信息、結婚證、(2001)寧遠民一初第436號民事調解書,證明四原告與死者的親屬關系和年齡情況及計算撫養(yǎng)費的依據(jù)。
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高永輝在本次事故死亡的事實,肇事車輛為湘E73***號重型自卸車。
4、高永輝的死亡證明,證明高永輝死亡及高永輝沒有吸毒、酒駕等違法行為和身體健康等事實。
5、行駛證、機動車查詢信息、年檢信息,證明該車系黃XX所有,且該車年檢年審合格的事實。
6、駕駛證、公安信息查詢,證明死者高永輝持有合法駕駛證。
7、保單、保險證,證明湘E73***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車輛人責任險,保額20萬,保險期間為2013年3月30日起到2014年2月29日止的事實,本次事故在承保期間。
8、報案記錄、現(xiàn)場勘查記錄,證明事故發(fā)生后24小時向被告現(xiàn)場報案。
9、民事裁定書、送達回證,證明死者親屬兩次起訴,一次駁回,一次撤訴,故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10、周X、高X乙、李XX的接待筆錄,證明高X乙、李XX愿意將所得的賠償款應占份額全部贈送給孫子高X甲,由周X代為保管。
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對于證據(jù)1-5沒有異議;對于證據(jù)6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駕駛證在事故發(fā)生時超過4個月未年檢;對于證據(jù)7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免陪額500元不予賠償;對于證據(jù)8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駕駛證沒有到車管所查詢檢驗日期,駕駛證看不出是否進行了檢驗;對于證據(jù)9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證據(jù)10與本案無關聯(lián)。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答辯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jù):
1、機動車投保單確認書、清單,證明保險公司已經(jīng)向黃XX盡到了明確告知義務,絕對免賠額為500元。
2、車輛人員責任險保險條款,證明本案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3、查詢單,證明高永輝的駕駛證超過4個月未年檢。
原告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發(fā)表了如下質證意見:
對于證據(jù)1真實性沒有異議,對于投保確認書、清單上黃XX的簽字不能證實是他本人的簽字,證據(jù)2沒有投保人的簽名,不具有證明力;對于證據(jù)3來源于公安機關沒有異議,但對于證明內容和證明目的有異議,注銷時間和原因沒有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不能證明高永輝的駕駛證已經(jīng)失效,也可以合理懷疑是高永輝死亡后注銷的,且該證據(jù)與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一定,認定書中認定高永輝是合法駕駛的,證件是否有效應由公安機關作出認定,因此對該證據(jù)因不予采信。
本院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jù)認證如下: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的真實性均未提出異議,故對原告的證據(jù)依法予以認定。
對被告的證據(jù)1、2,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依法予以認定;證據(jù)3客觀、真實,來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認定,但不能證明駕駛證的注銷時間。
根據(jù)采信的證據(jù),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湘E73***重型自卸貨車登記證上所有人系被告黃XX,2013年4月被告黃XX將該車轉讓給高永輝的父親高X乙,該車于2013年3月29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200000元/座,約定每一賠案絕對免賠額為50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3月30日0時起至2014年3月29日24時止。
2013年6月28日2時15分許,高永輝駕駛湘E73***重型自卸貨車由平江往三江方向行駛,行駛至平(江)三(江)線12KM+600M處時,因車輛駛入塌方路段,操作措施不當,致車輛翻出公路,墜入公路外坎的河灘上,造成駕駛人高永輝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3年8月12日,榕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永輝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以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駕駛員高永輝的駕駛證未按規(guī)定進行年檢為由拒絕賠償,原告遂訴至法院。開庭審理時,原告自愿放棄要求被告黃XX承擔民事責任的訴訟請求。
另查明,駕駛員高永輝初次領取駕駛證日期為2011年2月25日,有效期為6年。
本院認為:本案屬保險合同糾紛。被告黃XX將湘E73***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根據(jù)保險條款的約定及相關規(guī)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故本案原告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自愿撤回對被告黃XX的起訴,系其權利的自由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爭執(zhí)的焦點是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高永輝的駕駛證未按規(guī)定進行年審,保險公司能否拒絕理賠機動車駕駛證年檢屬于行政管理范疇,駕駛證未按期年審應當由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證未按規(guī)定期限進行年檢并不必然導致駕駛證無效。本案中,駕駛員高永輝初次領證時間為2011年2月25日,有效期6年,故高永輝在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時有駕駛資格,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及保險事故現(xiàn)場查勘記錄均認定高永輝為有效駕駛。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2012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72200元、喪葬費21946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合計31534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200000元,扣減免賠額5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還應支付199500元。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賠償原告周X、高X甲、高X乙、李XX各項損失199500元,此款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000元,減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夏曉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 楊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