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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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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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貴民初字第937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貴定縣人民法院 2015-11-23
原告廖XX,男,布依族,貴州省貴定縣人,居民,初中文化,住貴定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21632219-9。
地址:貴定縣。
負責人袁利昆,某保險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曾宗榮,人保財險黔南分公司理賠中心工作員。
原告廖XX訴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廖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萬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廖XX訴稱:2015年8月30日,廖德貴(系原告父親,已在事故中死亡)駕駛貴JXXX63號小型普通客車從貴定縣城往貴定縣金南街道辦事處勝利村巫仰壩方向行駛,于當日13時10分,行至陶家山路段時,違反安全操作停車,下車打開后車門取物時車輛后退下滑,在廖德貴采取補救措施時車輛下滑將其推下道路右側(cè)坎將其砸壓,致使廖德貴當場死亡。經(jīng)貴定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鑒定,廖德貴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時,廖德貴駕駛的車輛貴JXXX63號小型普通客車于2015年5月1日在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險,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請:一、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醫(yī)療費用賠償金、財產(chǎn)損失費122000元,喪葬費6000元,共計128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廖德貴駕駛的貴JXXX63號五菱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保險期限為2015年5月14日0時至2016年5月13日24時止。經(jīng)被告理賠部查勘員調(diào)查核實,廖德貴系貴JXXX63號五菱客車的被保險人及駕駛員,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五條“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的規(guī)定,被告無賠償義務,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廖XX與廖德貴(在事故中已死亡)系父子關系;廖德貴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保險車輛為貴JXXX63號牌的客車,被保險人為廖德貴,保險期間自2015年5月14日0時至2016年5月13日24時止。2015年8月31日,廖德貴駕駛被保險車輛從貴定縣城往貴定縣金南街道辦事處勝利村巫仰壩方向行駛,乘車人有王作明、王大英,13時10分許,行駛至陶家山路段時,廖德貴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范停車,下車打開后門取物品時車輛后退下滑,在廖德貴采取補救時,車輛將其推下道路右側(cè)坎下并對其砸壓,造成廖德貴當場死亡,乘車人受傷的后果。事后,貴公交認字(2015)第000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廖德貴的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作明、王大英無交通違法行為,不承擔事故責任;(貴)公(司)鑒(尸檢)字(2015)第036號《鑒定文書》鑒定意見為:死者廖德貴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多臟器嚴重復合性損傷死亡;平塘縣華元交通事故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報告書》鑒定意見為:該車制動安全技術狀況不合格(駐車制動操縱桿鎖止失效),其他安全部件安全技術狀況合格。原告遂以廖德貴生前向被告購買了交強險為由向本院起訴,提出如前訴請。庭審中,原、被告均對廖德貴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廖德貴駕駛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予以認可,對于是否應由被告理賠的問題,雙方均各持己見。
另查明,廖德貴死亡時,無配偶,除本案原告外,無其他子女,亦無需要其扶養(yǎng)的人,且其父母均已過世。
以上事實有《戶口注銷證明》、《保險單》、貴公交認字(2015)第000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貴)公(司)鑒(尸檢)字(2015)第036號《鑒定文書》、平塘縣華元交通事故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報告書》等證據(jù)在卷為憑,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范圍內(nèi)對交通事故中受損害的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廖德貴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被告某保險公司交納了保險費,保險公司亦向廖德貴出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雙方之間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廖德貴在保險期限內(nèi)駕駛被保險車輛貴JXXX63號車停車取物時,車輛將其推下道路右側(cè)坎下并對其砸壓,造成廖德貴當場死亡。發(fā)生此次交通事故時,廖德貴既是貴JXXX63號車輛的投保人,亦是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時的駕駛員,雖然其當時處于車外,不屬車上人員,但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及該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恕钡囊?guī)定,廖德貴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情形未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姆秶鷥?nèi),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醫(yī)療費用賠償金、財產(chǎn)損失費等費用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庭審中,原告主張被告沒有證據(jù)證實廖德貴向被告購買保險時,已向廖德貴告知了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被保險人人身傷亡不予賠償?shù)氖聦?。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法律、法規(guī)賦予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強制性義務,對此類保險合同中有關投保、賠償?shù)鹊臋嗬x務,法律、法規(guī)已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廖德貴作為貴JXXX63號車的所有人應當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是否知曉被保險人被排除在賠償范圍內(nèi)并不影響該類保險合同的性質(zhì),故對于原告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廖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860元,減半收取143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決則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 馬燈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