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與某保險公司、第三人黃某某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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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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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一(二)初字第281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 2015-11-02
原告陳X,男,漢族,住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星舉、謝銀柱,貴州濤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貴陽市。
負責人夏某,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根,系該公司員工,特別代理。
第三人黃某某,男,住貴州省織金縣。
原告陳X訴被告、第三人黃某某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的代理人謝銀柱,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代理人陳根、第三人黃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本案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陳X訴稱,2014年10月18日16時30分許,原告陳X駕駛貴AXXXXX(臨牌)小型轎車由織金縣方向往貴陽行駛,行至S307線46KM+900M處,不慎與對向駛來的由黃某某駕駛的貴AXXXXB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由原告負全責。原告駕駛的貴AXXXXX(臨牌)小型轎車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云巖區(qū)支公司承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均由其全保)。事故發(fā)生后,修理原告及第三人黃某某所有的貴AXXXXB小型普通客車所有費用都由原告先行墊付,原告與第三人黃某某車輛修理及施救、拖車也產(chǎn)生費用。黃某某車上乘客楊某某、陳X某、宋某某、常某某、宋某勇不同程度受傷,相關診療費用也由原告墊付,各項費用共計57820.08元,經(jīng)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被告采取各種借口拖延理賠,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57820.0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主張因保險公司已經(jīng)理賠了一部分,故其訴請的理賠金額變更為2050元(貴AXXXXX號車的施救費800元、停車費250元,貴AXXXXB號施救費800元、拖車費500-300元=2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不認可原告的訴請,拖車費、施救費我們已經(jīng)賠付過了,停車費不是我們賠付的范圍,現(xiàn)在原告的訴請我方不同意。本案中,我公司于9月8日已經(jīng)和原告交流過,原告同意我方理賠的金額的,已經(jīng)同意我公司結(jié)案處理,因此該案與我公司無關。原告的車在我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30萬元)。
第三人黃某某辯稱,不關我的事,我沒有責任,是原告的全責,不同意賠付。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27日,原告陳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別克SGXXX65MTC轎車(新車,發(fā)動機號碼:14140xxxx,車架號LSXXX54U6ED21xxxx)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為1220000元(即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則為2000元);商業(yè)保險中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為1097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為30萬元),保險期限均從2014年9月起至2015年9月止。合同簽訂后,原告已依約向被告繳納了相應的保險費用。2014年10月18日16時30分許,原告陳X駕駛被保險的貴AXXXXX(臨牌)小型轎車(車架號LSXXX54U6ED21xxx)由織金縣方向往貴陽向行駛,行至S307線46KM+900M處,因占線行駛,不慎與對向駛來的由黃某某駕駛的貴AXXXXB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及貴AXXXXB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黃某某、乘客楊某某、陳X某、宋某某、常某某、宋某勇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貴州省清鎮(zhèn)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同年10月20日出具了清公交認字(2014)第1018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某、楊某某、陳X某、宋某某、常某某、宋某勇在此事故中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已向被告報案,被告進行了查勘定損。庭審中,原告訴稱事故后其將貴AXXXXB號車、貴AXXXXX號車拖至清鎮(zhèn)市站街五一汽修廠進行修理,并提交清鎮(zhèn)市站街五一汽修廠出具的發(fā)票2張,分別為貴AXXXXX號車、貴AXXXXB號車的施救費各800元;清鎮(zhèn)市鼎信汽車修理場出具收條2份,載明:“今收到貴AXXXXB拖車費500元”、“今收到貴AXXXXX拖車費700元”;清鎮(zhèn)市站街五一停車場的停車費發(fā)票5張(每張50元,共計25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索賠,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向原告理賠了貴AXXXXX號車的施救費7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理賠了貴AXXXXB號車的施救費300元。后因雙方對賠償?shù)臄?shù)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遂訴來本院,雙方當事人的訴辯如前所述。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當事人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保險單、施救費發(fā)票、停車費發(fā)票、收條等證據(jù)在卷佐證,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足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合意,其內(nèi)容也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合法有效,原、被告理應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訂立后,原告已按照約定向被告繳納了相應的保險費用,而被告在原告發(fā)生事故后卻不依約在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義務,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因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所支付的貴AXXXXX號車的施救費800元、停車費250元,貴AXXXXB號施救費800元、拖車費200元,該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且該費用也未超過被告所承保險種的賠償限額的范圍,扣除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向原告理賠的貴AXXXXX號車施救費700元、貴AXXXXB號車的施救費3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還賠付原告貴AXXXXX號車的施救費100元、停車費250元,貴AXXXXB號施救費500元、拖車費200元,共計某某幣105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保險法》第14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焙汀吨腥A某某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第1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敝?guī)定,判決如下:
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由某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給陳X所支付的施救費、停車費、拖車費各項費用共計某某幣1050元。
案件受理費1246元,減半收取623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323元,由陳X承擔300元(此款已由原告預交,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某某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訴,本判決則發(fā)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內(nèi)向本院依法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員 鐘兆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潘 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