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慶縣振華商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訴昆明騰黔飛商貿(mào)有限公司、云南錦通物流有限公司、馬XX某保險公司、黃X甲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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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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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71民終1號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2016-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昆明騰黔飛商貿(mào)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組織機構代碼:56005122-8。
法定代表人:殷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X乙,云南云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甲,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鳳慶縣振華商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鳳慶縣。組織機構代碼:77855952-6。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戴XX,云南格元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云南錦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南澗縣。組織機構代碼:56318997-8。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南澗縣。組織機構代碼:67655099-3。
負責人:張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錢XX,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XX。
委托代理人:肖XX,系馬XX的丈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昆明騰黔飛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黔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黃X甲、鳳慶縣振華商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振華公司)、云南錦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通公司)、、馬XX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昆明鐵路運輸法院(2015)昆鐵民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騰黔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X乙、被上訴人振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錢XX、馬XX及其委托代理人肖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黃X甲及錦通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郵寄送達出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確認如下事實:2014年12月4日,振華公司通過馬XX經(jīng)營的貨運服務部居間介紹,與黃X甲達成貨物運輸協(xié)議,約定由黃X甲駕駛車牌號為云AXXX20、車屬為騰黔飛公司的車輛,將振華公司新采購的40輛摩托車從昆明運往鳳慶。當車輛行駛至安寧境內(nèi)時發(fā)生起火,車上價值249360元的貨物全部燒毀。另查明,黃X甲與騰黔飛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前簽訂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將云AXXX20車輛落戶在騰黔飛公司并為騰黔飛公司服務,由黃X甲每年向騰黔飛公司繳納2400元服務費。云AXXX20車輛由錦通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貨物責任險和其他相關保險,其中車上貨物責任險的保險金額/責任金額為20萬元,未購買不計免賠特約險。2014年12月11日,黃X甲持保險單、錦通公司出具的“領取賠款授權書”及自己所寫“收條”,以其已經(jīng)賠償振華公司損失為由,向某保險公司提出保險賠償,并于2015年3月17日領取了保險賠償金16萬元。
振華公司因與原審各被告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原審各被告連帶賠償貨物損失人民幣249360元,并由原審各被告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在原審審理過程中,因黃X甲在向某保險公司提出保險賠償過程中的行為涉嫌犯罪,原審法院將有關材料移送云南省南澗縣公安局審查。案件審查期間,黃X甲向某保險公司退還了16萬元保險賠償款,某保險公司已將16萬元保險賠償款支付給振華公司。南澗縣公安局經(jīng)過審查,認為黃X甲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黃X甲系云AXXX20車輛的實際車主和本案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其應當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毀承擔賠償責任。騰黔飛公司與黃X甲簽訂了掛靠協(xié)議后,準許該車輛登記在公司名下并向黃X甲收取服務費,負有對車輛營運的監(jiān)督管理義務,故騰黔飛公司應當與黃X甲對振華公司已獲保險賠付外的其余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錦通公司僅作為云AXXX20車輛的保險投保人,與黃X甲沒有掛靠關系。某保險公司已向振華公司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履行了保險賠付義務。馬XX為振華公司和黃X甲提供貨物運輸信息服務,已經(jīng)履行了全部的居間合同義務,不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四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黃X甲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振華公司支付人民幣89360元,騰黔飛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駁回振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40元,由黃X甲和騰黔飛公司負擔。
原審判決宣判后,騰黔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騰黔飛公司提出以下上訴理由:1.本案運輸合同的當事人為振華公司與黃X甲,騰黔飛公司不是合同主體。2.騰黔飛公司只是云AXXX20車輛的登記車主,與黃X甲的掛靠關系已于2014年1月10日前解除,且黃X甲對這一事實當庭認可。3.錦通公司為云AXXX20車輛辦理投保及理賠事宜,可證實其與黃X甲之間系掛靠關系。4.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全部賠償20萬元,或者按照免賠約定以實際損失249360元的80%進行賠付。騰黔飛公司據(jù)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其不承擔責任。
被上訴人黃X甲、振華公司、錦通公司、某保險公司及馬XX在答辯期內(nèi)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法庭審理中,振華公司答辯稱騰黔飛公司與黃X甲簽訂的協(xié)議沒有具體履行期限,雙方之間的掛靠關系并未解除,騰黔飛公司應對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證據(jù)證實錦通公司與黃X甲之間存在掛靠關系。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其對保險條款已經(jīng)盡到了告知義務,且騰黔飛公司并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無權對保險合同條款提出質疑。
二審審理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確認的事實一致。
綜合上訴人的上訴意見、各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本院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訴訟的爭議焦點是黃X甲是否與騰黔飛公司或錦通公司存在掛靠關系,被掛靠公司是否應對貨物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騰黔飛公司稱其與黃X甲之間的《協(xié)議書》是2012年1月10日簽訂的,已經(jīng)于2014年1月10日前解除,并且這一事實在一審時得到黃X甲當庭認可,因此雙方已經(jīng)不存在掛靠關系,該公司不應對貨物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院認為,根據(jù)《協(xié)議書》的約定,黃X甲將自己購買的車輛云AXXX20落戶在騰黔飛公司,為騰黔飛公司提供營運服務,騰黔飛公司為黃X甲代辦檢審等,并向黃X甲收取每年2400元的服務費,但協(xié)議中對服務期限僅約定“自簽訂協(xié)議之日起至甲方(黃X甲)車輛戶口轉移之日止”,沒有約定具體的有效期限,且該協(xié)議書沒有簽訂日期。從上述約定內(nèi)容看,黃X甲為了滿足車輛運輸經(jīng)營管理的需要,將自己購買的云AXXX20車輛落戶在騰黔飛公司,為騰黔飛公司提供運輸服務,同時,騰黔飛公司向黃X甲收取服務費并為其代辦各種手續(xù),對該車輛具有一定的管理、控制權利,雙方系掛靠關系。騰黔飛公司關于其與黃X甲簽訂的協(xié)議履行期限已屆滿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限“自簽訂協(xié)議之日起至甲方(黃X甲)車輛戶口轉移之日止”,而車輛云AXXX20至今仍落戶在騰黔飛公司,雙方亦未辦理結算、轉戶等手續(xù),應認定該協(xié)議仍在繼續(xù)履行,雙方之間存在掛靠關系。黃X甲駕駛車輛云AXXX20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掛靠人黃X甲與被掛靠企業(yè)騰黔飛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騰黔飛公司關于錦通公司為車輛云AXXX20辦理投保及理賠事宜,因此錦通公司與黃X甲系掛靠關系,錦通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從在案證據(jù)看,錦通公司作為投保人為車輛云AXXX20辦理投保及理賠等事宜,無法證實其對該車輛具有管理、控制的權利,錦通公司與黃X甲之間不存在掛靠關系,錦通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騰黔飛公司關于其與黃X甲之間已不存在掛靠關系,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及錦通公司與黃X甲之間系掛靠關系,錦通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騰黔飛公司關于某保險公司保單中免賠率及保險限額的條款無效,保險賠償金計算有誤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本案系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保險合同條款是否有效以及保險賠償金計算爭議不是本案的訴訟標的,本院對此不予審查,當事人可另案起訴。故騰黔飛公司的上述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34元,由上訴人昆明騰黔飛商貿(mào)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nèi)向原審法院申請執(zhí)行。
審判長 楊云斌
審判員 牛元福
審判員 王 佳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穆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