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橫山氣體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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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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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終字第6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曹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沈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建德市橫山氣體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吳泳波、姒慧娟。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建德市橫山氣體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橫山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2014)杭西商初字第20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橫山公司系浙a×××××汽車的所有人,該車輛類型為重型罐式貨車。2013年2月,橫山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保險,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于2013年3月4日向橫山公司簽發(fā)了機動車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橫山公司,保險車輛為浙a×××××,使用性質為營業(yè)貨運,承保險別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特約等,保險費合計22460.37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5日等內容。2014年1月29日,甘建生駕駛浙a×××××號汽車牽引祝利忠駕駛的橫山公司上述投保車輛上路行駛。當日19時50分許,在途徑杭州市壽昌鎮(zhèn)橫山社區(qū)橫箭路時,投保車輛浙a×××××號車輛失去控制,與路邊的樹木發(fā)生碰撞,造成該車前側受損。后兩車繼續(xù)往前行駛,20時30分許,兩車途徑杭州市壽昌鎮(zhèn)橫山社區(qū)橫山路14號路段時,投保車輛浙a×××××號車再次失控,沖出道路,與路邊的攤位發(fā)生碰撞,造成投保車輛浙a×××××號車前側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甘建生負事故全部責任,祝利忠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橫山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并配合對受損車輛進行定損。但某保險公司未及時將定損結果告知橫山公司。橫山公司為減少損失,自行維修車輛并為此支付施救費2000元、修車費76400元。2014年7月,橫山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索賠無果,遂訴至本院。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橫山公司、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合法有效,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根據(jù)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來確定。在保險合同履行期間,橫山公司因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而支付的施救費2000元、修車費764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理賠。至于某保險公司辯稱理賠后可能會向橫山公司追償、因而不必理賠的意見,其陳述事項僅是將來可能發(fā)生的情形之一,某保險公司是否追償及如何進行追償涉及主體及相關責任,須根據(jù)追償糾紛法律關系依法處理,與本案處理的保險合同糾紛并不沖突,故對該抗辯不應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支付建德市橫山氣體有限責任公司保險金76400元。該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某保險公司支付建德市橫山氣體有限責任公司施救費2000元。該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當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60元,減半收取880元,由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法院未認真審查保險合同,造成錯誤,本案肇事者與被保險人同一,依法可以不賠。橫山公司原審庭審過程中,已向法庭舉證了機動車保險單以及其持有的《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證明其為浙a×××××液罐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該《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某保險公司以及橫山公司理應遵守。該條款第二十條約定“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保險金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結合本案事實,本案第三者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即某保險公司的賠償對象和追償對象是同一人。如果法庭要求保險人先向被保險人賠償,然后被保險人又依法協(xié)助保險人向其自己追償,顯然不符合法律邏輯。因此,原審法院將這種特殊的賠償與追償關系割裂開來是不正確的,完全可能浪費司法資源和增加當事人的訴累。二、原審法院認定浙a×××××車輛修理費用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缺乏事實依據(jù)。原審法院不認可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定損單,理由是某保險公司未告知橫山公司。但確定事故損失的首要依據(jù)是保險公司定損單。如果保險公司不定損,事故方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損失評估?,F(xiàn)橫山公司既不認可某保險公司損失認定,也未委托第三方損失評估,同時也未提供事故車輛損壞的照片,徑直拿著修理發(fā)票及清單索賠,造成某保險公司無法認定修理事項和產(chǎn)生的修理費就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因此,原審法院草率認定車輛損失金額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橫山公司的訴訟請求;以及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橫山公司承擔。
橫山公司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本案橫山公司是以無責車輛浙a×××××的機動車損失險起訴,為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應依據(jù)雙方所訂立的《保險條款》及國家法律法規(guī)確定。在合同履行期間,橫山公司所有的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理應理賠。需要注意的是,橫山公司并非以全責車輛的侵權為由,起訴負全責的浙a×××××要求賠償損失,同時要求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并不適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且案涉事故中另一車輛投保的是另一家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不會因為向橫山公司追償不能而受損。二、關于橫山公司的車輛損失。原審中橫山公司所遞交的修理費發(fā)票及修理清單,真實合法,而且可以相互印證,可以證明橫山公司的實際損失。某保險公司認為確定事故損失,首先應當依據(jù)有責方保險公司的定損單是沒有依據(jù)的。發(fā)生保險事故以后,作為合同一方的某保險公司,其地位與事故有責方是一致的,也應對車輛進行定損,而不能以另一方認可的損失作為依據(jù)。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機動車輛保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以下簡稱《免責說明書》)一份,該《免責說明書》第4條第1款第6項用于證明:被保險人未經(jīng)修理繼續(xù)使用案涉車輛,因此而造成損失擴大部分,某保險公司不應賠償。橫山公司發(fā)表質證意見認為:該證據(jù)不能作為二審新證據(jù),且橫山公司沒有收到過該《免責說明書》,故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在此基礎上質證如下:關于《免責說明書》第4條,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看,如果第一次輕微碰撞造成了嚴重后果的話,也不會進行第二次的拖拉,所以橫山公司也是在疏忽大意的情況下合理使用車輛。本院對上述證據(jù)認證為:《免責說明書》第4條第1款第6項載明:“一、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六)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jīng)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被保險機動車,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該條款能否適用于本案,需結合其他證據(jù)綜合認定。
二審期間,橫山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的事實除與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外,另查明:《保險條款》第四條規(guī)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第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chǎn)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chǎn)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fā)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jù)?!?br>本院認為:橫山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根據(jù)《保險條款》相關規(guī)定,橫山公司投保的案涉被保險機動車在保險期限內,因發(fā)生保險事故而受損,某保險公司應當在該車輛所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內,對相關施救費與維修費予以賠償。至于某保險公司在賠償后能否行使代位求償權,并不影響其在本案中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認定。案涉被保險機動車出險后,橫山公司依照《保險條款》約定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有義務對該車輛進行及時定損,某保險公司主張應由事故有責方保險公司先行定損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jù);橫山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未及時定損的情況下,自行對受損車輛進行維修,雖然其實際維修費用,高于某保險公司在原審過程中出具的定損單確認的維修費用,但二者列明的維修項目基本一致,某保險公司應依據(jù)實際修復費用進行理賠。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本案被保險機動車系事故無責車輛,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保險機動車先后兩次碰撞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某保險公司關于被保險機動車第一次碰撞后未經(jīng)修理繼續(xù)使用,從而造成損失擴大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jù)。綜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6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施 迎 華
審 判 員 袁 正 茂
代理審判員 王楊沁如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沈 冰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