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周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魯1311民初530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劉XX,女,漢族,住臨沂市羅莊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山東嘉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山東嘉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XX,女,漢族,住臨沂市河東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山東沂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厲XX,山東沂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與被告周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告周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厲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49654.01元;2.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6日14時20分許,被告周XX駕駛魯QXXXXX號“長城牌”小型轎車沿XX路由北向南行駛至XX路路口左轉彎時,與沿XX路由南向北行駛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負責事故全部責任。事后被告拖延賠償,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周XX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我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在核實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時且不存在其他免責情形下,在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我公司已墊付1萬元,程序性費用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和審查各證據之間的真實性、客觀性和關聯性,綜合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5月6日14時20分許,周XX駕駛魯QXXXXX號“長城”牌小型轎車沿XX路由北向南行駛至XX路路口左轉彎時,與沿XX路由南向北行駛的劉XX駕駛的無號牌“福田五星”牌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劉XX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羅莊大隊認定:周XX負事故全部責任;劉XX無事故責任。
原告劉XX在山東XX醫(yī)院、臨沂市XX醫(yī)院治療22天,共支出醫(yī)療費30591.71元、病歷復印費54元,應得住院伙食補助費660元。2019年7月31日,原告?zhèn)榻浥R沂河東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劉XX此次損傷,其護理期為21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就此申請重新鑒定。2019年12月13日,經本院委托,臨沂民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就原告?zhèn)槌鼍哞b定意見:劉XX的損傷評定護理期為120-15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2019年8月2日,原告就其財產損失(福田電動三輪車)委托臨沂信合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評估結論書,認定:福田電動三輪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損,修復評估價格為915元。原告主張由其子張鳳仙護理,并按城鎮(zhèn)標準主張護理費22753.5元。原告另主張營養(yǎng)費2700元、交通費660元、施救費120元、鑒定費1000元、評估費200元。
魯QXXXXX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其中交強險合同約定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為100萬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內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
另查明,被告周XX在事故發(fā)生后向原告墊付2000元。
本院認為,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羅莊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被告周XX應對肇事給原告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原告及其護理人員系城鎮(zhèn)居民,其相關賠償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22753.5元,結合原告的傷情及重新鑒定后的鑒定意見,本院予以支持16252.5元(108.35元/天X150天)。關于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2700元,結合其住院天數、傷情、鑒定等實際情況,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660元,因其未提交相關票據佐證,本院支持其合理部分5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915元、施救費120元、評估費200元,因有相關評估結論及票據佐證,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1000元,系原告自行單方委托,因該鑒定結論已被變更,本院對此不予支持。綜上,依據相關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為:醫(yī)療費30591.7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60元、護理費16252.5元、營養(yǎng)費2700元、交通費500元、財產損失915元、施救費120元、評估費200元、病歷復印費54元,共計為51993.21元。
魯QXXXXX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險,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當依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钡囊?guī)定,結合上面本院所確認的原告的損失和事故責任的劃分,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27787.5元,扣除已墊付的10000元,還需賠償17787.5元;在商業(yè)第三者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23951.71元。原告剩余損失254元因被告周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其全額賠付,因被告周XX已墊付2000元,原告需退還被告周XX1746元,但因被告周XX還需負擔原告已預交的本案訴訟費用850元,故相互折抵后,原告還需返還被告周XX896元,從保險理賠款扣除。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損失17787.5元;在商業(yè)第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損失23951.71元,以上共計41739.2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將賠償款40843.21元匯入劉XX在羅莊農村商業(yè)銀行張旦子分理處的賬戶:62XXX15;將賠償款896元匯入周XX在中國工商銀行臨沂蘭山支行的賬戶:62XXX41);
二、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1元,由原告劉XX負擔191元,被告周XX負擔8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段欣欣
人民陪審員 侯素霞
人民陪審員 李金坡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