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與趙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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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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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883民初617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鄒城市人民法院 2020-02-13
原告:馬XX,女,漢族,住鄒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申XX,男,漢族,華聚能源鮑店煤礦電廠職工,住鄒城市,系原告馬XX之子。
被告:趙XX,男,漢族,住鄒城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寧市任城區(qū)。
主要負責人:孔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牟XX,男,該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男,該公司職工。
原告馬XX訴被告趙X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申XX、被告趙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牟XX、趙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馬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110971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將訴訟請求賠償數(shù)額變更為:114260.09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18日19時10分許,被告趙XX駕駛魯HXXXXX號小型轎車沿鄒城市鄒鮑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中心店鎮(zhèn)西章村加油站東100米處時違章逆行,遇原告馬XX乘坐的魯HXXXXX號小型轎車(駕駛人申XX)由西向東行駛至此處與其發(fā)生碰撞,致乘坐人馬XX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經(jīng)鄒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認定,被告趙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趙XX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無異議。我所駕駛的車輛屬于我本人所有,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險,應由保險公司先行承擔賠償責任,我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趙XX在我公司的投保情況屬實,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我公司同意在核實駕駛員駕駛資格有效、被保險機動車輛年審合格的情況下,根據(jù)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條款約定依法承擔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合理損失。對于訴訟費、評估費、保全費等間接損失不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為2019年1月18日19時10分許,事故發(fā)生的地點,原告馬XX及案外人趙梓睿、申長生受到傷害,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即被告趙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馬XX無事故責任,以及被告趙XX駕駛的魯HXXXXX號小型轎車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等要素均無異議。涉案肇事車輛魯HXXXXX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系被告趙XX。被告趙XX具備肇事車輛的駕駛資格。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案外人申長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yǎng)費合計6818元。
雙方爭議的要素為:1、醫(yī)療費;2、護理費;3、住院伙食補助費;4、營養(yǎng)費;5、交通費;6、復印費。
本院結合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的舉證和質證,對上述爭議要素認定如下:1、關于醫(yī)療費。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花費醫(yī)療費67831.09元,由其住院病歷、住院費用清單及醫(yī)療費票據(jù)為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對于原告的醫(yī)療費應扣減10%的非醫(yī)保費用,因現(xiàn)行法律并沒有將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的“醫(yī)療費”限定在醫(yī)保用藥范圍內,被告某保險公司亦沒有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非醫(yī)保用藥不屬于治療過程中必須使用的藥品,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非醫(yī)保用藥費用的賠付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對原告治療非外傷性疾病的費用進行鑒定,因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書面鑒定的申請,應視為其自愿放棄申請鑒定的權利。2、關于護理費。原告住院治療161天,原告主張住院期間需二人陪護,因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原告的傷情,本院酌情確定原告第一、二次住院治療期間52天由二人陪護,原告康復住院治療期間由一人護理。因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的勞動收入及因護理而減少的誤工收入,故原告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可參照當?shù)赝燃墑e護理人員的勞務報酬標準予以確定,數(shù)額為17040元(80元X52天X2人+109天X80元)。原告請求賠償數(shù)額過高,對于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3、關于營養(yǎng)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第一次出院記錄醫(yī)囑,建議原告“營養(yǎng)飲食,逐步恢復日常飲食,無特殊禁忌?!痹婵祻妥≡褐委熎陂g,醫(yī)療機構沒有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對于原告的營養(yǎng)期,本院酌定為60日。營養(yǎng)費數(shù)額,本院酌定為1800元(30元X60天)。原告請求賠償期限過長,無相關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賠償數(shù)額過高,對于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4、關于交通費。原告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yī)、處理交通事故等,必然產(chǎn)生一定的交通費用,其數(shù)額本院酌情確定為1500元。5、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治療161天,其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請求按照每天40元計算并未超出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數(shù)額為6440元(40元X161天)。6、關于復印費。原告請求賠償其病歷復印費45元,由門診收費票據(jù)為證,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告的損失為:醫(yī)療費67831.0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40元、護理費17040元、交通費15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復印費45元,合計94656.09元。
本院認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有權請求賠償。根據(jù)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本院確定被告趙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趙XX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另一受害人申長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yǎng)費合計6818元,故對于上述費用,由被告某保險公司首先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182元、護理費17040元、交通費1500元,合計21722元。對于原告損失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醫(yī)療費64649.0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4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合計72889.0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及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病歷復印費45元,不屬保險責任賠償范圍,應由被告趙XX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賠償數(shù)額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補交案件受理費,故應視為原告不變更訴訟請求。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馬XX賠償款94611.09元,該款由被告直接支付至馬XX中國建設銀行卡62XXX83號賬戶中;
二、被告趙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馬XX賠償款45元,該款由被告直接支付至馬XX中國建設銀行卡62XXX83號賬戶中;
三、駁回原告馬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負擔177元,被告趙XX負擔10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苗家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孫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