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周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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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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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4民終28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棗莊市。
負責人:趙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男,該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山東信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男,漢族,住山東省棗莊市臺兒莊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甲,女,漢族,住山東省棗莊市臺兒莊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系劉X甲之夫),住山東省棗莊市臺兒莊區(qū)。
原審被告:盧XX,男,漢族,住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qū)。
原審被告:尹X,男,漢族,住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qū)。
原審被告:棗莊豐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X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男,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周XX、劉X甲及原審被告盧XX、尹X、棗莊豐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豐馳物流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0402民初42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依法駁回周XX的各項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周XX負擔。事實和理由:在一審庭審過程周XX提交了棗莊光大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兩份評估報告,報告并非雙方協(xié)商確定委托的,也非市中區(qū)人民法院指定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上訴人有權(quán)申請鑒定。同時,評估報告的出具單位是棗莊光大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并沒有在市中區(qū)人民法院的評估機構(gòu)手冊內(nèi),該機構(gòu)也沒有針對機動車評估的資質(zhì)。且該份報告中關于物損評估認定標準并不符合實際情況,一些板材按照市場行情應按照平方米計算,鑒定報告卻按照塊進行計算,明顯不符合常理。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置上訴人權(quán)利不顧,依據(jù)不符合事實結(jié)果的證據(jù)材料進行判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利益。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周XX及劉X甲辯稱,鑒定報告是由交警隊委托作出,該鑒定報告合法合理。請求維持原判。
盧XX陳述意見為,認可一審判決內(nèi)容。
尹X陳述意見為,認可某保險公司意見。
豐馳物流公司陳述意見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周XX及劉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車輛損失費、車輛損失鑒定費、貨物損失鑒定費、施救費、人傷鑒定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98,720.54元;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21日7時40分許,被告盧XX駕駛魯D×××××、魯DXXX2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棗莊市臺兒莊區(qū)臺利線由東向西行駛至臺利線臺兒莊區(qū)澗頭集鎮(zhèn)敬老院門前路段時,與同方向由東向西原告周XX駕駛的魯D×××××輕型普通貨車相碰撞,造成原告周XX受傷,兩車部分損壞。2019年3月6日,棗莊市公安局臺兒莊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370405120190000024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盧XX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周XX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周XX被送到棗莊市臺兒莊區(qū)人民醫(yī)院進行治療,支出醫(yī)療費1,695.24元。當日原告周XX轉(zhuǎn)至棗莊市立醫(yī)院進行治療,并住院41天,支出醫(yī)療費33,225.32元。后原告周XX又到棗莊市立醫(yī)院進行復查,支出醫(yī)療費417元。被告伊寧共計墊付醫(yī)療費30,000元。因原告周XX的配偶劉X甲系××人,原告周XX在住院期間一直由周廣旭和周三衛(wèi)進行陪護,出院后由周廣旭陪護。
在訴前,經(jīng)委托,山東金劍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魯金司鑒[2019]法臨鑒字1024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周XX傷后休息時間建議為180日,傷后護理建議為60日(住院期間建議2人護理,出院后建議1人護理),傷后營養(yǎng)期限建議為60日。原告周XX為此支出鑒定費1,000元。經(jīng)評估,棗莊光大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棗光評[2019]第028號《魯D×××××江鈴牌輕型普通貨車事故車輛損失評估報告》,評估結(jié)論為:魯D×××××江鈴牌輕型普通貨車車輛損失價格為15,080元;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棗光評[2019]第022號《魯D×××××江鈴牌輕型普通貨車事故物品損失評估報告》,評估結(jié)論為:魯D×××××江鈴牌輕型普通貨車因事故造成損害物品損失價格為14,150元。原告共計支付評估費1,600元。
魯D×××××、魯DXXX2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系被告尹X,登記并掛靠在被告豐馳物流公司進行運輸經(jīng)營。被告盧XX事發(fā)時系被告尹X雇傭的駕駛員。魯D×××××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為200萬元,不計免賠)。魯D×××××輕型普通貨車登記在原告劉X甲名下,且原告周XX、劉X甲共同享有本案事故的權(quán)益。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受法律保護。被告盧XX駕駛的魯D×××××、魯DXXX2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原告周XX駕駛的魯D×××××輕型普通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周XX受傷、車輛損壞。棗莊市公安局臺兒莊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為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明確,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該認定書認定被告盧XX駕駛機動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周XX無責任,該院予以確認。
關于本案的責任承擔確認問題。原告周XX與被告盧XX均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被告盧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被告盧XX系被告尹X的雇員,故被告尹X作為雇主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因魯D×××××、魯DXXX2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系掛靠在被告豐馳物流公司名下進行運輸經(jīng)營,因此被告豐馳物流公司應對被告尹X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因魯D×××××、魯DXXX2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且在保險有效期間內(nèi)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周XX受傷及車輛損壞,原告周XX、劉X甲作為賠償權(quán)利人依法享有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quán)。對原告周XX、劉X甲的各項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先行賠付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尹X和被告豐馳物流公司連帶賠償。
關于本案中損失數(shù)額的確定。1、醫(yī)療費:該院結(jié)合原告周XX的病歷及醫(yī)療費票據(jù),支持35,337.56元。2、誤工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該院結(jié)合原告周XX的傷情及鑒定意見,誤工期認定為180日。本案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周XX駕駛的魯D×××××輕型普通貨車裝載的物品有地板磚、吊頂板、蹲便器、面盒、吸頂燈、節(jié)能燈、木工板、電鋸、裝修公司等,結(jié)合證人朱某、吳某的證言及原告提交裝修收據(jù),可以證明原告周XX從事建筑裝修工作。因此原告主張誤工費為29,102.4元(161.68元/日×180日),該院予以支持。3、伙食補助費:依據(jù)原告周XX實際住院天數(shù),原告主張伙食補助費1,230元,該院予以支持。4、營養(yǎng)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結(jié)合鑒定意見確認的營養(yǎng)期,該院酌情支持1,800元。5、車輛損失費:依據(jù)《魯D×××××江鈴牌輕型普通貨車事故車輛損失評估報告》的評估結(jié)論,該院支持15,080元。6、貨物損失費:依據(jù)《魯D×××××江鈴牌輕型普通貨車事故物品損失評估報告》的評估結(jié)論,該院支持14,150元。7、鑒定費:原告實際支出鑒定費,且有鑒定費發(fā)票為證,該院認定鑒定費為2,600元。8、施救費:依據(jù)施救費票據(jù),該院支持施救費1,200元。9、交通費:考慮原告周XX的住院期間及傷情,鑒于實際發(fā)生的需要,原告主張交通費500元,該院予以支持。10、護理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該院結(jié)合原告周XX的住院時間、傷情及鑒定意見,認定2人護理期41日、1人護理期19日。原告周XX受傷后由周廣旭和周三衛(wèi)予以陪護。原告提交的周廣旭和周三衛(wèi)的駕駛證及從業(yè)資格證,僅能證明周廣旭和周三衛(wèi)從事的職業(yè),但無法證明其收入減少的情況,因此本院酌定按當?shù)刈o工110元/日標準計算護理費,計款11,110元(110元/日×41日×2人+110元/日×19日×1人)。綜上,該院確定原告周XX、劉X甲的損失:醫(yī)療費35,337.56元、誤工費29,102.4元、伙食補助費1,23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車輛損失費15,080元、貨物損失費14,150元、鑒定費2,600元、施救費1,200元、交通費500元、護理費11,110元,以上共計112,109.9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周XX、劉X甲醫(yī)療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車輛損失費、貨物損失費、施救費、交通費、護理費共計109,509.96元。被告尹X已經(jīng)墊付的醫(yī)療費30,000元,原告周XX在獲得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理賠款后,應返還給被告尹X。關于鑒定費問題,被告尹X和被告豐馳物流公司應連帶賠償原告周XX、劉X甲。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周XX、劉X甲109,509.96元;原告周XX、劉X甲在獲得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上述理賠款后,返還被告尹X墊付款30,000元;二、被告尹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周XX、劉X甲鑒定費2,600元;三、被告棗莊豐馳物流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二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周XX、劉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68元,減半收取計1,134元,由被告尹X和棗莊豐馳物流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jù)。對于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審法院依據(jù)棗莊光大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及貨物損失是否正確。對此本院認為,棗莊光大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及貨物損失進行的評估是在事故發(fā)生后由交警部門委托啟動并作出認定報告,某保險公司雖對評估報告不予認可,但是并未提供反駁證據(jù),故對其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據(jù)該評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及貨物損失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6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鋒
審判員 邵明偉
審判員 楊麗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張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