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XX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津02民終7639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qū)。
主要負責人:李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男,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XX,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qū)。
負責人:牛X,該基金管理辦公室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天津旗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甲,男,漢族,住天津市津南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乙,女,漢族,住天津市津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XX(劉X乙之女),住天津市濱海新區(q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XX(以下簡稱“基金辦公室”)、劉X甲、劉X乙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法院(2019)津0112民初98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依據法律規(guī)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駁回基金辦公室原審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事故發(fā)生后劉X甲駕車離開現場。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商業(yè)險部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多次解釋其駛離現場并非逃避責任,但也僅僅有駕駛員的陳述,交警并未認可,仍然認定是駕車駛離。商業(yè)險免責條款記載的就是駕車駛離現場屬于免責,并未記載逃逸屬于免責,此案涉及保險合同拒賠問題,判決書記載否定免責條款依據不足,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辦公室、劉X甲、劉X乙辯稱,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同意一審法院判決結果,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基金辦公室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墊付的搶救費228742.31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3日17時40分許,劉X甲駕駛魯D×××××小型面包車,在津南區(qū)行駛,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劉X甲因未提前發(fā)現情況,其車前部碰撞劉X乙身體,劉X乙倒地后身體又被劉X甲車輛底部左側碾壓,造成劉X乙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劉X甲駕車駛離現場。約10分鐘后,劉X甲駕車回到現場等候民警處理。交警部門認定劉X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X乙無責任。
劉X甲駕駛的車輛登記在滕州市善園XXX汽車美容店,年檢合格。劉X甲作為投保人為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與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并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劉X甲簽署投保單與投保人聲明,投保人聲明載明“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稒C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第二十四條載明“事故發(fā)生后,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內為劉X乙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劉X乙家屬與劉X甲為原告出具承諾書?;疝k公室為劉X乙墊付醫(yī)療費228742.31元。
另查,劉X甲稱,發(fā)生事故后,其查看劉X乙傷情后,告知劉X乙回家拿錢,故離開現場;已為劉X乙墊付醫(yī)療費十余萬元。劉X乙稱,劉X甲確實告知其回家拿錢,確已墊付醫(yī)療費十余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本案中,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X甲負全部責任,劉X乙無責任,法院予以確認。因劉X甲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與商業(yè)三者險,故劉X乙的損失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劉X甲賠償;劉X甲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先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根據保險合同承擔,超出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的部分再由劉X甲承擔。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情形是否成立,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發(fā)生事故后,劉X甲雖駕車離開現場,但其離開現場系為了回家拿錢為劉X乙治療,并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且很快回到現場等候民警處理,并為劉X乙墊付大額醫(yī)療費。故一審法院認為劉X甲的行為不適用某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為劉X乙墊付的搶救費用228742.31元屬于劉X乙因本次事故遭受的合法損失,原告有權追償。該項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因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非醫(yī)保用藥的具體項目和數額及其已對非醫(yī)保用藥免賠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對某保險公司關于扣除非醫(yī)保用藥的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XX墊付款228742.31元,此款直接賠付至原告名下中國建設銀行天津河西支行12×××95賬戶。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66元,由被告劉X甲負擔?!?br>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追償權糾紛,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交通事故劉X甲負全部責任,基金辦公室為劉X乙墊付搶救費用228742.31元,該款項應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某保險公司主張,因劉X甲駕車離開現場,依據涉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約定,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涉案保險合同系格式合同,當事人對其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本案中,發(fā)生事故后,劉X甲雖駕車駛離現場,但目的系拿錢救治傷者,并在短時間內即返回現場并賠同傷者前往醫(yī)院、墊付醫(yī)藥費。該情形并不符合上述免責條款的目的和初衷。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支付基金辦公室為本次事故墊付的搶救費用。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結果適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34.1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姚增途
審判員 李 靜
審判員 岳文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玉曉
書記員蘇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