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X與蔣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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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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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4民初29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仙居縣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黃XX,男,漢族,住浙江省磐安縣。
被告:蔣XX,男,漢族,住四川省營山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仙居縣-1號。
負責人:汪XX,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鄭XX,員工。
原告黃XX與被告蔣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3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蔣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蔣XX立即賠償原告黃XX各項損失共計36760元,其中醫(yī)療費8618元,誤工費21840元,護理費382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交通費120元,鑒定費1000元,營養(yǎng)費500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29日6時25分,被告蔣XX駕駛浙JXXXXX號牌小型面包車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G351國道嶺下張村路口,因行經(jīng)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與由南往北方向行駛的黃XX駕駛的無牌號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黃XX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由被告蔣XX承擔全部責任,原告黃XX無責。原告受傷后入住仙居縣,住院12天,花去醫(yī)療費8618元。2019年11月13日經(jīng)鑒定,原告誤工時限為120天,護理時限為30天,營養(yǎng)時限為30天,以上時限均包括住院時間在內。被告蔣XX在事故發(fā)生后墊付了5000元。
被告蔣XX未作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浙JXXXXX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2、醫(yī)療費應剔除非醫(yī)保部分,認可7702.38元,誤工費認可16800元,護理費認可29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沒有異議,鑒定費、營養(yǎng)費不予認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29日6時25分,被告蔣XX駕駛浙JXXXXX號小型面包車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G351國道嶺下張村路口時,與由南往北方向行駛的原告黃XX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黃XX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仙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蔣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黃XX受傷后在仙居縣人民醫(yī)院接受治療,共計住院治療12天。2019年12月13日經(jīng)鑒定,原告誤工期限為120日、護理時限為30日、營養(yǎng)時限為30日,以上時限均包括住院時間在內。事故發(fā)生后,被告蔣XX墊付5000元。浙JXXXXX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依照原告請求及相關規(guī)定,事故產(chǎn)生的損失:醫(yī)療費8618元,其中非醫(yī)保647.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誤工費21840元(120天X182元/天),護理費3822元(12天X182元/天+18天X91元/天),鑒定費1000元,交通費酌情確定120元,營養(yǎng)費酌情確定200元,合計35960元(含被告蔣XX墊付的5000元)。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醫(yī)療發(fā)票、費用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過錯方應根據(jù)事故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本案事故責任的認定準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蔣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承擔完全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合理的損失共計35960元,確定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直接賠付給原告35312.03元,超過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的醫(yī)療費647.97元,根據(jù)事故責任,由被告蔣XX賠償給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蔣XX賠償原告黃XX各項損失共計35960元;
二、上述款項中的35312.0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黃XX(款匯所附賬號),被告蔣XX已付的5000元,扣除其應承擔的647.97元,差額4352.03元,由原告在保險款中予以返還;
三、駁回原告黃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蔣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庭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代書記員 王婳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