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曾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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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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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24民初32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海鹽縣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劉XX,男,漢族,住河南省上蔡縣。
委托代理人:蔡XX,海鹽縣武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XX,男,漢族,住河南省商城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鹽縣-1室、102-2室、202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24552882XXXX。
代表人:竺飛龑,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姚X、趙X,該單位職員。
原告劉XX與被告曾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進行預登記,后本院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對外委托鑒定。鑒定結束后,原告于2020年1月8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已變更):1、被告曾XX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26104.63元,其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先行承擔賠償(非醫(yī)保部分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nèi)優(yōu)先賠付);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本案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2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XX、被告曾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一、事故發(fā)生概況:2018年5月26日21時47分許,被告曾XX駕駛浙GXXXXX小型轎車途經(jīng)嘉興-南北湖(X119)27Km+200m海鹽縣華美達制衣有限公司門口處由南往北行駛時,與橫過道路的行人原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2018年6月21日,海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曾XX途經(jīng)事故路段行駛中疏于觀察,且遇情況操作不當,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且未確保安全,負事故次要責任。
三、投保情況:浙G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四、治療情況:事發(fā)后原告在海鹽縣人民醫(yī)院等院住院和門診治療,共住院19天。
五、傷殘等級、三期情況:原告自行委托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該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鑒定認為原告顱腦多發(fā)損傷致輕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構成九級傷殘;休息期限180日、營養(yǎng)期限90日、護理期限90日。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傷殘等級有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對對外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所于2019年12月19日鑒定認為原告腦挫裂傷后綜合癥,構成十級傷殘。故本院確認原告?zhèn)麣埖燃墳槭?、休息期?80日、營養(yǎng)期限90日、護理期限90日。
六、醫(yī)療費:原告主張14687.63元并提供治療病歷、發(fā)票和費用清單各一組,經(jīng)審核,該組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金額為14687.6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扣除2320.65元非醫(yī)保費用的觀點于法無據(jù),本院無法支持。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285元(15元/天X19天)。被告方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八、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2700元(30元/天X90天)。原告主張的標準過高,應按15元/天計算為1350元。
九、誤工費:原告主張25920元(144元/天X180天)并提供銀行流水一份。被告方認為原告事發(fā)時僅16周歲不認可誤工費。本院認為,原告雖然事發(fā)時年僅16周歲,但從書面記載來看,其當時已上班,有工資收入,正常發(fā)放月份的日平均工資為144元/天,事發(fā)后沒有發(fā)放工資,故原告有權主張誤工費,原告該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十、護理費:原告主張12960元(144元/天X90天)。原告該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十一、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59752元(29876元/年X20年X10%)。原告該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方認為應按27302元/年計算于法無據(jù),本院無法采信。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5000元。原告因傷致殘,有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原告的傷情以及事故的過錯程度,本院依法確認為4000元。
十三、交通費:原告主張600元。原告因治療確需交通費的支出,結合原告的傷情及治療情況,本院確認400元。
十四、鑒定費:原告主張4200元并提供發(fā)票一份,因重新鑒定推翻原傷殘等級的鑒定,故本院確認其中的三期鑒定費用700元。同理,被告某保險公司為重新鑒定支出的鑒定費3771.80元列入鑒定費,合計鑒定費為4471.80元。
十五、付款:被告曾XX墊付1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13771.80元(含重新鑒定的3771.80元)。
裁決結果
本院認為,本起事故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由侵權人按照事故責任予以賠償。本次交通事故系被告曾XX行駛中疏于觀察,且遇情況操作不當,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且未確保安全,負事故次要責任,故由被告曾XX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告方認為其70%的責任比例本院無法采信。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被告曾XX駕駛的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超過部分由被告曾XX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損失為“本案相關情況”中的第六項至第十四項,共計123826.4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13032元(其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103032元)。其余損失(不含鑒定費)6322.6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80%計5058.10元,合計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18090.10元,因該被告已支付13771.80元,故該被告還應賠償原告104318.30元;因鑒定費不在保險范圍內(nèi),故鑒定費4471.80元由被告曾XX賠償80%計3577.44元。因被告曾XX墊付1000元,故該被告還應賠償原告2577.44元。原告請求的差額部分,本院無法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劉XX104318.30元;
二、被告曾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2577.44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15元,由原告劉XX負擔78元、被告曾XX負擔43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判決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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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陳秀珍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陸紫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