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蘇筑城建材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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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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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民再160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再審 民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2019-11-21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阿克蘇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法定代表人:吳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X,新疆勝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負責人:魏XX,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男,漢族,甲保險公司法律顧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div>
負責人:田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新疆國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阿克蘇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筑城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克蘇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2018)新29民終10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9年8月131日作出(2019)新民申1297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筑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X、被申請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申請人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筑城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筑城公司所有的車輛XXX號車在被申請人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在保險合同期內,該車輛工地施工作業(yè)過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筑城公司向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索賠遭拒,訴至法院。二審法院以保險條款約定對于發(fā)生意外事故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以此判決扣除20%免賠率沒有依據(jù)。該20%免賠率是在投保人未投保不計免賠險的情況下才適用的條款,筑城公司在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已經(jīng)投保了不計免賠險,就不應當扣除20%的免賠率,二審法院卻判決扣除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20%賠償責任無事實依據(jù)。綜上,請求依法改判,支持筑城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
被申請人甲保險公司答辯稱,筑城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并不涉及我公司,原二審判決認定我公司不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
被申請人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辯稱,我公司愿意在包含20%的不計免賠率范圍賠償,但是因為筑城公司一審中未能提供第三人人身損害的醫(yī)療費用發(fā)票,賠償金額無法通過公司內核,所以無法賠償。
筑城公司起訴至阿克蘇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一審被告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甲保險公司向原告筑城公司支付保險金50333.13元,并由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阿克蘇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事實,2016年6月7日,原告筑城公司所有的XXX號車在為阿克蘇紅旗坡五分場工地供應混凝土時,該車輛泵頭不慎將為該工地提供勞務的工人唐洪學面部擊中致傷。唐洪學受傷后,住院治療15天,花費醫(yī)療費18078.13元(其中筑城公司墊付12694.13元,被告支付5384元)。2017年6月6日,唐洪學起訴筑城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一審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新2901民初2599號民事判決:筑城公司向唐洪學賠償醫(yī)療費53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護理費10620元、誤工費15930元、交通費150元,合計35648元,并承擔鑒定費1780元、訴訟費211元。XXX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等,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阿克蘇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新2901民初331號民事判決:一、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給付筑城公司保險金36700元(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10620元、誤工費15930元、交通費150元);二、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給付筑城公司保險金13633.13元[醫(yī)療費8078.13(18078.13元醫(yī)療費扣除人壽財險溫宿縣支公司支付過的醫(yī)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鑒定費1780元、訴訟費175元]。
甲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阿克蘇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阿克蘇市人民法院(2018)新2901民初331號民事判決,改判甲保險公司不承擔交強險保險金給付責任。
阿克蘇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事實與原審一致。
阿克蘇地區(qū)中級人民二審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备鶕?jù)該條規(guī)定,交強險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第三人遭受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本案中,XXX號混凝土攪拌車是在工地施工時,致第三人身體遭受損傷,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稐l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fā)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只有處于“通行”狀態(tài)時發(fā)生的事故才應當比照適用《條例》的規(guī)定。本案中,發(fā)生事故的車輛是在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并非在通行過程中,故甲保險公司不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根據(jù)筑城公司在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處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的約定,對于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賠償責任并不限于交通事故,該保險條款另約定對于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機動車,如該機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本案中,筑城公司所有的XXX號混凝土攪拌車在工地施工作業(yè)過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其在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處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根據(jù)雙方保險條款約定,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應當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扣除20%的免賠率,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應當向筑城公司支付的保險金額為40295.3元(50369.13元X80%=40295.3元)。阿克蘇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新29民終1056號民事判決:一、撤銷阿克蘇市人民法院(2018)新2901民初331號民事判決;二、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給付筑城公司保險金40295.3元;三、駁回筑城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案件受理費743.95元,由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
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再審認為,
關于被申請人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是否應當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險20%)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再審申請人筑城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筑城公司在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等商業(yè)險,同時為上述險種購買了不計免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投保申請并按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應當依照承保險種及其對應條款和特別約定承擔理賠責任。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提供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約定:經(jīng)特別約定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按照對應投保的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保險人負責賠償。筑城公司在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處購買商業(yè)險同時購買了不計免賠險,不計免賠條款系雙方之間保險合同組成部分,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在原審中未提交筑城公司存在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中列明的保險人免責情形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情形,故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應當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20%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向筑城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關于第三人人身損害的醫(yī)療費用發(fā)票的問題。筑城公司為證明其保險費用主張,提交阿克蘇市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7)新2901民初2599號民事判決書,證明筑城公司所有的XXX號車輛于2016年6月7日施工過程中導致員工唐某受傷,雙方在訴訟期間已將票據(jù)提交給阿克蘇市人民法院,法院已對筑城公司向受傷人員賠償損失并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的事實通過生效判決的方式予以認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五項: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當事人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2017)新2901民初2599號民事判決主文內容為筑城公司向傷者唐某賠償醫(yī)療費53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護理費10620元、誤工費15930元、交通費150元,合計35648元,筑城公司在唐某住院期間墊付費用12694.13元,另支出了應由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承擔的鑒定費1780元、訴訟費211元,以上費用合計50333.13元。筑城公司購買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其訴訟請求的保險金額為50333.13元,未超出其投保的保額,故人保財險阿克蘇分公司應當向筑城公司全額賠付保險金50333.13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阿克蘇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2018)新29民終1056號民事判決及阿克蘇市人民法院(2018)新2901民初331號民事判決;
二、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給付阿克蘇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保險金50333.13元。
上述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兩年,從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一審案件受理費105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43.95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彭 英 琪
審 判 員 祁 萬 杰
審 判 員 莎依拜司馬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馬 翌 倫
書 記 員 古麗娜居馬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