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眉山市萬佳運輸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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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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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民終129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qū)。
負責人:雷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四川典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四川典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眉山市萬佳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縣(原文塘村一組)。
法定代表人:田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四川立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四川立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眉山市萬佳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佳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9)川1181民初18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2,000元的賠償責任;2.訴訟費由萬佳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1.萬佳公司的駕駛員萬仕均在事發(fā)時無從業(yè)資格證,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三者車損失確認錯誤;2.萬佳公司未舉證證明維修車輛是否由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損失金額應當以某保險公司定損金額為準;3.某保險公司已將保險條款交給萬佳公司,萬佳公司在投保單及告知書上簽字確認,某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不應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4.商業(yè)險系意思自治,雙方就三者險保險條款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理賠。
萬佳公司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萬佳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支付萬佳公司保險理賠款80,132元;2.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萬佳公司延遲給付保險理賠款的利息(從2019年7月1日起,以80,132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款付清為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萬佳公司的川Z×××××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某保險公司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其中車損險保險金額156,400元,第三者責任險150萬,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止。2019年4月30日1時20分,萬佳公司的駕駛員萬仕均駕駛川Z×××××號被保險車輛,行駛到245國道720公里700米時,與同向在前由楊東駕駛的車牌號為川11-×××××號的拖拉機相撞,川Z×××××號車在避讓過程中與對向行駛的由雷建剛駕駛的川L×××××號(川L×××××)重型半掛車相撞,致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峨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第511181420190002427號)認定:萬仕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有關“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之規(guī)定,負全部責任。此次事故致川Z×××××號車產(chǎn)生施救費和修理費58,132元,川L×××××號車產(chǎn)生施救費和修理費22,000元,兩車車損共計80,132元。萬佳公司墊付了上述款項后,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某保險公司以萬仕均不具備經(jīng)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為由,拒絕支付理賠款。萬佳公司遂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庭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了川L×××××和川L×××××兩份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川L×××××定損為16,186元,川L×××××定損為3,700元,確認書均載明“保險合同當事人各方經(jīng)協(xié)商,同意以本確認書的換件及修理費金額作為確定本次事故損失范圍的依據(jù)”,但確認書的落款日期均為2019年8月15日,且均無被保險人(三者)的簽章或簽字,故該院對該兩份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萬佳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某保險公司以被保險車輛駕駛員不具備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為由拒絕賠償,其理由不能成立:首先,萬佳公司的駕駛員萬仕均具有準駕本案事故車輛的駕駛證,具有合格駕駛機動車的能力,而造成該事故的原因是操作不當,是否具有從業(yè)資格證并不是導致該事故的決定性原因;其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未明確說明的,該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本案保險合同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八條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駕駛出租機動車、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钡诙聶C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四條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駕駛出租機動車、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钡撁庳煑l款均未載明投保車輛的駕駛員駕駛車輛應當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何種許可證或者其他必備證書,某保險公司亦無證據(jù)證明其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上述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應當履行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理賠義務。故該院對萬佳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80,132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對萬佳公司主張的利息損失問題,因雙方對是否賠償存在爭議,不屬于保險人未及時履行賠償義務,故該院對萬佳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延遲給付保險理賠款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萬佳運輸公司保險金80,132元;二、駁回萬佳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04元,減半收取計90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萬佳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車輛維修結算單,擬證明案涉掛車的維修項目及費用。某保險公司質(zhì)證認為,對該證據(jù)三性均不予認可。
本院認證:萬佳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予以采信。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關于涉案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二、關于本案案涉掛車損失金額的確定問題。
關于焦點一,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川Z×××××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萬仕均持有公安機關頒發(fā)的準駕車型為B2E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駕駛涉案車輛的資格。交通運輸部門核發(fā)許可證書系其履行管理職責的程序,對本案駕駛員是否具有駕駛川Z×××××號重型自卸貨車資格并無實質(zhì)影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約定的不負責賠償“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屬于免除某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一審判決認定該格式條款未發(fā)生法律效力,依據(jù)充分,并無不當。同時,某保險公司亦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涉案駕駛員沒有持有交通運輸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證書顯著增加了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必然導致某保險公司保險風險的增加。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應免除保險人相應賠償責任,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二,萬佳公司提供了維修本案事故掛車產(chǎn)生的維修費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維修清單,證實其損失金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無被保險人簽字的單方制作的損失情況確認書,不足以反駁萬佳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jù),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jù)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敝?guī)定,一審法院根據(j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載明的金額確定案涉掛車的損失金額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彭山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5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烏建英
審 判 員 李 霞
審 判 員 王建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琦
書 記 員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