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宗恒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皖16民終2638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0
上訴人(原審原告):亳州市宗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樓115鋪。
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亳州市譙城區(qū)譙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103鋪。
負責人:鄭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亳州市宗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宗恒物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21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宗恒物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宗恒物流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賠償原告車輛損失8030元、第三者車輛損失2800元,共合計10830元;二、本案的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保險公司的免責理由不應當支持。1.從被告被上訴人提交的投保單來看,在投保人聲明簽名/簽章處也沒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確認,不能證明被上訴人就相關免賠條款向運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哪個人代理人盡到了明確告知、說明義務。而保險公司的聲明中:“已通過上述書面形式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其“向本人”介紹應當是指自然人,即經(jīng)辦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而在聲明處沒有經(jīng)辦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因此無法證明向哪個人進行了明確說明的義務,故保險公司的該條免責條款依法不應當生效。2.本案的駕駛員所持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為牽引車、代號A2,根據(jù)公安部令第139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附件1《準駕車型和代號》中規(guī)定,A2的準駕車輛為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另根據(jù)公安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中的規(guī)定,汽車列車屬于牽引車與掛車的組合體。故A2駕駛證的準駕車型包括的是一個組合體汽車列車。本案的駕駛?cè)嗽隈{駛汽車列車時,后方并未再牽引其他掛車,故駕駛?cè)嗽趯嵙暺趦?nèi)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行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中有關機動車駕駛?cè)嗽趯嵙暺趦?nèi)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的規(guī)定,也不屬于被上訴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規(guī)定的免賠情形。3.由于本案上訴人提供的格式條款具有兩種以上的解釋,根據(jù)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一審時被上訴人舉證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就免責條款已對投保人盡到了明確告知說明義務,并且投保人已經(jīng)蓋章確認,免責條款合法有效。其次,關于A2駕駛證實習期不存在兩種以上的解釋,因A2類駕駛證不能直接通過學習考取,必須由B類駕駛證升級方能具備A2的駕駛資格,綜上,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宗恒物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083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6月30日,宗恒物流公司就其所有的牌照為皖S×××××號機動車向人壽財產(chǎn)保險亳州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輛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7月11日0時起至2018年7月10日24時止;機動車損失險314000元、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率?!稒C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下列情況,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cè)擞邢铝星樾沃徽撸?、實習期內(nèi)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第二十四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下列情況,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cè)擞邢铝星樾沃徽撸?、實習期內(nèi)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2017年9月23日2時許,原告駕駛員張金運駕駛皖S×××××號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淮陽縣四通鎮(zhèn)紅綠燈路段時,與同方向胡文平駕駛的豫P×××××車輛發(fā)生追尾,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張金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胡文平無責任。經(jīng)定損,皖S×××××號車車損8030元;三者車輛豫P×××××車車損2800元。后宗恒物流公司向人壽財產(chǎn)保險亳州公司申請理賠,人壽財產(chǎn)保險亳州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2100元,機動車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未予賠償。另查明,人壽財產(chǎn)保險亳州公司提供的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保險人已通過上述書面形式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鋼賠率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nèi)容向本人作了書面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nèi)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jù)。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nèi)容及法律后果。原告在該聲明投保人簽單處蓋章予確認。又查,原告駕駛員張金運初次領取駕駛證日期為2011年8月2日,2017年增駕A2,實習期至2018年7月30日。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原、被告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稒C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均明確規(guī)定“下列情況,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實習期內(nèi)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原告駕駛員張金運2017年增駕A2,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實習期未滿,屬上述保險合同條款中的免責情形。原告現(xiàn)以上述免責情形條款,被告未向其履行明確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對原告不適用。但被告提供的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證明被告已以書面方式對免責條款內(nèi)容向原告作了明確說明,原告亦在該投保單聲明投保人欄處蓋章予確認。應認定被告已向原告就免責條款內(nèi)容進行了明確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依法有效。原告稱被告未進行告知,不予采信?!皩嵙暺趦?nèi)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是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禁止性事項,原告作為長期專業(yè)從事貨物專用運輸?shù)钠髽I(yè),對該事項也應予知曉。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被告辯稱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亳州市宗恒物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1元,由原告亳州市宗恒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保險公司是否履行告知說明義務;2.一審法院認為張金運在實習期內(nèi)駕駛涉案車輛屬于商業(yè)險免責是否正確。
關于爭議焦點1,宗恒物流公司在涉案投保單聲明投保人欄處蓋章確認,應認定某保險公司已向其就免責條款內(nèi)容進行了明確提示說明義務。
關于爭議焦點2,本案中,張金運所持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為牽引車、代號A2,根據(jù)公安部令第139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附件1《準駕車型及代號》中規(guī)定,A2的準駕車輛為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另根據(jù)公安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中的規(guī)定,汽車列車屬于牽引車與掛車的組合體;故A2駕駛證的準駕車型包括的是一個組合體汽車列車。本案中,張金運在駕駛汽車列車時,后方并未再牽引其他掛車,交警部門亦未對張金運在實習期內(nèi)駕駛非準駕車型作出認定,故張金運在實習期內(nèi)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行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中有關機動車駕駛?cè)嗽趯嵙暺趦?nèi)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的規(guī)定,也不屬于案涉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規(guī)定的免賠情形。因此,一審判決駁回宗恒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不當,應予糾正。宗恒物流公司損失為10830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已賠償?shù)?100元,剩余8730元,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綜上,對上訴人宗恒物流公司上訴請求中的合理部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2177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亳州市宗恒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8730元;
三、駁回亳州市宗恒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7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6元,由亳州市宗恒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6元,由亳州市宗恒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 亮
審判員 劉 強
審判員 朱曉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