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朱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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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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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民終260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9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968106XXXX。
負責人:彭X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甲,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朱XX,女,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河南三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朱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14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9年6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朱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賠償被上訴人損失52239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被上訴人朱XX未購買上訴人銷售的發(fā)動機涉水損失險,且保險條款已經(jīng)交付給被保險人,保險單正本有重要提示,上訴人已經(jīng)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其主張的車輛損失中的發(fā)動機損失222657元應予扣除;2.因上訴人與被保險人及商丘市金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三方簽訂修復協(xié)議書,因此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代被上訴人向商丘市金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支付了38000元車輛維修費,一審未予扣除不當;3.被上訴人提交的商丘市梁園區(qū)霞光汽車維修服務中心于2019年1月2日出具的施救費票據(jù)與事故發(fā)生時間及施救事實不符,被上訴人車輛涉水后實際由商丘市金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免費施救,一審不應支持其2000元的施救費用;4.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評估費用,一審支持被上訴人3600元評估費錯誤。
朱XX辯稱,1.被上訴人未與4S店簽訂維修協(xié)議,38000元車輛維修費用是4S店收取的,涉案車輛是被4S店拖走的,但4S店稱車輛未投保不予維修;2.被上訴人并未收到保險條款和保險單;3.第一次拖車費2000元為保險公司支付,第二次拖車費用由被上訴人自己承擔,發(fā)票已提交給一審法院。
朱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施救費、評估費等共計318496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顯示,2018年8月18日23時10分,在商丘市學院路與××交叉口,杜宏駕駛豫N-×××**號奧迪Q7越野車行駛中因暴雨造成車輛在水里熄火。事故發(fā)生后,朱XX支付豫N-×××**號奧迪Q7越野車施救費共計2000元,依據(jù)朱XX申請,該院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確認豫N-×××**號奧迪Q7越野車修復價值為312896元,朱XX支付評估費3600元。另查明,豫N-×××**號奧迪Q7越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5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和470120元的車輛損失險,并投保有不計免賠。
一審法院認為,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合同簽訂后,投保人依約交納了保險費用,某保險公司應按約定的期限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投保車輛因自然災害造成車輛受損,應屬某保險公司理賠的范圍。因此,對于朱XX的訴訟請求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該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法定賠償項目及標準,本案朱XX實際遭受的損失為車損312896元,施救費2000元,評估費3600元,共計318496元。因朱XX的各項損失均不超出某保險公司的保險限額,故某保險公司應對朱XX的各項損失進行足額賠付。某保險公司辯稱,朱XX未購買發(fā)動機涉水損失險,本案對于朱XX車輛發(fā)動機進水所產(chǎn)生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該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其盡到了免責條款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其免責條款無法生效,對其異議理由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應追加商丘市金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參加訴訟,事故發(fā)生后朱XX車輛在該公司維修,保險公司已代朱XX向該公司支付維修費38000元,該金額應從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中予以扣除。該院認為,本案審理的是保險合同糾紛,因商丘市金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不是合同相對方,且朱XX車輛并未在該公司進行維修,故某保險公司異議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辯稱,施救費過高。該院認為,施救費系正規(guī)發(fā)票,且屬朱XX因本次事故實際產(chǎn)生,故某保險公司異議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依法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辯稱,訴訟費、評估費等間接費用保險公司不予承擔。該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故本案的評估費、訴訟費應由某保險公司予以承擔。綜上所述,朱XX訴訟請求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應予支持。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支付朱XX車輛損失費、吊、拖施救費、評估費共計318496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303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一是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本案車輛的發(fā)動機損失費用、施救費及評估費;二是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已支付的38000元車輛維修費是否應予扣除。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因保險合同系上訴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保險人應就保險條款向被保險人或投保人作出足以讓常人理解的解釋說明。本案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被上訴人朱XX未為涉案車輛購買發(fā)動機涉水險,對發(fā)動機損害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對被上訴人朱XX所購買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免責條款中的“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shù)膬?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作出足以讓常人理解的明確提示和說明,也不能證明投保人詳細完整閱讀包括免責條款在內(nèi)的保險條款內(nèi)容,因此不能認定上訴人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內(nèi)容盡到明確提示說明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購買發(fā)動機涉水險進而不承擔發(fā)動機損失費用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涉案車輛的施救費,施救費是為減少事故損失而發(fā)生的實際支出,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上訴人以施救票據(jù)與事故發(fā)生時間及施救事實不符,被上訴人車輛涉水后實際由商丘市金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免費施救為由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因被上訴人朱XX所主張的施救費實為二次拖車費用,即商丘市金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拖車后以車輛未投保為由未對涉案車輛進行維修,因此被上訴人朱XX進行了二次拖車,產(chǎn)生二次拖車費用,故而拖車票據(jù)與事故時間存在時間差,該費用與客觀事實相符,上訴人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對于涉案車輛評估費,評估費是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確定涉案車輛發(fā)生事故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保險人理應承擔,因此該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是否應予扣除38000元車輛維修費問題,涉案車輛并未在商丘市金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實際維修,因此并未產(chǎn)生實際維修費用,且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商丘市金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并非保險合同相對方,因此上訴人向商丘市金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支付38000元車輛維修費超出本案審理范圍,上訴人請求扣除38000元車輛維修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9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戴 蕙
審判員 王保中
審判員 劉玉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 張會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