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仇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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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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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民終368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樓**;社會統(tǒng)一信用代碼:91371300595236XXXX。
負責人:劉XX,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仇XX,男,漢族,住山東省平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仇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63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9年8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上訴人仇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按車輛實際損失確定理賠數(shù)額;2.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在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委托評估時未通知上訴人參與評估機構(gòu)的選擇及后續(xù)評估過程,侵犯了上訴人的參與權和知情權,程序違法;2.被上訴人一審未對涉案車輛實際損失數(shù)額進行舉證,未提供車輛維修發(fā)票和維修清單,一審僅依據(jù)存在瑕疵的評估報告判令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錯誤。
仇XX辯稱,一審對車輛損失委托評估時依法通知上訴人參與選擇評估機構(gòu),評估報告能夠作為本案定案依據(jù)。原審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判決結(jié)果正確,二審應維持原判。
仇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車損、路產(chǎn)等各項損失共計105777.16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30日11時許,仇XX駕駛車牌號為魯Q-×××**號輕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至商周高速公路23KM東幅處時,因雨天路滑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碰撞護欄,造成仇XX受傷、車輛損壞及路產(chǎn)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勘驗,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仇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仇XX支付施救費12000元,支付路產(chǎn)損失4050元,仇XX受傷后在醫(yī)院住院治療16天,支付醫(yī)療費用5682.24元。事故發(fā)生后,魯Q-×××**號貨車的車輛損失經(jīng)商丘百泰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鑒定,該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做出商泰評報字[2019]第05-01-02號價格評估報告,認定魯Q-×××**號貨車損失價值為76500元,仇XX支付評估費2000元。另查明:魯Q-×××**號貨車所有人為仇X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責任限額120000元的車損險并含有不計免賠和責任限額10000元/人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并含有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2018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yè)平均工資39522元/年,河南省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40990元/年。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以為。仇XX作為辦案事故車輛的所有人,獨立承擔該車輛在營運中所產(chǎn)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并依約繳納了保險費,應是保險車輛的實際投保人和受益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仇XX所有的魯Q-×××**號輕型倉柵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損險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對仇XX的損失,依照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約定,應由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保險限額內(nèi)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關于某保險公司重新評估鑒定的申請,因涉案車輛損失價值評估報告系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gòu)作出,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且某保險公司沒有任何有效證據(jù)證明該鑒定存在瑕疵,其重新鑒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準許。根據(jù)法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仇XX應得到賠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為:醫(yī)療費5682.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50元/天×16天)、營養(yǎng)費320元(20元/天×16天)、護理費1732.47元(39522元/年÷365天×16天)、誤工費1796.82元(40990元/年÷365天×16天)、交通費320元,合計10651.53元,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付仇XX1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保險限額內(nèi)賠付仇XX車輛損失修復價值76500元、施救費12000元、路產(chǎn)損失4050元、評估費2000元,合計94550元。綜上所述,仇XX的合理訴求,應予支持。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責任限額內(nèi)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仇XX保險金共計1045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完畢;二、駁回仇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21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jù)。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焦點是一審對事故車輛的評估程序是否合法,車損鑒定報告能否作為認定事故車輛損失的依據(jù)。經(jīng)本院核實,原審法院在委托鑒定機構(gòu)對涉案車輛車損價格進行評估時,按上訴人公司所在地址郵寄了參與委托評估的通知,該通知已于2019年4月26日由李淑芳簽收,已送達上訴人,故上訴人主張未收到參與價格評估通知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在收到通知后未參與鑒定評估程序,應視為其自動放棄權利,且上訴人亦未提交能夠推翻原評估結(jié)論的反證予以證明,一審依據(jù)該鑒定評估報告確定車損數(shù)額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保中
審判員 許玉霞
審判員 劉玉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 張會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