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崔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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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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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7030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804433XXXX。
負責人:王X,該分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柴X,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崔XX,男,漢族,住河北省鹿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池XX、姚XX,河北北方國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崔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8)冀8601民初14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崔XX答辯稱,原判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崔XX向一審法院提出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支付的死亡賠償金(按照2017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城鎮(zhèn)居民年可支配收入30548元乘以20年)610960元、喪葬費32500元,共計643460元。我方僅主張60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崔XX訴稱,2017年9月19日,孫瑞衡駕駛原告的冀A×××××從事運輸工作時,沿西二環(huán)主路自南向北行駛至出主路時與指示牌底柱相撞造成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孫瑞衡甩出車外當場死亡。經(jīng)過交警認定,孫瑞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過多次協(xié)商,原告賠償死者家屬60萬元。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3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對孫瑞衡死亡給付保險金時,被告以孫瑞衡是車上人員,并非第三者為由拒賠。原告認為,孫瑞衡從車上甩出后被自身車輛碰撞(碾壓)死亡,依照最高院的公報發(fā)布的案例的觀點,判斷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屬于“車上人員”,必須以該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jù),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同時,由于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涉案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即“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zhuǎn)化。孫瑞衡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第三者的身份條件,被告拒絕賠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1、原告并非本案適格原告,應駁回其訴訟請求;2、受害人不是涉案車輛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賠付對象;3、原告按照60萬元支付賠償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我方認為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不應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4、就業(yè)失業(yè)登記證、勞動合同書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5、對備忘錄及收據(jù)不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承認原告崔XX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崔XX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崔XX為事故車輛冀A×××××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yè)險,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500000元且不計免賠。該機動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權利義務。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從而致使人員受傷,屬于保險合同承保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針對被告提出的“原告并非本案適格原告”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為,原告崔XX是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其作為被保險人為事故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yè)險,崔XX作為實際車主及被保險人享有保險利益,享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故對被告的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納。針對被告提出的“受害人不是涉案車輛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賠付對象”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為,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記錄:“死者雙側(cè)外耳道、口、鼻腔均有血跡,頭面顱多發(fā)骨折變形,后枕部呈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額骨、左面部、左上、下頜骨粉碎性骨折等,說明其顱腦損傷嚴重,可致其死亡。另其脊柱、左鎖骨、左側(cè)肋骨觸及多發(fā)性骨折、左側(cè)胸腔穿刺抽出血液,四肢多發(fā)骨折等,亦可致創(chuàng)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可知死者身體損傷有多處,且多處損失造成了死亡。若死者系因車輛碰撞指示牌底柱死亡,則其身體受傷之處應具有單一性。另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事故現(xiàn)場圖,事故發(fā)生后車輛沿輔路向前行進了一段距離,死者被發(fā)現(xiàn)時位于停駛的事故車輛的左前輪后側(cè)。結合以上證據(jù),能夠認定事故車輛與指示牌底座碰撞后,死者因未系安全帶從車上駕駛員位置移動到了車外,在車外被本車進行了碾壓,從而造成死亡,即死者被車碾壓死亡這一意外事故發(fā)生時,死者位于事故車輛的外部。在死者從車內(nèi)移動到車外的過程中,其身份從車上人員(駕駛?cè)耍┺D(zhuǎn)化為第三者,故死者屬于商業(yè)三者險承保的范圍。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第三者責任險的訴訟請求,計算標準如下:1、死亡賠償金,孫瑞衡系農(nóng)村戶口,且原告未提交其他證據(jù)證實孫瑞衡于事故發(fā)生時在城鎮(zhèn)工作、生活滿一年,該次事故造成孫瑞衡當場死亡,故孫瑞衡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河北省2017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共計12881年*20年=257620元;2、喪葬費,按照河北省201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共計65266元/12個月*6個月=32633元。以上兩項共計290253元。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死者孫瑞衡家屬簽字的收據(jù)、備忘錄及家屬的戶口證明,能夠證實原告崔XX對死者家屬確實已經(jīng)進行了賠償,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崔XX共計賠償600000元,依法賠償?shù)臄?shù)額應為290253元,多賠償?shù)臄?shù)額系其自愿行為,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崔XX要求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賠償?shù)谌哓熑坞U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崔XX保險金290253元;二、駁回原告崔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800元,減半收取計4900元,由原告崔XX承擔2530元(已交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237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1、被上訴人作為一審原告其訴訟主體是否適格。2、涉訴受害人是否系涉訴交通事故的第三者,是否系涉訴車輛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賠償對象。
被上訴人崔XX是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其作為被保險人為事故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了商業(yè)險,崔XX作為實際車主及被保險人享有保險利益,享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故上訴人稱“”不成立。
《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三條列明“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被保險人?!薄ⅰ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五條列明“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被保險人。”,其一、受害人孫瑞衡在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瞬間系車上人員;其二、雖然存在因涉訴事故的撞擊等原因?qū)е率芎θ藢O瑞衡脫離本車的情形,但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橋西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瑞衡甩出車外當場死亡。”的事實,否定了受害人(非尸體)遭受涉訴保險車輛碾壓、撞擊等原因即受害人脫離本車后而遭受涉訴車輛傷害而致其死亡的情形。據(jù)此,應當認定,涉訴受害人不是涉訴車輛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賠償對象。原判認定涉訴受害人是涉訴事故的第三者,是涉訴車輛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賠償對象錯誤,予以糾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8)冀8601民初1497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一審原告崔XX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49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均由被上訴人崔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彥林
審 判 員 申 玉
審 判 員 孫麗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代書記員 劉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