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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與重慶西部書刊交易公司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8)渝0105民初173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2019-05-1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902834XXXX。
代表人:周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重慶融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X,重慶融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金源時代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5747455XXXX。
法定代表人:劉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重慶合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女,重慶金源時代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員工。
被告:重慶西部書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5554097XXXX。
法定代表人:李X,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重慶鼎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與被告重慶金源時代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下稱金源購物廣場)、重慶西部書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下稱西部書刊市場)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X、被告金源購物廣場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及被告西部書刊市場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金源購物廣場、西部書刊市場賠償原告已支付的渝D8XX**車輛的保險賠償金205000元。
事實和理由:案外人劉焓為渝D8XX**的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2017年7月29日,劉焓將該車停放于江北區(qū)金源時代廣場露天停車場內,因停車場內的廣告牌倒塌,造成車輛損失244208.8元,某保險公司向劉焓支付了車輛損失保險金205000元。事故當日墜落的廣告牌包括“金源時代購物中心”及“重慶市書刊交易市場”兩塊,故二被告應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原告有權在已經(jīng)支付的保險金賠償范圍內向二被告追償。
被告金源購物廣場辯稱:1.車牌號為渝D8XX**的車輛的所有權人不是劉焓,劉焓對該車不享有保險利益,原告向劉焓支付保險賠償金屬于理賠對象錯誤,故其向劉焓賠償后不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2.對于訴請金額原告應提交合法客觀的證據(jù)予以證明該損失產(chǎn)生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并證明該損失理應由被告賠償;3.本次事故產(chǎn)生原因系極端災害引發(fā),應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同時金源購物廣場對廣告牌已經(jīng)盡到了相應的維修、保養(yǎng)義務,應當免除或減輕其法律責任;4.本次事故墜落的廣告牌系西部書刊市場和金源購物廣場的字牌廣告,共同設置于同一結構之上。因極端天氣而導致了同時墜落,且西部書刊市場的字牌砸中受損車輛,西部書刊公司應當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5.原告的理賠程序違反了機動車保險理賠管理指引的相關規(guī)定,其定損賠償金額不具有客觀性和真實性。
被告西部書刊市場辯稱:1.車牌號為渝D8XX**的車輛的所有權人不是劉焓,劉焓對該車不享有保險利益,原告向劉焓支付保險賠償金屬于理賠對象錯誤,故其向劉焓賠償后不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2.原告應當舉證證明造成本次事故發(fā)生的廣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所存在的過錯,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3.西部書刊市場并非“重慶市書刊交易市場”標牌的管理人、所有人,不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4.原告、金源購物廣場以及涉案車主均沒有通知西部書刊市場參與本次事故的處理,西部書刊市場公司不清楚車輛的定損等情況;5.本次事故系暴風所致,屬于不可抗力事件,西部書刊市場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6.金源購物廣場的停車場是計費停車,故其對涉案車輛有保管義務。且墜落的“金源時代購物中心”的主體架超出了建筑物10余米,本身存在安全隱患,而“重慶市書刊交易市場”的標牌系附著在該主體架上,被一并帶落,故金源時代廣場應當對涉案車輛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7.劉焓未將涉案車輛停放至固定車位上,自身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24日,劉焓的凱宴CAXXXNE3.6L越野車(車牌號渝B3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劉焓(行駛證車主),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27日00時00分起至2018年3月26日24時00分止;保險責任分別為機動車損失險6416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車損、三責不計免賠。
2017年7月29日,受強對流天氣影響,江北區(qū)多地出現(xiàn)樹木被大風刮倒或折斷,院墻、堡坎、工棚垮塌,公益廣告牌及交通指示牌損壞等情況。當天下午16時40分許,設置于重慶市江北區(qū)金源時代廣場天月茶城頂樓的鋼架及鋼架上的招牌被強對流天氣產(chǎn)生的強風暴雨吹倒而墜落,當時附近風速達到狂風等級(10級),雨量達到小時暴雨量級,其他設置在金源時代廣場建筑墻面上的廣告牌未發(fā)生脫落。前述鋼架長約30米、高約8米,底部由水泥墩固定,上端設置有“金源時代購物中心”字樣招牌,下端設置有“重慶市書刊交易市場”字樣招牌。鋼架的部分架體及置于鋼架上的“重慶市書刊交易市場”招牌掉落后,將劉焓停放在露天停車場的的車輛(車牌號渝D8XX**)砸壞致?lián)p。
2017年8月2日,金源購物廣場向西部書刊市場出具《緊急公函》,認為西部書刊市場作為“重慶市書刊交易市場”招牌的設置者,對該招牌負有維護、管理責任,要求西部書刊市場立即準備資金并指派專人與金源購物廣場共同處理事故相關事宜。2017年8月4日,西部書刊市場的法定代表人李X收悉函件后予以復函,稱其認為金源購物廣場的要求合理正當,西部書刊市場應積極配合處理,但自己已被罷免董事長職務,西部書刊市場未就法定代表人變更進行工商登記,自己在名義上雖然仍是法定代表人,但實際無法參與管理和決策,并已將相關情況匯報金源購物廣場總經(jīng)理。李X同時稱自己已將緊急公函轉發(fā)給西部書刊市場的實際管理人李德言。
2017年8月11日,重慶百能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接受某保險公司的委托,對(車牌號渝D8XX**)的事故車輛損失情況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為車輛渝D8XX**的維修價格244208.80元。2017年9月4日,劉焓在《賠付協(xié)議書》上簽字確認本次事故損失由某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205000元,此款賠付后,此事故所有賠付終結。同時,劉本瓊向某保險公司出具《情況說明》,上載明:其與劉焓系姐弟關系,2017年7月3日,劉焓將車牌號渝D8XX**的車輛過戶給她,但該車實際所有權人和使用人一直是劉焓,劉焓仍為該車的被保險人,其對劉焓與某保險公司簽署的理賠文件無異議,同意將2017年7月29日事故賠償款205000元賠付給劉焓。2017年9月7日,某保險公司將上述保險賠償款205000元支付給劉焓。
另查明,前述鋼架及“金源時代購物中心”招牌由金源購物廣場于2006年左右設置。2010年9月,西部書刊市場與金源購物廣場簽訂租賃合同,向金源購物廣場公司租賃場地用于經(jīng)營重慶市書刊交易市場,合同附件E“物業(yè)管理界限和物業(yè)管理費、空調費標準”的第一條第2款第(3)項約定物業(yè)管理費包含“市政公共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停車場”。2010年11月左右,負責重慶市書刊交易市場籌建的重慶市書刊交易市場籌備委員會與金源購物廣場就設置“重慶市書刊交易市場”招牌事宜達成一致,并將事項報告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政府及請求予以協(xié)調。此后,前述鋼架下端設置“重慶市書刊交易市場”招牌。2016年2月28日,金源購物廣場與重慶市坤洋廣告?zhèn)髅接邢薰竞炗喌暾袕V告牌維保協(xié)議,將鋼架及招牌的維修及維護保養(yǎng)工作交予重慶市坤洋廣告?zhèn)髅接邢薰就瓿?,約定每年定期維保兩次,范圍包括鋼架及招牌的維修或更換損壞燈具、修理電源線路問題、除銹、刷油漆及焊接等。2016年3月11日,西部書刊市場向金源購物廣場提交維修申請,請求金源購物廣場公司批準及協(xié)助其維修存在安全隱患的“重慶書刊交易市場”招牌鋼架,隨后將鋼架維修工作交予重慶市渝北區(qū)吉星酒店用品商行完成。2016年3月起,金源購物廣場定期對鋼架及招牌進行巡查,未發(fā)現(xiàn)鋼架及招牌存在異常。
上述事實,有機動車保險單(抄件)、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花園村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鑒定意見書》、賠付協(xié)議書、轉賬憑證、劉本瓊出具的《情況說明》、照片、店招廣告牌維保協(xié)議、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維保記錄表、維保驗收單、日常巡查記錄表、維修申請、緊急公函、復函、會議紀要、通知、搬遷方案、租賃合同及附件、報告、效果圖、廣告維修合同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并經(jīng)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某保險公司代為賠償?shù)能囕v損失系設置于建筑物屋頂?shù)臉嬛镤摷芗霸O置于鋼架上的戶外招牌被強風暴雨吹倒墜落而產(chǎn)生,據(jù)本院認定的事實及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主要有以下爭議焦點:1.劉晗對案涉車輛是否具有保險利益;2.本案事故發(fā)生時的天氣情況是否屬于不可抗力;3.本案的侵權責任主體是否為二被告。
關于劉晗對案涉車輛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指法律上能夠受保護和強制執(zhí)行的財產(chǎn)上的權利或合同權利,故對某項財產(chǎn)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才對該財產(chǎn)享有保險利益,通常指財產(chǎn)所有人、實際管理人、承租人等,并以被保險人是否對被保險的事物享有占有權、是否對保險對象投入了金錢或勞動力以改善或保持保險對象為判斷,因此根據(jù)不同主體、不同法律關系,可在同一保險標的上設立不同保險利益。本案涉案車輛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雖已變更為劉本瓊的所有人,但劉晗系實際使用人,即負有在使用車輛過程中保持原貌的責任,若發(fā)生損毀需承擔由此帶來的賠償風險。該保險利益基于占有使用而產(chǎn)生,與基于所有權產(chǎn)生的保險利益為同一保險標的上的不同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中雖載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但未限定須是基于所有權產(chǎn)生的保險利益,故金源購物廣場與西部書刊市場關于劉晗對案涉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的辯論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二、關于本案天氣情況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事故發(fā)生時的天氣狀況雖然較為惡劣,但并不屬于陸地上罕見的特殊天氣,在被告方未舉示證據(jù)證明相應天氣狀況具備極強的突發(fā)性,發(fā)生在一般人完全來不及作出應對措施的極短時間內的情況下,并不符合“不能預見”的條件。再者,作為在屋頂設置及使用構筑物的主體,應當預見到設置在高空的構筑物較地面而言會承受更強的風力作用以及墜落時對公共安全存在嚴重威脅,對于天氣變化及極端天氣來臨應當做好充分應對工作,有能力、有條件采取對構筑物進行必要加固及對存在安全風險的人群、財產(chǎn)進行疏散的方式來避免事故發(fā)生,故本案惡劣天氣的影響亦不符合“不能克服”的條件。故金源購物廣場與西部書刊市場關于本案天氣情況屬于不可抗力的辯論意見不能成立,涉案構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據(jù)此免除侵權責任。
三、關于本案侵權責任主體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北景钢?,墜落的構筑物上設置有兩塊戶外招牌,據(jù)招牌文字內容以及維保情況可知相應招牌的使用人分別為金源購物廣場與西部書刊市場,進而可以認定二被告系構筑物鋼架的共同使用人?,F(xiàn)有證據(jù)雖然顯示二被告分別對鋼架或招牌進行了相應的維修、保養(yǎng)及巡查,但并不足以證明其對于鋼架、招牌的墜落以及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由于兩招牌系設置在鋼架之上且事故中共同掉落,故金源購物廣場與西部書刊市場作為鋼架及招牌的使用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本院認為,劉焓向某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將車輛損失保險賠償金賠付給劉焓后,有權在賠償金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金源購物廣場及西部書刊市場請求賠償?shù)臋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六款及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重慶金源時代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被告重慶西部書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20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收取4375元,由被告重慶金源時代購物廣場有限公司、重慶西部書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麗蔚
審 判 員  郭雪妍
人民陪審員  劉成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蔣思斯
書 記 員  潘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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