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臨武縣XX(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湘10民終1694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臨武縣(東塔公園對面)。
負責人:雷XX,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臨武縣XX(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臨武縣城東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賀XX,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男,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臨武縣XX(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臨武萬達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法院(2018)湘1025民初12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5月28日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劉X,被上訴人臨武萬達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唐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駁回臨武萬達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臨武萬達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無證據(jù)證明臨武萬達公司墊付了該21569元費用,臨武萬達公司提交的收支清單計算表毫無邏輯,不能從某保險公司所賠付款項減去已實際賠償款就是臨武萬達公司所墊付的款項。臨武萬達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均是彩印件,無票據(jù)原件,且顯示系司機唐付國墊付的款項,與臨武萬達公司無關。本案經(jīng)交警隊調(diào)解后,某保險公司已將賠償款支付至交警隊,由交警隊統(tǒng)一分配。
臨武萬達公司辯稱:臨武萬達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均來自臨武縣交警大隊,原件在臨武縣交警大隊備案。收支清單計算表的計算方式是按此次交通事故的時間先后順序計算,每個人的具體支出費用都在其中,整齊有序,邏輯清晰。賠償墊付系臨武萬達公司委托聘請駕駛員所為,臨武萬達公司證明車主為唐XX,唐付國為車主聘請的駕駛員,無論墊付人是唐XX還是唐付國均屬于案涉投保車輛一方,墊付用途均為事故開支。從發(fā)生本案事故到第一批傷者出院,唐XX均在場,并支付了費用,2018年1月25日唐XX未參加的原因是沒有收到交警隊和保險公司的通知。
臨武萬達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臨武萬達公司保險賠償金21569元;2.本案所有訴訟費均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7月20日,登記于臨武萬達公司名下的湘LXXXXX號中型普通客車,由實際車主唐XX聘請的駕駛員唐付國駕駛,由臨武縣縣城往水東鎮(zhèn)方向行駛,行至S324線臨武縣武水鎮(zhèn)祥豐水泥廠出入口路段時,遇王冬助駕駛湘LXXXXX重型自卸貨車從右側(cè)祥豐水泥廠左轉(zhuǎn)彎駛?cè)胧〉溃蛙囃冶茏岏偝鲇覀?cè)路外撞到墻體,造成該中型普通客車車內(nèi)15名乘客和駕駛員共16人不同程度受傷、中型普通客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7年8月2日,臨武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唐付國、王冬助均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車內(nèi)乘客不承擔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交警隊、法院等部門調(diào)解處理,各責任方賠償湘LXXXXX號中型普通客車乘客各項損失共計903784.07元。由于湘LXXXXX中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座最高賠償限額500000元,且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限之內(nèi),故某保險公司對其中應由臨武萬達公司承擔的部分進行了賠償,共計370323.04元,其余部分則為臨武萬達公司通過唐XX進行墊付。事后臨武萬達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未果。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屬保險糾紛。臨武萬達公司為其名下客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出險之后,在沒有法定或約定免責情形的情況下,投保人享有向保險人理賠的權(quán)利,而本案中并無證據(jù)證明保險人存在免責情形,故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結(jié)合事故責任劃分,事故總損失903784.07元在扣除王冬助車輛交強險應賠償?shù)牟糠郑?20000元)后,其余部分應由王冬助、唐付國各承擔50%即391892元。唐付國應承擔的部分未超出保險責任限額,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故某保險公司還需支付臨武萬達公司保險金21569元(391892元-370323.04元),對臨武萬達公司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臨武縣XX(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保險金2156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0元,減半收取計17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br>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臨武萬達公司提交了墊付所有傷者的費用明細表,擬證明系其墊付費用。某保險公司質(zhì)證認為,該證據(jù)不是新證據(jù),對證明方向有異議,這些是傷者的總賠款費用,不能證明是臨武萬達公司所支付。本院認為,該證據(jù)系對一審證據(jù)的補充,賠償協(xié)議書、票據(jù)等在一審時已經(jīng)提交,明細表系其自行制作,不符合證據(jù)形式,故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
2.關于臨武萬達公司是否墊付了傷者的治療費用。某保險公司認為無證據(jù)證明臨武萬達公司墊付了該21569元費用,要求臨武萬達公司補強證據(jù)。二審庭審時臨武萬達公司將一審提交的賠償協(xié)議書、票據(jù)等重新加蓋臨武縣交警大隊公章后提交法庭進行補強。庭后臨武萬達公司又補充提交了臨武縣交警大隊出具的證明,證明唐XX(臨武萬達公司)在處理事故中墊付費用的明細。本院認為,臨武萬達公司一審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其墊付了款項,臨武縣交警大隊在臨武萬達公司一審提交的證據(jù)上加蓋公章并出具證明,系進一步增強臨武萬達公司一審所提交證據(jù)的證明力,一審認定臨武萬達公司墊付了傷者治療費用的事實正確,對某保險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3.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支付臨武萬達公司保險理賠款21569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模kU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本案中,臨武萬達公司為案涉湘LXXXXX中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臨武萬達公司通過案涉客車實際車主唐XX、車輛駕駛?cè)颂聘秶鵀槭鹿蕚邏|付了部分款項。某保險公司理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50%賠償責任即391892元,但某保險公司僅賠償了370323.04元,故剩余由臨武萬達公司墊付的保險金21569元(391892元-370323.04元),應由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臨武萬達公司賠償。一審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向臨武萬達公司支付保險金21569元處理結(jié)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一審遺漏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屬適用法律存在瑕疵,本院予以糾正。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系唐付國、唐XX進行墊付,與臨武萬達公司無關。因唐付國、唐XX分別系案涉車輛的駕駛?cè)撕蛙囍?,其墊付的款項應視為被保險人臨武萬達公司所墊付,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裁判結(jié)果正確,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唐 超
審判員 劉 軍
審判員 林海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官助理鄭芝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