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1、劉X2等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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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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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寧05民終885號 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X1。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寧夏興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1,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2,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法定代理人:劉X1,大專文化,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系劉X2父親。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寧夏韓X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審被告:中寧縣貝爾出租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2。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寧夏中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1、劉X2,原審被告中寧縣貝爾出租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貝爾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寧縣人民法院(2019)寧0521民初37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調(diào)查和詢問當事人,決定對本案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承運人責任保險394678.67元的賠償責任;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劉X1、劉X2承擔。事實與理由:1.承運人責任保險是強制險,其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是從事客運或者貨運經(jīng)營的企業(yè),個人不能成為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2.一審查明本案被保險人為貝爾公司將被保險車輛交由萬濤個人經(jīng)營使用,并認定被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保險金的賠償責任;3.劉X1、劉X2不享有直接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責任保險金的請求權;4.本案第三者駕駛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nèi)已付劉X1、劉X21萬元,涉案承運人責任保險限期墊付搶救費用5萬元均由劉X1、劉X2使用,應予以扣減。
劉X1、劉X2辯稱,劉X1是某保險公司承保車輛的乘客,在事故中受到損害,其有權向某保險公司請求賠償。劉X1在搶救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支付5萬元醫(yī)療費,本案第三者駕駛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nèi)已付劉X11萬元。一審中因劉X1交納鑒定費的票據(jù)未找到,導致一審沒有支持劉X1主張的鑒定費,二審時鑒定費票據(jù)已經(jīng)找到,請求支持鑒定費1600元。
原審被告貝爾公司述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貝爾公司在本案中沒有任何過錯,劉X1的損失沒有突破中寧縣貝爾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所投40萬元責任險范圍,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公正判決。
劉X1、劉X2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貝爾公司賠償劉X1、劉X2醫(yī)療費113468.5元、誤工費108天X128.8元/天=13912元、護理費60天X120元/天=7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天X100元/天=1800元、營養(yǎng)費60天X30元/天=1800元、傷殘賠償金31895元X20年X31%=197749元、鑒定費16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1976.7元X17年X31%÷2=57908.6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391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共計405352.1元,某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貝爾公司承擔;2.案件受理費由貝爾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7日,劉X1及韓淑琴、郝某租乘萬濤駕駛的XXX號出租車。同日15時30分許,金建軍駕駛XXX號小型轎車沿銀川濱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永寧段137公里+200米處時,車輛與路東側道牙相撞,失控越過中心黃線駛向道路西側,與沿濱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駛的萬濤駕駛的XXX號出租車發(fā)生碰撞,造成XXX號車輛駕駛人萬濤及其乘車人郝某當場死亡,韓淑琴、劉X1及XXX號車輛駕駛人金建軍及其乘車人王X3、鄒某、丁某受傷,韓淑琴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永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金建軍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萬濤承擔次要責任,劉X1等乘車人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劉X1被送往寧夏醫(yī)科大學總醫(yī)院救治,經(jīng)診斷傷情為:急性閉合性腹部損傷:脾破裂;急性閉合性胸部損傷:肺挫傷、多發(fā)肋骨骨折、雙側胸腔積液;多發(fā)皮膚破裂:面部皮膚裂傷、左髖部裂傷、左上肢裂傷;腹盆腔積液;肺部感染,膿毒癥。出院醫(yī)囑:注意休息;院外繼續(xù)口服羥基脲、雙嘧達莫片;每2-3天換藥;隨時就診。劉X1共住院18天,支付醫(yī)療費112195.07元(包括住院醫(yī)療費111997.8元,門診費197.27元)、陪護人員住宿費3914元。2019年4月24日,銀川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劉X1的傷殘進行鑒定,結論為劉X1因交通事故致脾臟破裂行切除手術后,左側5-10肋骨骨折,傷殘等級屬八級、十級。
同時查明,萬濤駕駛的XXX號出租車系貝爾公司所有。2018年9月13日,貝爾公司將XXX號出租車租賃給萬濤經(jīng)營,租期7年4個月。萬濤具有從事經(jīng)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資格。租賃期間內(nèi)的保險費、審車費等由萬濤承擔。2018年12月27日,XXX號出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每人(座)責任限額40萬元,保險期限為一年。
另查明,劉X1自2007年11月至今在寧夏交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紅寺堡收費站工作,現(xiàn)月工資3478元,自2019年1月7日發(fā)生事故至2019年4月25日未上班,實際減少收入13912元。劉X1妻子李芳琴在中寧縣大戰(zhàn)場鎮(zhèn)寬口井中石油希望學校工作,月平均收入4100元。劉X1與妻子生育一子劉X2(2018年5月13日出生),劉X1為農(nóng)業(yè)戶口。
一審法院認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權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貝爾公司將其所有的XXX號出租車租賃給具有從事經(jīng)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資格的萬濤,其對損害的發(fā)生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劉X1租乘萬濤駕駛的XXX號出租車輛,劉X1與萬濤之間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萬濤作為承運人有將劉X1安全送達約定地點的義務。由于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劉X1受傷致殘,劉X1對該事故無責任,萬濤應對劉X1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萬濤駕駛的XXX號出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某保險公司應為本案的被告,對于劉X1的損失可在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直接予以賠付。劉X1的合理損失為:1.醫(yī)療費112195.07元(住院醫(yī)療費111997.8元+門診費197.27元);2.誤工費13912元,劉X1的實際減少收入;3.護理費7200元(60天X120元/天),劉X1的妻子月工資4100元,劉X1主張護理費120元/天低于劉X1妻子的每天收入,其對護理期限未提交證據(jù),根據(jù)劉X1傷情,劉X1主張60天較合理,予以確定;4.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18天X100元/天),按照本地生活標準100元/天及住院天數(shù)確定;5.傷殘賠償金197749元(31895元X20年X31%),劉X1雖系農(nóng)業(yè)戶口,但其自2007年一直在城市工作,殘疾賠償金按照2019年寧夏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又因劉X1鑒定為八級、十級傷殘,應增加賠償系數(shù);6.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7908.6元(21976.7元X17年X31%÷2=57908.6元),劉X1及妻子共同扶養(yǎng)一個子女,生活費減半計算;7.住宿費3914元,按照劉X1出具的票據(jù)認定。因醫(yī)囑未證實劉X1需加強營養(yǎng)費,對該費用不予確認。交通費、鑒定費均無證據(jù)證實,不予認定。按照保險條款,保險人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賠償。綜上,劉X1的各項損失為394678.67元。一審判決:1.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劉X1、劉X2各項損失394678.67元;2.駁回劉X1、劉X2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690元(緩交),由劉X1、劉X2負擔169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000元。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了證據(jù)投保單、確認書、保單簽發(fā)單、預付賠款申請、計算書、批量代付憑證各一份擬證明:本案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貝爾公司,不是萬濤個人,因一審判決認定被保險人貝爾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同時證明某保險公司預付搶救費用5萬元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劉X1、劉X2質(zhì)證認為,對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投保單、確認書、保單簽發(fā)單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保單中的承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貝爾公司,貝爾公司為車輛投保,車輛發(fā)生事故,承運責任險賠付保險金必然支付給受害人,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對于其他證據(jù)無異議。
貝爾公司對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與劉X1、劉X2的質(zhì)證意見一致。
劉X1二審提交鑒定費票據(jù)兩張,金額為1600元,擬證明:劉X1鑒定傷殘、傷情共花費1600元。
經(jīng)某保險公司質(zhì)證認為,對傷殘鑒定800元的證據(jù)三性無異議,對傷情鑒定800元的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對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傷殘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傷情鑒定是用于金建軍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證據(jù),與本案無關,傷情鑒定應該由公安機關委托,相關的費用應該由辦案機關承擔。
經(jīng)質(zhì)證貝爾公司對劉X1提交的證據(jù)無異議。
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本院認為能夠證實該公司預付5萬元搶救費用的事實,但不能達到證實其不承擔保險責任的證明目的,對某保險公司的證據(jù)本院部分予以采信。
對劉X1提交的證據(jù),因劉X1對一審判決沒有上訴,其二審主張的鑒定費支出本院無法予以支持,故對劉X1提交的證據(jù)不再予以采信。
對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的,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事故發(fā)生后,向劉X1預付5萬元搶救費用,金建軍駕駛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nèi)已付劉X11萬元。
本院認為,貝爾公司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其所有的XXX號出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按照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旅客在乘坐被保險人提供的客運車輛途中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jīng)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而貝爾公司作為被保險人之所以為XXX號出租車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就是為了在旅客乘坐XXX號出租車發(fā)生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時,由保險人承擔本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萬濤實際經(jīng)營XXX號出租車,在萬濤駕駛XXX號出租車發(fā)生事故后,一審法院認定萬濤應對劉X1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一審對劉X1的各項損失認定正確,二審予以確認。萬濤雖非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但某保險公司承保的投保車輛是XXX號出租車,貝爾公司將XXX號出租車租賃給萬濤經(jīng)營,此時萬濤的身份應視為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故萬濤對劉X1承擔的賠償責任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由某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某保險公司提出其不承擔道路客運承運人保險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某保險公司已預付劉X1搶救費用5萬元,金建軍駕駛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nèi)已付劉X11萬元,應從某保險公司應支付的賠償金中予以扣減。因劉X1未提出上訴,對其二審主張由貝爾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1600元鑒定費的請求本院不再審理。
綜上,因某保險公司二審提交了新的證據(jù),導致本案事實發(fā)生變化,一審判決結果已不再適當,本院二審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寧縣人民法院(2019)寧0521民初3727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被上訴人劉X1、劉X2各項經(jīng)濟損失334678.67元;
三、駁回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四、駁回被上訴人劉X1、劉X2的其他一審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690元(緩交),由劉X1、劉X2負擔627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06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69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3136元,被上訴人劉X1、劉X2負擔55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娟
審判員 郭群杰
審判員 孫萬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