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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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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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7民終846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陽江市江城區(qū)**********前面向**。
負責人:梁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女,漢族,住陽春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男,住陽春市,由陽春市河西街道崆峒村民委員會推薦。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陽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陽春市人民法院(2018)粵1781民初10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關于粵JFV***號轎車車輛價格維修費47284.4元的判決,依據(jù)實際損失情況,依法改判;2.二審訴訟費用由陳X承擔。事實和理由是: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一審判決中對粵JFV***號轎車的損失只是依據(jù)單方面評估作出判決,評估價格嚴重偏離實際損失價格,評估公司只是根據(jù)配件的最高價格去判定,完全脫離實際情況。市場中配套的配件有不同價格,實際更換的配件價格遠低于評估價格。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顯失公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的合法權益。
陳X二審答辯稱,不同意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一審法院在審理階段依法委托陽江市金峰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粵JFV***號小轎車的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程序合法正當,鑒定結果客觀真實,該價格損失評估報告書可以作為法院定案依據(jù)。
陳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陳X損失48184.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陳X是粵QFQ***號小轎車登記所有人。2016年9月9日,陳X為粵QFQ***號小轎車向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以及賠償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險種),保險期間自2016年9月10日0時0分起至2017年9月9日24時止。
2016年12月22日14時,楊岸駕駛粵QFQ***小轎車沿陽春X591線由春城方向行駛。14時30分,行駛至陽春市S591線20KM+200M路段時與由陳仕繼駕駛粵JFV***小轎車相對方向發(fā)生碰撞,造成陳仕繼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07年1月10日,陽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楊岸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陳X支付了粵JFV***小轎車事故拖車費及保管費900元。
事故發(fā)生后,陳X向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報告了出險情況。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派出工作人員查勘了該車輛損失情況,并拍攝了照片。但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一直沒有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也沒有提出修復方案。2017年1月18日,陳X將粵JFV***小轎車送至陽春市東駿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進行修復。該公司出具《陽春市東駿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材料、工時結算清單》,維修費用合計47284.4元。該公司已按照清單列明的項目進行維修,然后陳X按照清單列明的費用向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提出理賠,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拒賠。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于2018年4月2日提供粵JFV***小轎車《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認為定損金額為19486元,但陳X不予認可。
在訴訟中,一審法院依職權委托陽江市金峰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粵JFV***小轎車的損失價格進行評估。2018年12月19日,該公司作出《關于對廣東省陽春市人民法院委托的粵JFV***號豐田牌小型轎車交通事故損失價格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報告書》)。該報告價格評估結果為:換件項目32890元,維修項目5500元,合計38390元。陳X支付了評估費4500元。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對該評估報告沒有提出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責任保險合同糾紛。陳X為粵QFQ***號車向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出具了保單予以承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焙偷谑臈l“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钡囊?guī)定,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證賠償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
對陳X請求賠償?shù)母黜棑p失分別認定如下:
1.車輛事故拖車、保管費900元,是事故發(fā)生后陳X支付的施救費用,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應由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依約賠償;
2.事故車輛價格損失。陳X自行委托陽春市東駿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進行車輛維修,該公司按照《陽春市東駿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材料、工時結算清單》,維修費用合計47284.4元。該維修費未經(jīng)具有法定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而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不予確認,故一審法院對維修費用47284.4元不予認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陽江市金峰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價格損失評估,該公司具有法定資質,評估程序合法,評估結果客觀,對《評估報告書》予以采納。事故車輛價格損失為38390元。
綜上,粵JFV***號車輛的損失為900元+38390元=39290元。因陳X的粵QFQ***號車向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上損失屬于商業(yè)第三者保險的賠償范圍。故陳X請求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賠償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支持。賠償數(shù)額應以一審法院核定為準,超過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guī)定,陳X墊付的評估費4500元,應由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負擔。
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經(jīng)一審法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一、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賠償經(jīng)濟損失39290元給陳X;二、駁回陳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06元,由陳X負擔186元,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負擔820元。評估費4500元,由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負擔。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基本事實屬實,雙方當事人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是陳X主張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履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賠付義務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糾紛,本案為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本案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北驹涸诙徳V訟中僅圍繞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的上訴請求進行審查。本案雙方所爭議的焦點是本案車輛損失價格如何確定問題。本案中,對粵JFV***號小轎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損失,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陽江市金峰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陽江市金峰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是具有對車輛損失進行價格鑒定資質的法定機構,其對粵JFV***號小轎車損失所作出的評估結論,核定該車損失價格為38390元,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對上述評估結論沒有異議,上述評估結論應作為本案確定粵JFV***號小轎車損失的依據(jù)。一審法院判令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應賠償給陳X的車輛損失38390元和車輛事故拖車、保管費900元共39290元和承擔評估費4500元并無不當,本院應予支持。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主張本案評估公司對粵JFV***號的損失作出的價格評估為單方面評估的結果,不應作為本案認定粵JFV***號損失的依據(jù)的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上訴人人壽財產(chǎn)保險陽江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8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國雄
審判員 梁宗軍
審判員 蔡旻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葉寶寧
書記員許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