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馬XX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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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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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寧04民終532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6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夏中衛(wèi)市沙坡頭區(qū)。
負責人:沈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XX,男,漢族,大專文化,寧夏固原市人,系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XX,男,回族,小學文化,寧夏涇源縣人,農民,住寧夏涇源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XX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涇源縣人民法院(2019)寧0424民初5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書面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涇源縣人民法院(2019)寧0424民初566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由馬XX承擔賠償款12000元。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馬XX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28日12時,馬全崗駕駛×××/×××號車沿涇河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廣成橋下西側路口時,與相對方向左轉彎行駛的楊萬奎駕駛的×××號普通兩輪摩托車(乘坐楊保軍)碰撞后×××/寧D20**號車駛入路北道沿,將在路北道沿上馬XX停放的×××號三輪汽車碰撞,致楊萬奎當場死亡,楊保軍受傷,車輛受損,路牌樹木受損的道路事故。平涼市崆峒區(qū)分局交警大隊認定:馬全崗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楊萬奎同等責任,馬XX、楊保軍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本公司已按海原縣人民法院及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寧05民終524號判決金額履行了賠償義務,賠償金包括由馬XX在交強險無責任賠償的12000元。一審將案件認定成兩起事故錯誤。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起事故為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現(xiàn)場查勘,調查取證,車輛技術檢驗等做出認定事故責任的。一審將前期法院已采納并認定的事故認定拆分成兩起事故,規(guī)避了馬XX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無責任賠償款12000元。且馬XX起訴上訴人承擔其車輛損失一案中,認定本起事故為同一起事故。綜上,請二審依法改判。
馬XX辯稱,一審判決正確,我不承擔賠償責任。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馬XX賠償公司已向死者楊萬奎死亡賠償金無責代賠款11000元,向傷者楊保軍支付的無責代賠款1000元,合計1.2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馬XX負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6年9月28日12時許,案外人馬全崗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平涼市崆峒區(qū)涇河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廣成橋下時,與對向左轉彎行駛的案外人楊萬奎駕駛的×××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載案外人楊保軍)發(fā)生碰撞,造成楊萬奎死亡、楊保軍受傷的交通事故,后×××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又駛入路北道沿,與停放在此處的馬XX的×××號三輪汽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馬XX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所有人為案外人田鳳有,田鳳有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及限額為5.5萬元的車損險。事故發(fā)生后,田鳳有向死者楊萬奎賠償45萬元,其中某保險公司賠償11萬元,馬全崗向傷者楊保軍賠償3.6萬元,其中某保險公司賠償1萬元。后田鳳有將某保險公司起訴至海原縣人民法院,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向楊萬奎、楊保軍墊賠的各項損失,海原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向田鳳有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60213元。田鳳有不服該判決上訴至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法院認為,2016年9月28日,馬全崗駕駛車輛先后與楊萬奎車輛及馬XX車輛發(fā)生碰撞,應當認定為兩起交通事故,其中馬全崗駕駛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楊萬奎駕駛的×××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為第一起交通事故,馬全崗、楊萬奎、楊保軍為第一起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而馬全崗駕駛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馬XX停放在道沿上的其所有的×××號三輪汽車發(fā)生碰撞則構成另一起交通事故,馬全崗與馬XX屬該起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此某保險公司在向第一起交通事故當事人楊萬奎、楊保軍賠償后向另一起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即馬XX追償賠償款的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之規(guī)定,故其該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涉案事故的發(fā)生系馬全崗駕駛車輛先后與楊萬奎車輛及馬XX車輛碰撞所致,并非連環(huán)追尾交通事故,且楊萬奎車輛與馬XX車輛之間并未發(fā)生碰撞,故某保險公司對馬全崗駕駛車輛致楊萬奎死亡、楊保軍受傷承擔賠償責任后,現(xiàn)向馬XX追償無責賠償款的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馬曉紅
審判員 茍改莉
審判員 李鳳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 于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