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程XX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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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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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民終7556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qū)。
負責人:葉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遼寧興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遼寧興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程XX,男,漢族,住沈陽市蘇家屯區(q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程XX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19)遼0111民初13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被上訴人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一、二審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本案中被上訴人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由吳某斌駕駛,但在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蘇家屯大隊以簡易程序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佟某全責,并且由佟某簽字,并非案發(fā)時的實際駕駛?cè)藚悄潮?,屬于調(diào)換駕駛?cè)说男袨椋鶕?jù)交通法規(guī)定,調(diào)換駕駛?cè)藢儆谔右菪袨椋噬虡I(yè)險拒賠,一審法院中已經(jīng)查明該事實卻判令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明顯錯誤。
程XX辯稱:吳某斌的行為不屬于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逃逸行為,其并非將車輛遺棄,而是委托駕駛員佟某處理該項事故,佟某作為投保人處理事故比較方便,吳某斌無主觀惡意。根據(jù)公序良俗原則,吳某斌在肇事后以最有效的方式處理交通事故,未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因被撞車輛為貨車,其中有商品,該從速處理的行為保證商品損失不擴大,且由佟某處理也是經(jīng)過對方車輛的認可,佟某與對方車輛已經(jīng)達成和解的形式也是對現(xiàn)場最好的保護。綜上,吳某斌的行為無過錯,按照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車輛修理的費用且若某保險公司主張吳某斌存在其他服用違禁藥或飲酒的行為應提供證據(jù)。
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某保險公司賠付車輛修理款5.2萬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車輛的損失險39.5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的期限內(nèi),我公司同意對合理的損失在保險的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本案中,訴訟費為間接的損失,不屬于某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不同意賠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9日17時30分,吳某斌駕駛轎車在與王某學駕駛的貨車相撞。事故發(fā)生后,佟某與王某學到交通警察部門處理事故,經(jīng)交通警察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佟某負全部責任,該車拖至沈陽業(yè)喬鑫業(yè)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程XX墊付修理費5.2萬元,某保險公司拒絕賠付。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機動車損失險39.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程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yè)險機動車損失險39.5萬元,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維修,且在交通事故中原告方負全部責任,為此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額度中賠償程XX修車損失5.2萬元。某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某保險公司提出的程XX方更換駕駛?cè)藛T,不應賠償?shù)闹鲝?,因無法律依據(jù),故本院不予采納該主張。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賠償程XX車輛修理費用5.2萬元,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00元,減半收取,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對原審查明的事實無異議,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事故認定書中確定的當事人與實際駕駛?cè)瞬灰恢聲r,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免除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事故發(fā)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的,免除保險責任。本案中,車輛駕駛?cè)嗽谑鹿拾l(fā)生后,積極配合處理交通事故,并不存在遺棄車輛或者逃離現(xiàn)場,致使事故難以認定的情形。雖然存在由他人代為處理交通事故的情形,但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及時進行現(xiàn)場勘驗,且駕駛?cè)说男袨橛绊懕kU事故和保險責任的認定。某保險公司亦無證據(jù)證明存在其他免責事由,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1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吳 松
審 判 員 葛 鈞
審 判 員 劉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書 記 員 孫愛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