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XX、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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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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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民終214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7
上訴人(原審原告):侯XX,男,漢族,住河北省曲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曲陽縣恒州曙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00805944XXXX。
主要負責人:邢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侯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法院(2018)冀0634民初12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侯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侯XX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賠付上訴人各項損失25132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均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首先,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證據(jù)完全能夠證明本案事故客觀真實。上訴人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雖是事故雙方協(xié)商,但是在“交警在線”網(wǎng)絡平臺,上傳事故現(xiàn)場照片后通過在線咨詢交警達成的協(xié)議,且法庭對此次事故在手機“交警在線”平臺進行了核實;其次,“交警在線”是出現(xiàn)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大力提倡處理事故方式。協(xié)議書是在“交警在線”即APP平臺流程完成后,“交警在線”系統(tǒng)向事故雙方手機自動發(fā)的打印網(wǎng)址打印。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上訴人侯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拖車費、評估費及車輛維修費35861元。一審庭審中,原告中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付25132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月6日17時14分許,蘇阿偉駕駛侯XX冀F×××××大眾牌轎車與李義輝駕駛冀F×××××雪佛蘭牌轎車在曲陽縣發(fā)生追尾交通事故,蘇阿偉與李義輝達成協(xié)議,蘇阿偉負事故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侯XX主張其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屬于其與李義輝雙方自認的責任認定,侯XX無證據(jù)證明該交通事故符合并且已完成“交警在線”手機APP責任認定流程。侯XX也未提供其他證明事故發(fā)生原因和事故發(fā)生時車輛的損失程度的相關資料和證明。侯XX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事故責任無法查明,侯XX要求某保險公司承保險賠償責任,依法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侯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97元,減半收取計349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侯XX提交:1.蓋有曲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處理專用章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xié)議書》打印件一份。該協(xié)議書中載明:事故時間為2018年1月6日,事故地點在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當事人一方是蘇阿偉(車牌號冀F×××××)、另一方是李義輝(車牌號冀F×××××),事故情形是追尾,責任劃分是蘇阿偉一方全部責任。用以證明案涉事故的真實性以及責任劃分;2.曲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證明》一份,內容為:“2018年1月6日17時14分許,冀F×××××與冀F×××××兩車相撞,冀F×××××車主負此事故全部責任,交警在線的APP流程已全部完成,而且交警在線APP平臺可以完整查詢,并且交警在線APP是保定市交警大隊提倡的。所以交警在線APP具有法律依據(jù)?!蹦潮kU公司質證稱《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xié)議書》不屬于新證據(jù),印章不清晰,不認可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和合法性?!蹲C明》沒有寫明事故發(fā)生的具體原因,不予認可。因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交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本院對《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xié)議書》和《證明》予以采信。
二審查明,某保險公司對冀F×××××號車輛承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211491.2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率等險種。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一審法院根據(jù)申請對冀F×××××號車輛進行重新鑒定,鑒定結論為車輛損失19428元。河北俊天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載明冀F×××××號車輛的損失金額為4504元,該項評估費發(fā)票金額為200元。李義輝出具的《收據(jù)》確認已收到侯XX向其賠付的車輛維修費5000元。曲陽縣速達汽車拖車服務中心出具的拖車費發(fā)票載明的金額為1000元。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向侯XX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侯XX為其所有的冀F×××××號車輛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根據(jù)侯XX提交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xié)議書》和曲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證明》,可以證實本案保險事故實際發(fā)生,并且已經(jīng)在交警部門完成事故處理流程,冀F×××××號車輛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侯XX承擔保險理賠責任。侯XX所主張的冀F×××××號車輛損失19428元、冀F×××××號車輛損失4504元、評估費200元、拖車費1000元,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侯XX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法院(2018)冀0634民初1239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訴人侯XX給付保險理賠款25132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69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97元,均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紅哲
審 判 員 翟樂光
審 判 員 鄭金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陳 寧
書 記 員 邊 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