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吉林眾越物流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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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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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民終756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主要負責人:雷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吉林眾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朱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男,該公司安全科科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X,吉林鳴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吉林眾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越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市船營區(qū)人民法院(2018)吉0204民初43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車損險絕對免賠率10%(金額19900元)或發(fā)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對部分基本事實沒有認定,屬認定事實不清。本案是三車相撞的交通事故,金忠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重型罐式半掛車承擔主要責任,郭啟新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重型普通半掛車承擔次要責任,而高凱駕駛×××號車也承擔次要責任。對于交通事故侵權行為引發(fā)的賠償責任,首先應該由過錯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保險范圍內(nèi)對眾越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以承保車輛駕駛員過錯責任為基礎進行賠付,對于其他侵權人在事故中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沒有賠償義務。一審法院對侵權事實及各過錯方責任問題沒有認定,屬事實認定不清。二、一審法院將眾越公司在一審中兩種法律關系形成的訴請數(shù)額,一并審理并判決,違反法律規(guī)定。眾越公司一審訴請數(shù)額雖主張車損險投保全額,但本案根據(jù)事故責任,假定要求太平洋公司全額給付,其中85%(70%和15%)只能基于代位賠償,另15%(事故責任)才有權基于保險合同車輛損失險要求太平洋公司承擔。因此,眾越公司主張車損全額賠償,只能基于兩種法律關系,而該兩種法律關系,不符合一并審理的法律條件。三、一審判決超出眾越公司一審訴請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理,違反法律規(guī)定。眾越公司明確基于保險合同的車輛損失險提起訴訟,雖然訴請數(shù)額為車輛損失險投保全額,但并沒有提出要求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范圍內(nèi)代位賠償。因此,一審法院應僅以高凱事故責任為基礎,基于車輛損失險保險合同約定進行審理。在眾越公司沒有提出代位賠償請求的前提下,一審法院推定其意思表示,判決某保險公司全額承擔,違反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屬于超訴請裁決。四、本案遺漏訴訟參與主體,程序違法。假定眾越公司基于保險合同要求代位賠償,某保險公司對于金忠、郭啟新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也僅限于代位賠償義務,也不是賠償義務,且應以金忠、郭啟新沒有賠償為前提。一審法院在判決代位賠償?shù)那闆r下,亦應保留某保險公司法定追償權。而一審法院對金忠、郭啟新是否賠償或部分賠償沒有查清,沒有追加其他侵權責任人參加訴訟,屬事實不清且遺漏訴訟主體。五、一審判決超出法律規(guī)定條件,加重了某保險公司的舉證責任。根據(jù)《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第三款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但不是事故發(fā)生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該條款字體已經(jīng)明顯加粗、加黑,足以引起注意。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告知單及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不足以證明其履行上述義務,明顯超出了法律規(guī)定,加重了某保險公司的舉證責任,有失公平。六、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易誤導輿論導向,縱容交通違法行為發(fā)生。高凱駕駛車輛存在超載的違法行為,事故認定書中對此已經(jīng)認定。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嚴禁超載的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違法行為,法律規(guī)定保險人只要盡到“提示義務”即可。眾越公司在投保告知單上蓋章確認,屬于法人單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充分說明其已經(jīng)收到某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知悉并同意條款約定內(nèi)容。對于違法行為,法律規(guī)定只要盡到提示義務免責約定即可成立,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其審查標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加重了某保險公司義務,也易縱容交通違法行為,降低交通違法成本,與立法本意相悖。
眾越公司辯稱,某保險公司未向眾越公司交付保險條款,對絕對免賠條款也未進行提示,故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眾越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眾越公司車損223080元、施救費9000元,總計23208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7月29日,眾越公司為其所有的×××號機動車(豪濼
)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損失險,車損不計免賠率。其中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期間自2017年7月31日0時起至2018年7月30日24時止,保險金額為223080元,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費為12064.99元,車損不計免賠率保險費為1809.75元。2018年4月10日23時40分許,眾越公司的駕駛員高凱駕駛×××號機動車(重型半掛牽引車)/×××號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與其他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投保車輛損壞。眾越公司向救援單位支付施救費9000元。公主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中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定高凱駕駛車輛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超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眾越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未果,提起訴訟。本案審理中,根據(jù)眾越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吉林市海航機動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上述投保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吉林市海航機動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海航鑒字(2019)第19006號車輛損失鑒定評估報告,價格鑒定結論為:鑒定損失總價值為19萬元。眾越公司墊付鑒定費用7600元。眾越公司根據(jù)上述鑒定結論,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損由原223080元變更為19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眾越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本案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根據(jù)吉林市海航機動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結論,太平洋財產(chǎn)公司應賠償眾越公司車輛損失19萬元,并賠償因保險事故所發(fā)生的施救費用9000元。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眾越公司投保車輛超載,屬于保險合同約定免賠情形的抗辯主張。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告知單及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不足以證明其履行上述義務,故責任免除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某保險公司該抗辯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納。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其不承擔施救費用的抗辯主張。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第七條規(guī)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shù)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據(jù)此,某保險公司該抗辯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納。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本案是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相混同,其不應承擔眾越公司100%損失的抗辯主張。因本案眾越公司基于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故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其抗辯主張不符合雙方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亦不予采納。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眾越公司賠付車輛損失費19萬元及施救費9000元。案件受理費2390元,鑒定費7600元,合計999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9650元,由眾越公司負擔34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部分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一審法院交納。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問題是某保險公司在眾越公司投保前或投保時是否對絕對免賠率條款進行了提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
;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北景钢校kU條款中的絕對免賠率條款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某保險公司依法負有提示義務。保險人履行提示義務,不僅要通過字體、符號等特別標識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作出標識,還應主動向投保人出示該條款,并提醒投保人注意到該條款所涉情形與保險人免責存在關聯(lián)性。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已向眾越公司出示了保險條款并對免責條款進行了充分提示,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審判決認定絕對免賠率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絕對免賠眾越公司車損金額的10%,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的其他上訴理由亦均不能成立,一審判決對此已經(jīng)充分闡述,本院不再贅述。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丁照明
審 判 員 潘軍寧
代理審判員 張利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仇 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