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甲、段XX與甲保險公司鹿城營銷服務部;甲保險公司;廖X甲、廖X、畢XX、廖X乙保險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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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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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3民終12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08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甲,男,住云南省祿豐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段XX,女,住云南省楚雄市。
二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云南張X乙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鹿城營銷服務部。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號。
負責人:李XX,職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X,云南精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住所地:楚雄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號。
負責人:符XX。
原審第三人:廖X甲,男,住云南省楚雄市。
原審第三人:廖X,男,住云南省元謀縣。
原審第三人:畢XX,女,住址同上。
原審第三人:廖X乙,女,住云南省楚雄市。
法定代理人:廖X甲,男,住云南省楚雄市(系廖X乙之父)。
四名原審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云南滇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X甲、段XX、上訴人甲保險公司鹿城營銷服務部與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原審第三人廖X甲、廖X、畢XX、廖X乙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8)云2301民初31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張X甲的上訴請求是:撤銷原判第一項,改判由甲保險公司鹿城營銷服務部支付雇主責任保險賠償款550000元。其事實理由是:張X甲以其經(jīng)營的“祿豐縣金山鎮(zhèn)永福貨運信息服務部”的名義投保雇主責任險,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為500000元,每人醫(yī)療費用責任限額50000元,廖X甲為雇員。交付保費后,張X甲并未見到合同,也未有任何人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人對免賠進行約定的條款未向投保人解釋的,該條款對投保人不生效。原審適用法律錯誤,判處錯誤。
甲保險公司鹿城營銷服務部答辯稱:一、雙方簽訂合同后答辯人已將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等憑證交由張X甲收執(zhí),該事實能從上訴人一審提交的“雇主責任保險單”等證據(jù)所證明;二、根據(jù)雙方所簽合同的保險條款約定,應當按照條款的約定計算賠付。
甲保險公司鹿城營銷服務部的上訴請求是:撤銷原判第一項,改判對雇主責任險承擔殘補費100000元、醫(yī)療費40000元,合計140000元。其事實理由是:本案雇主責任險(2015)保險條款第26條規(guī)定,由保險人認可的傷殘鑒定機構依據(jù)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的現(xiàn)行國家標準鑒定殘疾程度,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所附傷殘賠償比例表規(guī)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傷亡責任限額賠償,廖X甲的傷殘鑒定為六級,按條款所附傷殘賠償比例表中的百分比為25%,應賠付100000元,醫(yī)療費應賠付40000元,合計140000元,張X甲本人應承擔80%的責任。原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作出了錯誤判決。
張X甲、段XX口頭答辯稱:從未見到過保險合同及保險條款。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涉及到免責或降低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未盡到說明義務,該條款不生效。
廖X甲、廖X、畢XX、廖X乙認為其受雇于張X甲,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損,不清楚上訴人之間購買保險的情況。對上訴人之間的爭議,請求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判決。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確認的本案事實是:2016年8月26日,張X甲以其經(jīng)營的“祿豐縣金山鎮(zhèn)永福貨運信息服務部”的名義投保“雇主責任保險”,與中保財險楚雄支公司鹿城營銷服務部簽訂保險合同,約定張X甲將廖X甲等24人雇員交由中保財險楚雄支公司鹿城營銷服務部承保。責任名稱為:人身傷亡責任,每人傷亡責任限額:500000元;醫(yī)療費用責任,每次事故每人醫(yī)療費用免賠率10%,每人醫(yī)療費用責任限額5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醫(yī)療費用免賠額:100元。投保人數(shù)為24人,合計保險費為30138.75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8月27日0時起至2017年8月26日24時止。2016年12月26日,段XX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中保財險楚雄支公司鹿城營銷服務部為云E×××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其中包括車輛損失險、三者險、司機責任險和不計免賠。車上人員(司機)保險額20萬元的責任限額。2017年6月19日,廖X甲駕駛云E×××號裝載21620
砂石料由祿豐長田往楚雄方向行駛。19時30分許,廖X甲駕車行駛至杭瑞高速K2326+10M處時,所駕車與路北側護欄相撞后翻出護欄外,造成廖X甲受重傷二級,車輛及公路設施受損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云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隊昆楚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云公交巡昆楚認字〔2017〕第017號認定駕駛人廖X甲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廖X甲的傷情經(jīng)昆明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分別作出了昆醫(yī)大司法鑒定中心[2017](臨床)鑒字第2366、2367、2368、2369號四份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廖X甲此次損傷達六(陸)級傷殘(壹處),達九(玖)級傷殘(壹處),最高傷殘等級為六(陸)級傷殘;后期治療需人民幣16000元,此費用不包含假肢安裝費;誤工期為叁佰陸拾伍日(365日)、護理期為壹佰捌拾日(180日),營養(yǎng)期為壹佰貳拾日(120日);損傷后達六(陸)級傷殘為大部分勞動能力喪失。之后,廖X甲及其家屬廖X(廖X甲父親)、畢XX(廖X甲母親)、廖X乙(廖X甲女兒)將張X甲(雇主)、段XX(云E×××登記車主)、楚雄永恒物流有限公司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由,起訴至楚雄市人民法院,后由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云2301民初4318號判決為:“一、原告廖X甲、廖X、畢XX、廖X乙的經(jīng)濟損失為1016461.67元〔其中:醫(yī)療費205796.92元、誤工費28543.75元(228.35元/天×12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8000元(100元/天×80天)、殘疾賠償金286110元(28611元/年×20年×50%)、營養(yǎng)費1600元(20元/天×80天)、后期治療費16000元、護理費9648元(120.60元/天×80天)、交通費887.5元、鑒定費3400元、假肢安裝及假肢硅凝膠套鎖具費139800元(23300元×6次)、安裝假肢硅凝膠套76000元(4000元×19次)、被撫養(yǎng)人廖X、畢XX、廖X乙的生活費190875.50元(74488元+83799元+32588.5元)、購買假肢費用49800元〕,由被告張X甲賠償813169.34元,扣除被告張X甲己支付的125000元,被告張X甲還應支付688169.34元。其余部分由原告廖X甲、廖X、畢XX、廖X乙的自行承擔。二、由被告張X甲賠償原告廖X甲、廖X、畢XX、廖X乙精神撫慰金30000元;三、駁回原告廖X甲、廖X、畢XX、廖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敝?,張X甲進行上訴,但被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云23民終492號判決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經(jīng)生效。
原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本案中,張X甲、段XX所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已經(jīng)法院判決,雖然對中保財險楚雄支公司鹿城營銷服務部不具有約束力,但中保財險楚雄支公司鹿城營銷服務部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投保范圍、保險責任、合同效力和保險金的數(shù)額向張X甲、段XX支付保險金。故張X甲、段XX訴請的經(jīng)濟損失合理部分應予以支持。關于張X甲、段XX要求中保財險楚雄支公司共同承擔責任的訴請,因中保財險楚雄支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不應承擔責任。結合本案實際,張X甲、段XX的訴請支持范圍為:雇主責任保險中人身傷亡責任:250000元(500000元×50%)、醫(yī)療費用責任:50000元、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中車上人員(司機)200000元。中保財險楚雄支公司經(jīng)本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其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由被告甲保險公司鹿城營銷服務部支付給原告張X甲雇主責任保險保險金人民幣300000元;二、由被告甲保險公司鹿城營銷服務部支付給原告段XX機動車商業(yè)責任險保險金人民幣200000元;三、駁回原告張X甲、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中保鹿城營銷部認為原審遺漏認定“保險合同約定應按雇主責任險保險條款第26條一款二項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比例”。二審中,中保鹿城營銷部認為其辦理雇主責任險的流程是客戶根據(jù)需求了解保險的相關事項,由保險公司告知客戶相關事項包含免責條款,在客戶充分了解后交納保費,由保險公司出單,客戶在投保單上簽字或加蓋印章。張X甲經(jīng)營的“祿豐縣金山鎮(zhèn)永福貨運信息服務部”連續(xù)在中保鹿城營銷部購買同類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間屆滿后續(xù)保。本案涉及的雇主責任險系上一期同類保險到期后,祿豐縣金山鎮(zhèn)永福貨運信息服務部打電話續(xù)保,公司同意后投保人轉賬交納了保費,公司出單,但未補辦相應手續(xù),故無祿豐縣金山鎮(zhèn)永福貨運信息服務部加蓋印章的投保單,祿豐縣金山鎮(zhèn)永福貨運信息服務部在購買此次保險之前對免責事項是清楚的。
針對中保鹿城營銷部的上述陳述,本院責令其提交相應依據(jù),中保鹿城營銷部未能提交“祿豐縣金山鎮(zhèn)永福貨運信息服務部”于2016年之前購買同類雇主責任險且有投保人簽名蓋章的投保單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存在保險合同關系的證據(jù)。其提交的落款時間為2016年8月26日的投保單并無投保人簽章。
另二審查明,本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23民終492號民事判決認定:2017年12月19日,祿豐縣金山鎮(zhèn)永福貨運信息服務部注銷登記。
歸納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為甲保險公司鹿城營銷服務部是否應當按照保險責任限額對張X甲進行賠付。
本院認為:張X甲以其經(jīng)營的“祿豐縣金山鎮(zhèn)永福貨運信息服務部的名義”向中保祿城營銷部投保雇主責任險,保障內(nèi)容為“人身傷亡責任,每人傷亡責任限額500000元;醫(yī)療費用責任,每次事故每人醫(yī)療費用免賠率10%,每人醫(yī)療費用責任限額50000元。雙方成立保險合同關系。雙方認可的保險單可證明該保險對應的保險條款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責任保險條款(2015)版》,中保鹿城營銷部認為應當按照該條款約定的傷殘賠償比例確定保險賠償金。張X甲認為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因中保鹿城營銷部未履行告知及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chǎn)生效力。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涉及免責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需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履行告知及明確說明義務。通常,保險人履行該項義務須在締約前完成,即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曉并充分了解相關條款的基礎上雙方才簽訂合同。中保公司銷售保險產(chǎn)品的流程也同樣如此,即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了解相關事項的基礎上在投保單上簽名或蓋印,投保單即可視為中保公司履行告知及明確說明義務的憑證。保險人應當對其已履行告知及明確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F(xiàn)無證據(jù)證明中保鹿城營銷部在張X甲經(jīng)營的“祿豐縣金山鎮(zhèn)永福貨運信息服務部”購買雇主責任險時對相關免責條款履行了告知及明確說明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該條款對投保人不產(chǎn)生效力,中保鹿城營銷部應按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予以賠付。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導致對本案理賠金額認定錯誤,二審予以糾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8)云2301民初3194號
民事判決第(二)項,即維持“由被告甲保險公司鹿城營銷服務部支付給原告段XX機動車商業(yè)責任險保險金人民幣200000元”;
二、撤銷楚雄市人民法院(2018)云2301民初3194號
民事判決第(一)、(三)項,即撤銷“由被告甲保險公司鹿城營銷服務部支付給原告張X甲雇主責任保險保險金人民幣300000元”、“駁回原告張X甲、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
公司鹿城營銷服務部支付上訴人張X甲雇主責任險理賠款55000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5650元、上訴費5050元已由張永富、段XX預交,由甲保險公司鹿城營銷服務部承擔,甲保險公司鹿城營銷服務部交納的上訴費3500元由其自行承擔。
上述執(zhí)行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 斌
審判員 沈黎蕓
審判員 馬春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書記員 劉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