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乾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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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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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民終421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二審 民事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25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紹興市。
主要負責人:石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浙江越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浙江越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乾X,男,漢族,住湖北省監(jiān)利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市柯橋區(qū)柯橋膜界汽車美容店,住所地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qū)*幢****室。
經(jīng)營者:乾小,男,漢族,住湖北省監(jiān)利縣。
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浙江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浙江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乾X、紹興市柯橋區(qū)柯橋膜界汽車美容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2018)浙0603民初83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閱卷、詢問,不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二、本案一審和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錯誤理解保險法意義上的第三人,縮小了第三人的范圍。本案事故車輛的被保險人是徐培煥,事故發(fā)生時駕駛員為張?zhí)m仙,乾X系紹興市柯橋區(qū)柯橋膜界汽車美容店的員工。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及其許可的合法駕駛?cè)说母拍畈粦斪鲾U大解釋,即使乾X確系在張?zhí)m仙授意下進行駕駛,也不應當認為是被保險人許可的駕駛員,張?zhí)m仙無權(quán)進行轉(zhuǎn)許可。一審法院認定乾X系被保險人許可的駕駛員是根據(jù)前述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結(jié)果來倒推事實,依據(jù)不足。
乾X和紹興市柯橋區(qū)柯橋膜界汽車美容店答辯稱:一、上訴人不享有追償權(quán)。案涉事故發(fā)生當日,張?zhí)m仙委托乾X將車開到紹興市柯橋區(qū)柯橋膜界汽車美容店的洗車車間。對于該委托行為,被保險人徐培煥也予以認可,在(2016)浙0602民初922號民事判決書中有所體現(xiàn)。乾X基于與張?zhí)m仙的朋友關(guān)系好意幫忙,幫忙開車并非洗車服務的項目,故乾X是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cè)?。按照保險條款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車過程中,因碰撞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故本案保險事故的損失應當由上訴人負責賠償,上訴人不享有追償權(quán)。二、上訴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quán)。乾X的行為是無償?shù)膸凸ば袨椋鶕?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乾X無償幫工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保險人徐培煥和張?zhí)m仙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提起本次訴訟的案由是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乾X無償幫工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保險人徐培煥和張?zhí)m仙承擔,徐培煥無法就損失向乾X求償,則上訴人無法代替徐培煥向乾X求償。三、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cè)藨慌懦诖磺髢敊?quán)的行使對象之外。本案中,乾X具有合法的駕駛資質(zhì),其無償幫助張?zhí)m仙開車是正常使用車輛的行為,雙方在主觀上均無過錯,客觀上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也沒有增加上訴人的賠償風險,上訴人依法應予賠償,并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如允許上訴人向乾X行使追償權(quán),則將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車過程中造成的損失列入保險理賠范圍就失去了應有的意義。乾X無償幫助張?zhí)m仙開車,基于其與張?zhí)m仙之間的朋友關(guān)系,該種關(guān)系決定了在使用車輛時,被保險人和使用人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如果允許保險人向使用人行使追償權(quán),表面上被保險人的損失通過理賠得到填補,實際上被保險人的損失最終由具有朋友關(guān)系的使用人承擔,這會使被保險人在情感道義等方面遭受損失,被保險人通過保險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保險初衷也無從實現(xiàn)。因此,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cè)藨慌懦诖磺髢敊?quán)行使對象之外。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乾X、紹興市柯橋區(qū)柯橋膜界汽車美容店支付保險賠償金3036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0月20日10時,乾X駕駛浙D×××××的車輛行駛至萬商路1178號時,因未注意安全駕駛造成與店內(nèi)墻壁相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乾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案外人徐培煥訴至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該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浙0602民初9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某保險公司應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徐培煥保險賠償金30360元;二、駁回徐培煥的其他訴訟請求?,F(xiàn)某保險公司已履行上述賠付義務,訴至一審法院要求乾X、紹興市柯橋區(qū)柯橋膜界汽車美容店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遂成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乾X是否應向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該爭議焦點,該院分析如下:首先,在本次事故中乾X是否系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cè)?。根?jù)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結(jié)合(2016)浙0602民初922號民事判決書確定某保險公司需對本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該院確認乾X在本次事故中系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其次,被保險人所允許的合法駕駛?cè)税l(fā)生保險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是否有權(quán)向其追償。根據(jù)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的約定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cè)怂斐傻膿p失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應當認為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cè)思辞琗并非本案事故的第三方,故某保險公司無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向其行使追償權(quán),因此對于某保險公司要求乾X因案涉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該院不予支持。同時,某保險公司主張要求紹興市柯橋區(qū)柯橋膜界汽車美容店就乾X的責任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現(xiàn)乾X無需就本案承擔賠償責任,故該院對某保險公司該項請求亦不予支持。綜上,該院對于某保險公司主張要求乾X、紹興市柯橋區(qū)柯橋膜界汽車美容店賠償3036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559元,減半收取28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是否有權(quán)就其已賠付的案涉事故損失向兩被上訴人進行追償。各方當事人對被上訴人乾X駕駛車輛進入被上訴人紹興市柯橋區(qū)柯橋膜界汽車美容店造成案涉保險事故的事實均無異議。但根據(jù)(2016)浙0602民初922號案件中被保險人徐培煥陳述,以及被保險人方人員張?zhí)m仙筆錄,事故發(fā)生當時,乾X雖系紹興市柯橋區(qū)柯橋膜界汽車美容店的員工,但被保險人方?jīng)]有將車輛委托被上訴人方進行保管,乾X是應被保險人方的要求駕車入店,因此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駕車入店是被上訴人方提供有償服務,而是指向乾X好意實施的情誼行為。而且,乾X具有合法駕駛資格,幫忙駕車也是正常駕駛行為,亦無充分證據(jù)證明乾X對事故發(fā)生存在主觀故意或構(gòu)成重大過失,故乾X無須向被保險人方承擔賠償責任。鑒此,上訴人向兩被上訴人代位求償,缺乏基本的事實基礎(chǔ),不能成立。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裁判結(jié)果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婁岳虎
審 判 員 孫世光
審 判 員 黃哲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孫禾允
書 記 員 李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