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尉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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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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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6民終16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懷仁市。
負責人:王X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山西金世紀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尉XX,男,漢族,陽高縣人,住陽高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厚XX,山西立明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尉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懷仁市人民法院(2018)晉0624民初17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被上訴人尉XX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厚XX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核減上訴人多承擔的賠償金30345元;2、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本起事故被保險車輛負事故同等責任,上訴人應在扣除交強險2000元后,按照50%賠償損失。若由我司賠償,一審判決未說明我司享有追償權。二、上訴人對車輛損失結論不予認可。盡管本案車輛損失經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依法鑒定,但是該鑒定機構在對車輛鑒定時沒有通知上訴人,且該公估結論是在車輛已經修復時,聯(lián)系被上訴人取得照片所做的結論,并不客觀。而上訴人在事故發(fā)生后依法對出險車輛進行定損,確定損失為12810元,施救費1500元,故對該公估結論不予認可,并申請鑒定人出庭說明鑒定過程和損失明細、定價等。三、車輛損失單方鑒定予以排除,但是法院委托后,鑒定機構單方鑒定,剝奪當事人參與權的情形仍然存在,鑒定結論不足以作為定案依據(jù)。
尉XX辯稱,一、本案答辯人是按照保險合同糾紛,只將上訴人一方列為被告起訴的,只要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答辯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交付了保險費,上訴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對此最高院(關于運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倍⒋疝q人主張的車輛損失30600元,是根據(jù)鑒定結論而提出的,鑒定公司是受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對車輛的損失進行的鑒定,上訴人自己不認可,且無任何證據(jù),依法不應當支持。三、明明是雙方同意由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并不是單方鑒定。綜上,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應予維持。
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賠償尉XX車輛損失30600元,施救費2900元,評估費3000元,共計365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1日15時30分許,閆海林駕駛自有的×××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沿朔城區(qū)境內省道206線(大忻線)由北向南行駛至139
+100m處會車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尉XX持證駕駛自有的×××、×××號解放牌重型倉柵式半掛汽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閆海林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7月19日,朔城區(qū)交警大隊作出責任認定:閆海林、尉XX負事故同等責任。2017年8月1日,尉XX為其×××、×××車輛投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保險條款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275706元。2018年12月10日,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作出鑒定結論:×××/×××車的車輛損失為30600元,尉XX共支出施救費2900元、鑒定費3000元。以上事實,有尉XX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號解放牌重型倉柵式半掛汽車的行駛證、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3份,交強險1份、機動車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施救費發(fā)票(支出施救費2900元)、評估報告、鑒定費發(fā)票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尉XX、某保險公司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尉XX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也應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尉XX主張的車輛損失為30600元,是根據(jù)鑒定結論而提出的,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是受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對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程序合法,且有相應的資質,故對其鑒定結論予以采信。尉XX主張的施救費2900元、鑒定費3000元,均有合法的票據(jù)證明,予以采信。綜上所述,尉XX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效力后十日內賠付尉XX車輛損失30600元、施救費2900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36500元。案件受理費550元,尉XX已預交,減半收取2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二審爭議焦點是:1、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否對被上訴人尉XX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所作出的公估報告能否采用?,F(xiàn)就爭議焦點分析評判如下:一、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否對被上訴人尉XX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發(fā)生競合時,當事人有權選擇適用合同法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原審原告尉XX以保險糾紛起訴保險人即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機動車損失險內承擔保險責任,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上訴所提“上訴人應在扣除交強險2000元后,按照50%賠償損失”的理由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不予支持。至于其提出的追償權問題,我國保險法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作為保險人的某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即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二、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所作出的公估報告能否采用。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具有相應的評估資質,在接受本院的委托后依據(jù)公估程序作出的公估報告客觀可信,原判以此作為本案的裁判證據(jù)并無不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要求以其自行制作的定損數(shù)額認定損失額理由不足,不予考慮。綜上,原判適當,應予維持。某保險公司所提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志剛
審判員 張 平
審判員 豐德勝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