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津市啟恒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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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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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8民終1019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運城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80XXXX****。
負責人:景XX,系該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XX,陜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津市啟恒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運城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XXXX
法定代表人:薛XX,系該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陜西宇內(nèi)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津市啟恒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2018)陜0802民初111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霍XX,被上訴人河津市啟恒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少承擔費用共計3萬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第一,一審針對上訴人公司所提重新鑒定視而不見存在嚴重錯誤。該車輛損失鑒定明顯過高,系通過榆林市交通警察一大隊委托鑒定,未通知上訴人方人員到場參加,并且鑒定結論明顯過高,不符合常理,上訴人向一審法院郵寄了重新鑒定申請書,但一審未準許重新鑒定,程序違法。第二,一審判決鑒定費、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錯誤。根據(jù)保險相關條款以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在發(fā)生事故后,鑒定費、訴訟費由侵權人直接承擔。第三,施救費用明顯過高,不符合實際,上訴人要求說明收費管理依據(jù)和具體花費明細。
河津市啟恒運輸有限公司答辯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河津市啟恒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57261元、鑒定費3800元、施救費5200元,共計16626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18日17時10分許,在榆林市210國道350
+300M處,謝篤全駕駛晉
8***/晉
***掛號大運牌重型半掛車由南向北占道行駛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王寶民駕駛的陜
5***/陜K4***掛號陜汽牌重型半掛車相撞,后晉
8***/晉
***掛號大運牌重型半掛車方向失控又與由北向南行駛的孫建平駕駛的晉J62***/晉
***掛號大運牌重型半掛車發(fā)生相撞,造成謝篤全受傷、貨損及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第61081112018000025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謝篤全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寶民、孫建平無責任。晉
8***號“大運牌”重型半掛車的車輛損失通過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委托榆林市高新區(qū)鎮(zhèn)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后,該機構出具榆鎮(zhèn)北價評【2018】0375號價格評估意見書,評估結論為晉
8***號“大運牌”重型半掛車事故損失金額為157261元,為此,原告支出鑒定費3800元,并支出施救費5200元。晉
8***號“大運牌”重型半掛車車主為原告河津市啟恒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限額為368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一份,保險期間為2018年7月5日0:00時起至2019年7月5日24:00時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此次糾紛,雙方調(diào)解未果,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河津市啟恒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nèi)容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晉
8***/晉
***掛號大運牌重型半掛車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了致本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向原告依法賠付。本院對原告損失數(shù)額認定如下:車輛損失費157261元、鑒定費3800元、施救費5200元,共計166261元,因本案為三車相撞,晉
8***/晉
***掛號大運牌重型半掛車駕駛員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陜
51**/陜K43**掛號陜汽牌重型半掛車、晉J62***/晉
***掛號大運牌重型半掛車駕駛員無責任,原告的合理損失應首先分別扣除無責三者車輛承保公司交強險財產(chǎn)限額100元,下剩16606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審理中,被告某保險公司雖向本院遞交重新鑒定意見書,但未提交證據(jù)反駁該鑒定結論,本院依法不予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河津市啟恒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166061元。二、駁回原告河津市啟恒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1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故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審程序是否不當、一審判決鑒定費和訴訟費由上訴人負擔是否正確、施救費是否明顯過高的問題。上訴人稱其在一審中申請重新鑒定未獲準許,程序不當。經(jīng)審查,一審中關于車輛損失的鑒定系由交警部門委托,上訴人雖申請重新鑒定,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鑒定意見不合法和不合理,一審依據(jù)鑒定意見確定車輛損失并無不當,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稱一審判決鑒定費、訴訟費由上訴人負擔錯誤。鑒定費屬于為確定車輛損失而產(chǎn)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支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备鶕?jù)《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痹V訟費由法院依職權分配負擔方。故上訴人所持訴訟費與鑒定費不應由其承擔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稱被上訴人主張的施救費明顯過高。但對于施救費過高的依據(jù)上訴人卻不能明確,被上訴人針對于本案中支出的施救費,提供了榆林市榆陽區(qū)匯海道路施救中心出具的勞務、施救及吊車費的發(fā)票,一審據(jù)此認定被上訴人支出的施救費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施救費過高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燕
審判員 魏 霞
審判員 張彩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 艾 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