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譚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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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滬0112民初2483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2019-02-20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主要負責人:張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上海煜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譚XX,男,漢族,戶籍地上海市奉城鎮(zhèn)紫苑小區(qū),現(xiàn)住上海市奉賢區(q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主要負責人:陳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章XX,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甲保險公司與被告譚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譚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章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兩被告賠償原告修車款32,900元(先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保險理賠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其余部分由被告譚XX賠償)。事實和理由:車輛魯Q0
**(以下簡稱魯車)在原告處購買保險。2017年4月10日,被告譚XX駕駛牌號為
的殘疾人專用車(以下簡稱保險車輛)在本市浦馳路北江燕路與案外人付某某駕駛的魯車發(fā)生碰撞,交警認定譚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發(fā)后,魯車經(jīng)原告定損,損失金額為32,900元,原告向付某某賠償完畢后取得代位求償權(quán),被告乙保險公司作為保險車輛的保險人,應現(xiàn)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譚XX辯稱,事故情況屬實,保險車輛已購買保險,應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所主張修車費過高,當時事故只造成了魯車兩扇門損壞,其他損失不同意賠償,其認為原告騙保。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過程和責任認定無異議,保險車輛在其處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3萬元,同時還應扣除15%的絕對免賠額,計算方式為3萬元*15%=25,500元,故其愿意理賠25,500元。
原告針對被告乙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認為:15%的絕對免賠額應基于事故實際損失32,900元計算,故乙保險公司應賠償27,965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確認事實如下:付某某為其所有的魯車在原告處投保車損險。閔行區(qū)殘疾人聯(lián)合會作為被保險人和投保人為保險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賠償限額為3萬元,全年累積賠償限額9萬元,保單正面免賠說明欄載明“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人民幣300元整或15%,以高者為準?!?br>2017年4月10日8時56分,付某某駕駛的魯車與被告譚XX駕駛的保險車輛在本市閔行區(qū)浦馳路北江燕路路口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魯車受損,交警認定譚XX闖紅燈,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7年5月9日,原告對魯車進行定損,認定修理費金額為32,900元。2017年5月31日,原告向付某某支付上述金額的保險理賠款。
本院認為,根據(jù)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原告作為涉案保險的保險人,自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取得代位被保險人向保險事故的責任方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同時,乙保險公司是保險車輛的責任險保險人,由于譚XX怠于索賠,原告有權(quán)向乙保險公司直接索賠。故本案系原告同時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和第三者的直接請求權(quán)。根據(jù)侵權(quán)責任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賠償順序依次為:1.乙保險公司在三者險項下理賠;2.不足部分由侵權(quán)責任人賠償。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原告定損金額是否合理;二是乙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如何計算。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首先,原告的訴請金額經(jīng)過定損,具有相應依據(jù),被告乙保險公司對該金額也予以認可,故該定損金額在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反駁的情況下應予以采納;其次,被告譚XX對于定損金額的異議直到2019年1月9日的第二次庭審時才提出,此時拒原告定損已有一年半之久,譚XX對此的解釋是其雖早已得知定損金額,但因不識字直到第二次庭審前才找人幫忙仔細看了定損單發(fā)現(xiàn)問題,一方面譚XX未盡早提出異議的原因完全是其自身造成,另一方面譚XX對其抗辯意見也未提供任何證據(jù)予以佐證,故本院對譚XX的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魯車的損失金額應以原告定損金額為準。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原告與乙保險公司的爭議在于究竟是按照實際損失還是按照賠償限額為基數(shù)計算。本案系爭保險系閔行區(qū)殘疾人聯(lián)合會為擁有殘疾車的車主所購買的保險,該保單系乙保險公司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文本,屬于格式合同條款范疇,根據(jù)格式合同的解釋規(guī)則,應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本條款所涉及的系絕對免賠額,參照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中的條款,當實際損失金額超過賠償限額時,應以賠償限額為基數(shù)扣除免賠額計算理賠金額,故乙保險公司的算法應予采納。
綜上所述,原告向被告譚XX和乙保險公司追償?shù)脑V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甲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25,500元;
二、被告譚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7,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11.25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241.24元,由被告譚XX負擔70.0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茅建中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薛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