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X、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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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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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終927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諸暨市。
負責人:陳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浙江博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俞X,男,漢族,住諸暨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諸暨市鎮(zhèn)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俞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諸暨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1民初193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經(jīng)過閱卷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而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保險理賠責任。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判決依據(jù)的事實不清。車輛損失保險的保費計算,即保費金額承保風險是不可預測的客觀風險事故,如碰撞、傾覆、火災、地陷等,車輛行駛中發(fā)現(xiàn)有路面積水,正常人都能預測到發(fā)動機進水熄火和車輛損壞的結(jié)果,可以采取措施避免風險損害發(fā)生。本案駕駛?cè)藨斚萝嚥槊魉畲_認安全后通過或者選擇避開積水繞路行駛,其放任車輛駛?cè)敕e水中造成發(fā)動機損壞,系車損的最主導、最根本的原因,一審法院認定暴雨為車損的近因是錯誤的。其次,俞X未投保附加險發(fā)動機特別損失險,依據(jù)保費厘定精算原理,風險不同不能獲得同等保險理賠責任待遇。發(fā)動機特別損失險作為附加險種,可以通過多繳納保費的方式獲得額賠償,俞X未投保附加險種該,不應當享受該險種項下的保險理賠。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誤,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俞X辯稱,被上訴人駕駛車輛途徑積水路段,目測是可以通過的,但在通過時候發(fā)現(xiàn)發(fā)動機進水,導致車輛損失,正是由于普通人無法判斷積水是否會對車輛造成損失,并非可以避免風險發(fā)生的情形。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俞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其車輛損失85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俞X系浙D×××××號車輛所有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412832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7月11日0時至2018年7月10日24時止。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谑褂帽kU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的,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四)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
;”;責任免除部分第九條規(guī)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八)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2018年4月23日20時36分許,俞X駕駛該車輛途經(jīng)諸暨市次塢收費站,行駛過程中致車輛浸水,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據(jù)諸暨市次塢鎮(zhèn)自動氣象觀察站監(jiān)測資料顯示,2018年4月23日15時01分至4月23日23時00分,測得累計雨量54.5毫米(暴雨),其中19時-20時一小時雨量19.5毫米(暴雨)。2018年5月3日,某保險公司對俞X車輛損失經(jīng)勘查后定損為85000元。一審法院認為,俞X所有的浙D×××××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可確認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有效。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可認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為“暴雨天氣”,而保險條款中暴雨系承保原因之一,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中亦載明出險原因為暴雨,根據(jù)保險法近因原則,結(jié)合俞X庭審陳述,在無相反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應認定暴雨對損壞后果的產(chǎn)生具有支配力,是損壞發(fā)生的根本性和決定性因素,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俞X所投保的車輛損失險中進行賠償。免責事項說明書及投保人聲明中簽名是否系本人所簽,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綜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俞X車輛損失費85000元,該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應支付俞X保險理賠款計人民幣85000元,款限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浙D×××××號車輛的車損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了承保范圍,其中第四款列明“暴雨”系承保原因之一,根據(jù)諸暨市氣象局的氣象證明,事故發(fā)生路段處于暴雨天氣,車輛保險報案記錄亦為暴雨,案涉車輛駛?cè)胍虮┯陮е碌姆e水路段引發(fā)車損系客觀的駕駛風險。故在人保財產(chǎn)諸暨支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車損系其他原因的情況下,理應基于合同約定履行賠付義務。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2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世光
審判員 王晗莉
審判員 黃哲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