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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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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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8民終484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5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陽區(qū)。
負責人:常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開封市。
負責人:于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2018)陜0802民初82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2018)陜0802民初8291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上訴人不承擔三者路損7000元及三者鑒定費3000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本案三者路損及鑒定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根據商業(yè)保險合同相關約定,對于代位追償方式賠償保險標的車輛損失,其僅約定了標的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賠償后可向致害者追償,并未約定三者險項下賠償后,可向致害者追償,且前述損失系間接損失,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乙保險公司辯稱,上訴人所承包車輛與被上訴人所承保車輛對本次事故負同等責任,路產損失系事故雙方共同造成,除交強險財產損失部分外,理應由上訴人按照商業(yè)險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上訴人已把路產損失墊付完畢,上訴人應當償還被上訴人墊付的賠償款;鑒定費系為確定損失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且該費用被上訴人已經賠付,上訴人認為屬于間接損失,并無法律依據。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甲保險公司返還乙保險公司代為賠償款共計192498元。2、本案訴訟費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月29日6時50分,趙喜龍駕駛屬輝縣市眾銘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G*****/豫
***(掛)牽引車沿青銀高速由東向西行駛至青銀高速1036公里300米處時,與右側白喜年駕駛的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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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車輛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及路產受損。經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一支隊八大隊認定,趙喜龍負事故同等責任、白喜年負事故同等責任。豫G*****/豫
***(掛)牽引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以及保險限額為3750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和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均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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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以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另查明,2018年5月15日,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782民初197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乙保險公司賠償輝縣市眾銘物流有限公司車輛損失、施救費、鑒定費共計379500元(其中車輛損失362000元、鑒定費3000元、施救費7500元、路產損失7000元)。上述賠償款已由乙保險公司賠償輝縣市眾銘物流有限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乙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以及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向輝縣市眾銘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賠償款379500元(包括車輛損失362000元、鑒定費3000元、施救費7500元、路產損失7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甲保險公司承保的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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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車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豫G*****/豫
***(掛)牽引車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甲保險公司首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2000元,剩余377500元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50%予以賠償188750元。乙保險公司主張由甲保險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1748元,經審查,該費用系輝縣市眾銘物流有限公司與乙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所產生的訴訟費用,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甲保險公司抗辯稱鑒定費3000元不予承擔,經審查,該費用乙保險公司已實際支付,故該抗辯理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甲保險公司稱該公司承保的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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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車輛有超載情況,按照法律和合同約定應當在商業(yè)險中有10%的免賠率,因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給付原告乙保險公司賠償款2000元;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給付原告乙保險公司賠償款188750元;三、駁回原告乙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7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上訴人應否向被上訴人賠償路產損失和鑒定費。
本案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奔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敝?guī)定,上訴人所承包車輛與被上訴人所承保車輛對本次事故負同等責任,被上訴人已向其承保車輛的被保險人實際支付路產損失7000元,被上訴人有權向上訴人追償,上訴人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上訴人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50%予以賠償路產損失并無不當。至于鑒定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鑒定費系為確定涉案車輛損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且由被上訴人實際支付,上訴人理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上訴人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50%予以賠償鑒定費,并無不當,應予支持。
綜上,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文龍
審 判 員 賀金麗
審 判 員 李佳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 敏
書 記 員 白 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