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宜豐縣富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7)贛09民終137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1-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300661660XXXX。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涂XX,江西甘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易X,江西甘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宜豐縣富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豐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24051625XXXX。
法定代表人:況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男,漢族,宜豐縣富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豐縣富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宜豐縣人民法院(2017)贛0924民初5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涂XX、被上訴人富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僅承擔43531元的賠償責任;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富源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1、本案投保人為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環(huán)榮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huán)榮公司),富源公司作為原告起訴主體不適格。2、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被保險車輛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本案涉及商業(yè)保險理賠,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理賠,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錯誤。
富源公司辯稱:1.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富源公司系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及贛C×××××車輛的合法所有人,是車輛保險利益的唯一受益人,具有民事訴訟法及合同法認可的唯一訴訟主體資格。2.富源公司沒有出具任何的授權委托材料給環(huán)榮公司為贛C×××××號車輛投保。3.富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是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該損失真實發(fā)生,富源公司就產(chǎn)生的損失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依法有據(jù)。4.根據(jù)訴訟費交納的規(guī)定,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某保險公司作為一審的敗訴方,承擔相應的訴訟費并無不當。綜上,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合理,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富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富源公司車輛修理費、吊車拖車費、評估費等共計8856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8月22日,吳金林駕駛富源公司所有的贛C×××××貨車由靖州縣城沿S319省道往綏寧方向行至寨牙鄉(xiāng)大林村路口時,與楊凱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富源公司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司機向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電話報告了事故情況。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該事故由吳金林和楊凱負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富源公司委托高安市匡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贛C×××××號車車損鑒定為82062元,為此支付評估費1500元,另支付吊車費5000。贛C×××××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商業(yè)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車輛損失險限額為315000元并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贛C×××××號車發(fā)生事故時,某保險公司得到消息后指派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了事發(fā)現(xiàn)場勘驗和車輛修理地點。但后來某保險公司安排的該事故的理賠員辭工,某保險公司未對車損組織定損。富源公司將高安市匡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車損的評估結果告知某保險公司后,某保險公司未提出異議,富源公司對車輛進行了修復,支付修理費100000元。富源公司提起訴訟后,某保險公司未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庭審中,富源公司撤回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評估費1500元的訴請。
一審法院認為:富源公司、某保險公司因贛C×××××號車而形成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理賠的義務。贛C×××××號車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未對車損進行定損,也未提出重新定損的要求,某保險公司的辯稱沒有事實依據(jù)。綜上,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支付給富源公司理賠款87062元。案件受理費2014元,由富源公司負擔14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00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富源公司不認可其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認為投保單系某保險公司單方制作,未經(jīng)富源公司加蓋公章,且富源公司從未授權環(huán)榮公司為其投保。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條款》,富源公司對其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不認可該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及證明目的。認為僅憑該《保險條款》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已就條款中的免責內容對富源公司盡到了提示及說明義務。本院認為,《投保單》上未加蓋富源公司公章,某保險公司提交該投保單時不能同時提交富源公司委托環(huán)榮公司代為投保的委托手續(xù),且富源公司否認曾委托環(huán)榮公司為其投保,故本院不認可《投保單》的關聯(lián)性及證明目的。《保險條款》雖然內容真實、來源及取得方式合法且與本案存在關聯(lián),但僅憑該條款,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與富源公司達成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shù)囊恢乱庖姡什徽J可該證據(jù)的證明目的。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贛C×××××號車輛的所有人為富源公司,富源公司為自己所有的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富源公司對贛C×××××號車輛具有保險利益。本案所涉保險單上載明富源公司為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為保險人,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故富源公司具有向某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富源公司具有本案的原告主體資格。
富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并支付保費,某保險公司簽發(fā)保單予以承保,雙方財產(chǎn)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相關保單、保險條款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具體約定,具有約束力,應作為處理本案保險合同糾紛的主要依據(jù)。本案所涉的《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賠償處理部分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約定保險人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規(guī)定,《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賠償處理部分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屬免責條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規(guī)定,《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賠償處理部分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對富源公司生效的條件是某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確說明?,F(xiàn)富源公司否認某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規(guī)定,在某保險公司無證據(jù)證明其就該免責條款對富源公司進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情形下,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某保險公司應當向富源公司理賠贛C×××××號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巢澍望
審判員 楊耀星
審判員 袁飛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彭幸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