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XX與申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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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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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晉1125民初144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柳林縣人民法院 2018-04-18
原告:賈XX,男,漢族,山西省呂梁市柳林縣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女,山西晉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申XX,男,漢族,山西省呂梁市柳林縣人。
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qū)。
負責人:晉X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系某保險公司員工。
原告賈XX與被告申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與被告申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二次手術費等共計人民幣110000元,剩余損失500149.06元由被告申XX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各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4月5日21時53分許,被告申XX駕駛晉JXXXXX號藍色QQ小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國道307線778KM十70M處(柳林縣薛村焉哉中海加油站路段)時,由于躲避行人處置不當,占道行駛,將公路南邊的原告賈XX撞倒,造成一人受傷、一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柳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公交認字【2017】第040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申XX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賈XX不負本起事故的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柳林縣人民醫(yī)院治療,住院2天,花費9056.7元,經(jīng)診斷為創(chuàng)傷性腦損傷、肺挫傷、肋骨骨折、頸椎骨折等身體多處受傷,后原告病情嚴重,轉(zhuǎn)至山西省人民醫(yī)院進行治療,住院治療共59天,花費268861.36元,期間,原告在呂梁市人民醫(yī)院門診花費483元,以上共計花費醫(yī)療費278401.06元。之后,原告無力支付高額治療費,被迫出院在家休養(yǎng)。2017年11月1日,原告賈XX在呂梁中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損傷構成九級、十級傷殘。醫(yī)治期間,被告申XX給原告賈XX前后共墊付了醫(yī)療費用43800元(其中通過建行打款25300元,通過原告女婿馬文廷墊付2000元,柳林住院墊付3500元,現(xiàn)金墊付13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給原告墊付了醫(yī)療費用10000元。另,被告申XX駕駛的晉JXXXXX號藍色QQ小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認為,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財產(chǎn)損失,為此,原告向法院具狀起訴。
被告申XX辯稱,具體賠償數(shù)額不能確定,二次手術費現(xiàn)在還
沒有產(chǎn)生,請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在本案中所訴稱的事實予以認可,另我公司前期已墊付10000元,對原告的合理請求同意在剩余的保險限額11萬元內(nèi)進行賠償。訴訟費和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范圍,故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1、關于證據(jù)5外購藥品,有正規(guī)發(fā)票的5支,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非正規(guī)票據(jù)17支,本院依法不予采。2、關于證據(jù)6賈XX的戶籍信息,二被告均未提出實質(zhì)性的異議,其來源合法、真實有效,符合證據(jù)的基本特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3、關于證據(jù)7山西同濟護理服務有限公司護理協(xié)議2份、收費票據(jù)3支,二被告雖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但其未提供反駁證據(jù),該證據(jù)來源合法,真實有效,符合證據(jù)的基本特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4、關于證據(jù)8護理用品購買收據(jù),因所購物品不屬于醫(yī)生開出的治療所必須用藥,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不符合證據(jù)的基本特性,故本院不予認可。5、關于證據(jù)9,因原告未提供租房者的身份信息,房屋的產(chǎn)權證書,且租賃協(xié)議也沒有雙方的簽名按印,不符合證據(jù)的基本特性,故對該證據(jù)本院不予認可。6、關于證據(jù)10鑒定報告,因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出實質(zhì)性異議,也未提起重新鑒定申請,該證據(jù)來源合法,真實有效,符合證據(jù)的基本特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7、關于證據(jù)11鑒定費交款的通知單,因未提供收據(jù),僅是一個通知單,不能有效證明其是否繳費及繳費金額,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根據(jù)原、被告當庭陳述、舉證及本院認證,本院認定本案的基本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保護人身安全、財產(chǎn)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原告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剩余損失應由被告申XX賠償。原告賈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具體為:1、醫(yī)療費224601.06元(醫(yī)療費278401.06元,其中被告申XX墊付43800元,某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原告自行承擔了224601.06元);2、外購藥品144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6000元(按原告在柳林縣人民醫(yī)院住院2天,每天50元,為2天X50元=100元;在山西大醫(yī)院住院59天,每天100元,為59天X100元=5900元);4、營養(yǎng)費共計1800元(按鑒定結論60天算,每天30元,為60天X30元=1800元);5、誤工費25889元(從事發(fā)之日起至定殘之日止共計206天,按2016年度山西省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標準45871元,計算為45871元÷365天X206天=25889元);6、護理費6068元(按山西省2016年度服務業(yè)居民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為36307元÷365天X61天=6068元)。7、殘疾賠償金(一個九級、一個十級)為114878.4元(按2016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為27352元X20年X21%=114878.4元;8、二次手術取鋼板費10000元;9、精神撫慰金費酌定10000元;10、交通費酌定2000元;11、住宿費酌定2000元;12、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10000元,因原告未提供被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13、鑒定費3500元,因原告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實,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以上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417636.4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110000元,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原告。原告的剩余損失307636.46元,由被告申XX直接支付給原告。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被告某保險公司柳林營銷服務部一次性賠付原告賈XX經(jīng)濟損失110000元,被告申XX一次性賠償原告賈XX剩余的經(jīng)濟損失307636.46元。
逾期不履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28元減半收取計3914元,由被告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董海榮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 賀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