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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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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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034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2015-12-18
原告:張XX。
委托代理人:高XX,河北曉陽合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邢臺市橋西區(qū)。組織機構代碼:78080021-9.
負責人:于X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董XX,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杜宗凡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代理人高XX和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委托代理人董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訴稱,原告是冀E×××××、冀E×××××掛車實際車主、實際投保人,該車登記在沙河市獻偉汽車隊名下,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險、車輛損失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2015年1月24日,原告雇傭司機劉如賢駕駛該車,沿山西省省道306線行駛,當行駛至8公里加750米處時,因采取措施不當,與前方同向行駛的董富駕駛的遼H×××××、遼H×××××掛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劉如賢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董富無責任。因本次事故至原告損失共計146494元。經(jīng)原告與被告索賠無果,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137324元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有相應證據(jù)證明的,我公司同意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訴訟費和鑒定費不予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是冀E×××××、冀E×××××掛車實際車主、實際投保人,該車登記在沙河市獻偉汽車隊名下,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投保了車輛損失險(限額216900元),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105萬元)和不計免賠特約險等等保險。2015年1月24日,原告雇傭司機劉如賢駕駛該車,沿山西省省道306線行駛,當行駛至8公里加750米處時,因采取措施不當,與前方同向行駛的董富駕駛的遼H×××××、遼H×××××掛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劉如賢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董富無責任。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委托沙河市價格認證中心對原告的車損進行了評估鑒定,評定的損失為104494元。原告因事故支付評估鑒定鑒定費3000元,施救費25000元。庭審中原告主張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某保險公司對第三方車輛的損失定損后,由原告賠償了第三方損失140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第三方修車的增值稅發(fā)票復印件,但某保險公司對此不認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對原告委托作出的車損評估報告不認可,并申請對原告受損車輛進行重新評估鑒定,經(jīng)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由本院委托邢臺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的車損為95324元。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鑒定費3000元、施救費25000元,并提交了相應的票據(jù),為原告處理交通事故所發(fā)生的實際損失,被告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經(jīng)某保險公司申請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由本院委托邢臺市價格認證中心對原告受損車輛進行了重新評估鑒定,評估的車損為95324元,本院予以認可。原告主張其已賠償?shù)谌綋p失14000元,要求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但不能提交充分的證據(jù),某保險公司又不認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取得充分證據(jù)后另行主張。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X車輛損失費95324元、施救費25000元、鑒定費3000元,合計123324元。
二、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負擔9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3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杜宗凡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