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X、侯XX、湖南省衡陽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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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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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民終1801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qū)。
負責人:趙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湖南大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桂陽縣東升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侯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南省衡陽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陽市高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謝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男,系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侯XX、湖南省衡陽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陽汽運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2016)湘1021民初6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侯XX,被上訴人衡陽汽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賠償111,503元并依法改判,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對于傷者李XX的傷殘等級,某保險公司全程未參與,故有權申請重新鑒定;2、客運合同糾紛不存在精神損害撫慰金,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此外,一審判決的誤工費和護理費的總額超過了李XX在一審時主張的數(shù)額,屬判超所請,程序違法。綜上,請求依法改判。
李XX辯稱:1、李XX的傷殘等級鑒定系由桂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委托進行的,是合法的,一審未允許作重新鑒定是正確的;2、李XX的身心都受到傷害,且構(gòu)成了玖級傷殘,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得到支持;3、一審時李XX變更了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并未判超所請。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侯XX請求維持原判。
衡陽汽運公司請求公正判決。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侯XX、衡陽汽運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X各項損失共計110,696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先行承擔賠償責任;2、訴訟費用由侯XX、衡陽汽運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在一審庭審時變更賠償數(shù)額為117,192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5月27日李XX乘坐侯XX駕駛的湘DXXX32號客車從洋市方向往桂陽縣城方向行駛,9時48分許,途徑桂陽縣樟市鎮(zhèn)桐木村路段時,與前方周宏輝駕駛無牌號灑水車追尾,造成李XX在車內(nèi)摔倒受傷。李XX受傷后,于2015年5月27日至12月2日經(jīng)桂陽縣第一人民醫(yī)院189天的住院治療,診斷為:1、T12椎體壓縮性骨折;2、重度內(nèi)分泌性骨質(zhì)疏松癥;3、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4、冠心病、缺血型心肌病。共花去醫(yī)療費83,857.2元,該醫(yī)療費已由侯XX支付,同年12月30日,經(jīng)湘南學院鑒定中心鑒定李XX在事故中致T12椎體粉碎性骨折構(gòu)成玖級傷殘。
另查明,1、侯XX駕駛的湘DXXX32客車實際車主為侯XX,掛靠登記在衡陽汽運集團名下。2、湘DXXX32號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每個座位為50萬元座位險。保險期為2014年11月12日-2015年11月11日。3、李XX在車上的受傷不是因為自身的健康原因及故意、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4、李XX是早上七點四十從耒陽出發(fā),終點是桂陽縣汽車北站。買了車票,車票價格是25元。5、侯XX除支付了醫(yī)療費外還支付給了李XX1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本案的案由的問題;2、本次事故的實際損失的具體金額及該損失應由誰承擔。
關于1,李XX乘坐侯XX駕駛的湘DXXX32號客車,并購買了25元的車票,雙方之間形成了客運合同,侯XX應安全的將李XX送達目的地。李XX在乘坐過程中因侯XX的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身體受傷,李XX可以在交通事故和客運合同之間進行選擇,現(xiàn)李XX選擇了客運合同糾紛起訴,并無不當,本案案由應定為客運合同糾紛。
關于2,李XX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83,857.2元,因該款已由侯XX支付,李XX在起訴時未予主張,本案不予處理;2、誤工費,31,191元(農(nóng)、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65天X215天=18,372元,支持18,372元;3、護理費,31,191元(農(nóng)、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65天X185天=15,809元,支持15,809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185天X60元=11,100元,5、營養(yǎng)費,185天X30元=5550元;6、交通費,李XX請求1000元,因其未提供相關票據(jù),但實際有發(fā)生,酌定500元;7、傷殘賠償金,10,993元/年X20X20%=43,972元,予以支持;8、司法鑒定費700元;9、精神撫慰金,10,000元,予以支持;10、后續(xù)治療費,李XX請求10,000元,在庭審時雙方達成一致為6500元,予以支持。上述10項共計為112,503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故該112,503元應由侯XX、衡陽汽運公司來承擔。因侯XX已支付李XX1000元,還應賠償111,503元;因湘DXXX32號客車在保險公司購買了每個座位500,000元的乘客險,因此該111,503元全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李XX各項經(jīng)濟損失111,503元,限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2513元,由侯XX承擔?!?br>本院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圍繞上訴請求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保險單;2、注意說明告知書;3、投保車輛行駛證;4、保險條款。擬證明根據(jù)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李XX對上述證據(jù)1、2、3均無異議,對證據(jù)4提出異議,認為該保險條款系保險公司內(nèi)部的條款,對外不發(fā)生效力,且與法律相違背。
侯XX、衡陽汽運公司同意李XX的質(zhì)證意見。
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均予以認可,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李XX在一、二審庭審中均明確表示本案系基于運輸合同主張權利,本案案由應定為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盡管某保險公司不是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的相對人,但其在一審判決后并未對其承擔賠償責任提出異議,只是對部分賠償項目的責任承擔提出上訴,故其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對李XX的傷殘等級是否需要重新鑒定;二、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三、誤工費及護理費的判決是否判超所請,一審程序是否違法。
關于焦點一。某保險公司雖在一、二審時均提出了對李XX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的申請,但在一審法院明確告知其需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提出書面申請后,其并未按要求提交,且李XX的傷殘等級鑒定系由桂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湘南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依法作出,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鑒定機構(gòu)在鑒定資質(zhì)及鑒定程序等方面存有不當之處,故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對李XX的傷殘等級重新鑒定的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二。本案李XX系基于客運合同主張權利,主張的是合同違約責任,并非侵權責任,而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中并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故李XX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jù),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該損失10,000元應從賠償款中核減。
關于焦點三。李XX向一審起訴時請求賠償?shù)慕痤~為110,696元,其中誤工費及護理費均按每天69元計算,在一審庭審時變更了賠償金額,誤工費、護理費按新標準每天85元計算,一審法院當庭對此作了釋明,在判決時對該兩項損失的計算并未超出李XX的訴請,一審程序并無不當之處。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2016)湘1021民初659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李XX各項經(jīng)濟損失101,503元;
三、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513元,由侯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530元,由李XX負擔5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何文捷
審 判 員 朱國均
代理審判員 劉芳岑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李荷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