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榆林市宏興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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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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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陜08民終382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1-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
負責人:侯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陜西文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榆林市宏興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陜西格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陜西格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榆林市宏興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2017)陜0802民初24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上訴人榆林市宏興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變更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為:某保險公司賠償榆林宏興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車輛損失費53401元。事實和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簡單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jīng)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經(jīng)我公司對肇事車輛陜KC****定損,損失金額為53401元。一審中上訴人對榆林方正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做出的榆方評報字(2017)第157號評估報告書提出異議。雖未申請重新鑒定,但一審法院未組織鑒定人出庭作證,在上訴人未完成質(zhì)證的情況下直接采信了該鑒定意見,于法有悖。
榆林市宏興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案鑒定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
榆林市宏興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92982元、施救費6000元,共計9898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的車輛損失應以榆林方正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的榆方評報字(2017)第157號評估報告書確認的83000元為準。原告提供的施救費發(fā)票能夠證明原告因本次事故支出施救費6000元的事實,對本案具有證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實基本屬實。審理中,經(jīng)被告申請,本院報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室對本案投保車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該院委托榆林方正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鑒定,該公司作出榆方評報字(2017)第157號評估報告書,確定陜KC****號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83000元,被告支出鑒定費為3000元。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應確認為有效合同。原告依約向被告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金額內(nèi)履行理賠義務,且原告購買了不計免賠險,其不履行賠償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xù)賠償?shù)倪`約責任。本案中,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經(jīng)鑒定為92982元,被告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經(jīng)審查,準許其申請,經(jīng)重新鑒定確定車輛損失為83000元,該數(shù)額在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被告應當予以賠付。被告支出的鑒定費3000元,系被告為確定本案保險標的的損失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原告請求的施救費6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敝?guī)定,該施救費是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1、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榆林市宏興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車輛損失險保險金83000元、施救費6000元,共計人民幣89000元。2、鑒定費3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30元,由原告榆林市宏興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1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020元。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jù)。二審認定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審判決以鑒定意見書確定的車損金額作為定案依據(jù)是否正確的問題。
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內(nèi)容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被上訴人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了保險事故,上訴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一審法院所認定的車損金額系由本院司法技術室委托榆林市方正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所出具鑒定意見書所確定,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未超出保險理賠范圍,且上訴人提交的鑒定車損價格過高的證據(jù),僅為上訴人公司單方作出的定損報告,故一審判決以鑒定意見書確定車損金額作為定案依據(jù),并無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應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軍
審判員 賀金麗
審判員 郭 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馮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