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夏XX、徐X丙、徐X乙、顏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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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二終字第00163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
代表人沙吉收,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高龍,系該公司員工。一般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發(fā)剛,湖北民基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夏XX,系被保險人徐應的妻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甲,系被保險人徐應的兒子。
法定代理人夏XX,系徐X甲的母親。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乙,系被保險人徐應的父親。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顏XX,系被保險人徐應的母親。
四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會忠,湖北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夏XX、徐X甲、徐X乙、顏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2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淑一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胡建華、代理審判員關俊峰參加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4年3月14日,荊州九鑫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簡稱九鑫公司)作為投保人與某保險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團體人身保險險單》,約定某保險公司承保其施工的“磷酸過濾、硫四循環(huán)水”項目,建筑工程地址為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楚星公司)生產(chǎn)區(qū)內(nèi),按建設工程項目總造價收取保費,保險期間為2014年3月19日零時到2014年7月16日二十四時止。其中,意外醫(yī)療保險責任投保人數(shù)20人,每人保險金額40000元;意外死亡傷殘保險責任投保人數(shù)20人,每人保險金額600000元。2014年6月3日17時40分,九鑫公司員工徐應在楚星公司廠區(qū)內(nèi)磨浮主廠房外從事鋼板切割時,被從磨浮主廠房內(nèi)向外吊裝鋼板的塔吊正在吊裝運輸?shù)匿摪鍝糁蓄^部死亡。
另認定,九鑫公司與業(yè)主單位楚星公司簽訂有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分別為“磷酸過濾、硫四循環(huán)水”及“選礦、磨礦廠房、浮選、制藥廠房”。根據(jù)《隱蔽工程簽證單》,2014年4月1日,磨浮主廠房已完成18.55米層梁柱模板制作、安裝,鋼筋制作、安裝、綁孔等;柱主筋連接采用電渣壓力焊,預埋鐵件制作、安裝、穿孔焊按圖施工符合要求。2014年6月1日,浮選主廠房已完成15米層梁板柱模板制作安裝,柱主筋連接采用電渣壓力焊,預埋鐵件制作、安裝,穿孔焊符合要求。2014年5月29日,硫四循環(huán)水進行2米層梁柱池壁模板制作、安裝,預埋鐵件制作、安裝、穿孔焊按圖施工,符合要求。2014年6月13日,硫四循環(huán)水進行3米層梁柱模板制作、安裝,預埋鐵件制作、安裝、穿孔焊按圖施工,符合要求。2014年11月11日,原審法院組織夏XX代理人及某保險公司代理人到楚星公司的磨浮主廠房及硫四廠房現(xiàn)場勘查,磨浮主廠房的鋼結構工程已完工,使用的是工字鋼及6mm花紋鋼板;廠房設備已安裝完畢。硫四廠房塔頂可見預埋件,使用14mmX240mm的鋼板。2014年6月5日,投保人九鑫公司與夏XX、徐X甲、徐X乙、顏XX達成賠償協(xié)議,約定九鑫公司就徐應在工作中意外死亡一事一次性賠償夏XX、徐X甲、徐X乙、顏XX人民幣98萬元整。2014年9月9日,夏XX、徐X甲、徐X乙、顏XX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60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保險人徐應因事故死亡時從事的作業(yè)是否屬于保險人承包的工程項目“磷酸過濾、硫四循環(huán)水”。1、徐應死亡時從事的工作是否屬于硫四循環(huán)水項目,被保險人徐應為投保人九鑫公司的員工,且其發(fā)生事故死亡時正在楚星公司廠區(qū)內(nèi)磨浮主廠房外從事鋼板切割,對此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夏XX主張徐應死亡時工作的項目為硫四項目,且提交有施工單位九鑫公司出具的2014年5月6日《完工單》1份、2014年5月10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海路建行《電子轉賬憑證》1份和2014年5月25日《完工單》1份、2014年5月31日中國建設銀行《存款憑條》1份及業(yè)主單位楚星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出具的《證明》為證。兩份完工單的結算金額分別與兩份轉賬憑證、存款憑條金額相印證,某保險公司對此真實性無異議。兩份完工單均顯示徐應鋼結構施工組的施工部位是硫四循環(huán)水基礎,工作內(nèi)容分別為基礎避雷接地極制作安裝、基礎鋼板止水帶制作安裝、拆原設備管道、預埋鐵件制作安裝、排水鋼管制作安裝。楚星公司作為工程業(yè)主方,于2014年6月5日出具《證明》,說明徐應切割鋼板為硫四循環(huán)水項目預埋鐵件使用,并注明其他需要使用預埋件的工程主體結構早已完工。某保險公司對此證明的真實性無異議,且業(yè)主單位聘請有監(jiān)理人對工程材料、工程進度等情況進行監(jiān)理,其出具的證明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原審法院予以采信。故,對于夏XX主張的徐應死亡時從事的作業(yè)為硫四項目的主張原審法院予以認可。2、某保險公司辯稱的徐應死亡時從事的鋼板切割適用于磨浮、浮選項目的意見能否成立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業(yè)主單位楚星公司與施工單位九鑫公司就硫四項目于2014年1月8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9.2條“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約定,“施工中凡需隱蔽的項目,乙方應提前2小時通知甲方項目負責人,由甲方項目負責人組織工程管理人員驗收,并在《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上分別簽字認定合格后,方可隱蔽及進入下道施工工序,沒有隱蔽記錄或者隱蔽記錄不齊全(按甲方制度表樣要求)的施工內(nèi)容,甲方不予認可其工程量?!本唧w到本案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乙方九鑫公司根據(jù)業(yè)主單位甲方楚星公司提供的表樣制作的《隱蔽工程簽證單》須有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專業(yè)管理部門(即業(yè)主單位)及工程管理處(即業(yè)主單位聘請的監(jiān)理方)四方簽字才符合合同約定。因此夏XX提交的有四方簽字認可的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15日期間的《隱蔽工程簽證單》原審法院予以認可。根據(jù)2014年5月29日《隱蔽工程簽證單》顯示,至當天,硫四循環(huán)水項目在進行2米梁柱、池壁模板制作安裝及預埋鐵件制作安裝。2014年6月13日《隱蔽工程簽證單》顯示硫四循環(huán)水項目在進行3米梁板柱模板制作安裝、預埋鐵部件制作、安裝。即在2014年5月29日至6月13日期間硫四循環(huán)水項目的主體結構工程附加預埋件在施工中。九鑫公司制作的《施工總結報告》陳述的工程進度與夏XX等人提交的《隱蔽工程簽證單》反映的工程進度與相互印證,原審法院予以認可。根據(jù)《施工總結報告》第2.2條“實際進度”陳述,“至2014年5月31日,已完成磨浮主廠房、浮選主廠房、磷石膏行車房、硫酸循環(huán)水、磷石膏輸送棧橋主體結構。鋼結構工程、浮選主廠房砌筑工程及硫酸循環(huán)水主體結構正進行緊張有序的施工?!闭f明2014年6月3日本案事故發(fā)生時,僅有兩項需要使用鋼板的工程即鋼結構工程及硫酸循環(huán)水主體結構工程正在施工。而根據(jù)2014年11月11日原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現(xiàn)場勘查的結果,鋼結構工程使用的均是成品的工字鋼和花紋鋼板,與原、被告雙方提交的現(xiàn)場照片中徐應所切割的鋼板明顯不同。同時,在硫四廠房的塔頂未完全建成封閉的塔壁部位,可見預埋件,使用的是14mmX240mm的普通鋼板,與徐應切割的鋼板為同一類產(chǎn)品。因此,對于某保險公司辯稱的徐應死亡時從事的鋼板切割適用于磨浮、浮選項目的主張不予支持。
某保險公司辯稱的徐應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在塔吊下方作業(yè)的意見,因本案系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的《建筑工程團體人身保險投保單》保險條款中對于保險責任的免除事由有明確約定,本案事故不屬于免責事由規(guī)定的任一情形,故,對于某保險公司該項辯稱意見原審法院不予認可。對于某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特別約定“須提供相關安全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否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提出不予賠償及請求人民法院調(diào)取相關安全部門的關于本案事故的證明材料的意見,因該特別約定是針對投保人或者保險利益人報案的事故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事故而言的,現(xiàn)庭審中雙方均認可徐應死于工作中的意外事故,而安全部門對于事故的報案、登記等管理屬于行政權范圍,與法院對于該起意外事故引發(fā)的保險合同糾紛的審理沒有關聯(lián)性,原審法院在審理中也已口頭答復某保險公司不予準許該項請求。被保險人徐應因從事投保項目硫四循環(huán)水項目發(fā)生事故意外死亡,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應該給予意外身故的保險金60萬元。基于前述理由,原審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夏XX、徐X甲、徐X乙、顏XX意外身故保險金60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并決定一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減半收取49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的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理由為: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死者徐應的勞動關系不清楚,是受雇于施工工長還是九鑫公司的員工,是單一為硫四項目施工,還是同時承攬了兩個項目的鋼構工作沒有查清。死者死亡時在切割鋼板,但切割的鋼板不一定就是用于預埋鐵件的制作與安裝,非投保項目的鋼結構工程也是需要大量鋼板的。即使是在作預埋鐵件工作,也不一定是用于投保的硫四項目。2、原審判決審查、認定證據(jù)有誤。某保險公司在九鑫公司報案后,第一時間在現(xiàn)場做了調(diào)查筆錄,該筆錄記錄的都是客觀事實。即使原審法院不采納該調(diào)查筆錄,也應調(diào)取全部施工日志、監(jiān)理記錄和施工圖紙然后聘專家予以取舍認定相關事實,僅靠夏夏XX有選擇的提供幾張隱蔽工程簽證單是不能排除相關事實的。原審法院組織現(xiàn)場勘察也未得到某保險公司簽名認可。3、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保單特別約定須有安監(jiān)部門的事故認定,但九鑫公司沒有向安監(jiān)部門上報該起事故,依照約定,某保險公司是不能賠償?shù)?。綜上,原審法院采用排除法論證事故屬于承保項目,其邏輯不對,且排除過程與事實不符;現(xiàn)場勘察沒有全面解剖,證據(jù)不足。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夏XX、徐X甲、徐X乙、顏XX答辯稱:死者徐應是九鑫公司的施工人員,在硫四項目施工過程中死亡。某保險公司向原審法院提出現(xiàn)場勘察,但又不對現(xiàn)場勘察筆錄進行簽字。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與夏XX、徐X甲、徐X乙、顏XX在二審訴訟中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屬實。
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向本院遞交調(diào)取證據(jù)申請書,申請調(diào)取楚星公司涉案項目的全部施工圖紙等證據(jù)。經(jīng)本院核實,楚星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出具的證明為該公司員工姚莉加蓋楚星公司公章,在該證明上標注“情況屬實”的是楚星公司土建處處長胡萬平。
本院認為:1、原審法院應某保險公司申請,組織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現(xiàn)場勘察,但某保險公司相關人員拒絕在原審法院現(xiàn)場勘察筆錄上簽字,不影響現(xiàn)場勘察筆錄的證據(jù)效力。徐應死亡時在硫四項目施工有原審法院現(xiàn)場勘察筆錄、施工單位九鑫公司出具的《完工單》和《證明》、施工單位及監(jiān)理共同簽字的隱蔽工程簽證單等證據(jù)相互印證,上述證據(jù)已符合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并非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因某保險公司未提供相應的反證使待證事實重新陷入真?zhèn)尾幻鞯臓顟B(tài),應對此承擔不利法律后果。2、保單中關于須有安監(jiān)部門的事故認定,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shù)募s定為某保險公司單方制作的格式條款,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為無效條款。3、對某保險公司調(diào)查取證的申請,因某保險公司申請調(diào)取的證據(jù)不是二審中新出現(xiàn)的證據(jù),本院對該申請不予準許。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經(jīng)合議庭評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訴訟費9800元(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淑一
審判員胡建華
代理審判員關俊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鵬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