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曹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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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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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終字第87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郭業(yè)勝,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賈保德、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唐晨曦,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曹XX于2015年4月2日向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曹XX車輛損失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18213元,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該院審理后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2015)商梁民金初字第00071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5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賈保德、王保文,被上訴人曹XX的委托代理人唐晨曦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0年3月3日,曹XX與商丘市銀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商丘市銀通公司)簽訂掛靠協(xié)議書一份,曹XX將自己所有的豫NXXX23豫、NL753號半掛貨車掛靠在該公司名下從事道路交通運輸。2011年8月25日,曹XX駕駛豫NXXX23豫、NL753號重型半掛貨車,沿濱萊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濱萊高速公路121KM+700M處時,撞擊前方順行遇交通堵塞停車的朱傳省駕駛的魯JXXX90號大型客車尾部,駛?cè)胫醒胱o欄,又撞至已駛?cè)胫醒胱o欄停車的廂式貨車尾部,致魯JXXX90號大型客車尾部與該廂式貨車相撞,前部與一停車的半掛車相撞,造成蘇先超、王英、李太和受傷,兩車、半掛車所載貨及公路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萊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大隊處理勘驗,作出萊公交認字(2011)第0044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曹XX負事故全部責任,朱傳省、蘇先超、王英、李太和無責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兩份交強險和兩份商業(yè)三者險(其中主車限額500000元,掛車50000元,均不計免賠)。泰安運輸集團、王英、李太和,分別在山東省萊蕪市萊城區(qū)人民法院和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法院起訴了本案雙方。山東法院僅審理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未審理。(2011)萊城民初字第231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曹XX賠償車損20332.50元(310708元-4000元-286375.50元),車輛停運損失62595元(1391元×45=62595元),施救費16487元,住宿費500元,鑒定費5000元,訴訟費9252元;(2012)萊城民初字第297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曹XX賠償山東泰安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剩余損失3504.50元,訴訟費332元;(2012)泰山民初字第29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曹XX承擔訴訟費30元;(2012)泰山民初字第2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曹XX承擔訴訟費30元。某保險公司已支付豫NXXX23豫、NL753號半掛貨車保險金286375.50元。
原審法院認為,曹XX作為實際車主,將車輛掛靠在商丘市銀通公司名下,曹XX享有對涉案車輛的實際控制權(quán)和財產(chǎn)權(quán)。被保險車輛是豫NXXX23、豫NL753號半掛貨車,交納的保險費用也是由曹XX支付。曹XX作為涉案事故車輛實際車主,曹XX承擔的各項費用,已經(jīng)萊蕪市萊城區(qū)人民法院和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法院所確認,且已賠付完畢。曹XX享有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支付保險金的權(quán)利。關(guān)于保險條款免責內(nèi)容是否告知投保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由于曹XX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已作出明確說明義務不予認可,且該公司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已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同時該合同條款與《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相沖突,故某保險公司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曹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停運損失、施救費、訴訟費等各項損失118063元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予以支持。但超出的訴訟請求,證據(jù)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車輛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付曹XX11806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二、駁回曹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66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判上訴稱:1.保險條款作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被上訴人訴請的各項賠償,均是上訴人前期按約定核減不屬于保險責任的部分。上訴人原審己提交保險條款及投保單,上訴人對免責事項履行了說明和提示義務。根據(jù)保險條款的相關(guān)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yè)、停駛等造成損失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guān)費用,上訴人不負賠償責任。該條款又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10%。原審以上訴人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作出免責事項的說明為由強行判賠沒有法律依據(jù)。2.《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約束侵權(quán)人與被侵權(quán)人,上訴人只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并非侵權(quán)人,其中約定的合理停運損失對上訴人沒有約束力。上訴人提交的保險條款并不與該解釋相沖突,上訴人所承擔的只是按約替代責任,原判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jù)。3.稱曹XX既不是本案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又非涉案車輛的登記車主,其沒有訴訟主體資格。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曹XX答辯稱:1.曹XX是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對事故車輛有保險利益且本案爭議的損失均是由曹XX支付,商丘市銀通公司只是涉案車輛的掛靠公司,代為曹XX與上訴人簽訂保險合同,曹XX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2.根據(jù)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guī)定,施救費、停運損失等均屬于財產(chǎn)損失范圍,上訴人主張停運損失等為間接損失不予賠償?shù)睦碛刹荒艹闪ⅰ?.雖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針對的是侵權(quán)法律關(guān)系,但是其法理和本案相通,原審依該司法解釋作出判決并不屬適用法律錯誤。4.商丘市銀通公司在投保單上蓋章僅能證明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作出提示而生效的免責條款僅適用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禁止性情形。而本案爭議損失并不屬于提示即可認定盡到明確說明義務的情形。上訴人主張已經(jīng)盡到明確說明義務的理由不能成立。在原審中上訴人并未就超載而主張免賠率,在二審中上訴人又提出該理由二審不能作為審理范圍。關(guān)于訴訟產(chǎn)生的訴訟費用均是因上訴人在本案事故發(fā)生之后怠于履行賠償義務而導致被上訴人增加的損失,對于該部分損失也應由上訴人承擔。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jù)雙方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1、被上訴人是否為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2、上訴人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是否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原審判令上訴人在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nèi)賠付被上訴人118063元是否正確。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供新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基本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1.涉案車輛雖在商丘市銀通公司名下經(jīng)營并在上訴人處投保,但曹XX卻系該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其對該車輛有直接的保險利益,本案爭議的損失均經(jīng)有關(guān)法院判決由曹XX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曹XX主張權(quán)利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稱被上訴人無訴訟主體資格的觀點不能成立。2.由于涉案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事項是否履行說明義務是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投保人商丘市銀通公司雖在投保單上加蓋有該公司的印章,但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事項履行說明的內(nèi)容、形式、程度等情況,上訴人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而未做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該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由于涉案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產(chǎn)生損失,被上訴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已被有關(guān)法院的生效判決所確認,故原審判令上訴人承擔車輛損失、停運損失等賠償責任符合保險法等法律規(guī)定。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jié)果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6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保中
審判員盛立貞
審判員何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張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