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甲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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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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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三終字第44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
負責人:張X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河北趙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甲。
委托代理人:尹XX,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2014)叢民初字第7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冀D×××××牽引汽車、冀D×××××掛半掛車的實際車主為張X甲,掛靠于邯鄲市邯山新華鑫汽車運輸隊,以該運輸隊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各自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主車的車損險保險金額為180720元。保險期間為2013年11月9日至2014年11月8日。掛車的車損險保險金額為84060元,保險期間為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11月7日。2014年1月6日5時30分許,張X甲雇傭的司機郭建普駕駛該主掛車沿106國道由東向西行駛到衡棗路口與前方同向行駛的趙銀祥駕駛的魯N×××××/魯N×××××貨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郭建普當場死亡,乘車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經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事故責任認定為郭建普負事故主要責任,趙銀祥負事故次要責任。經衡水市交警支隊事故處委托,衡水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了鑒定,確定車輛損失金額為127575元。張X甲交納鑒定費3830元。涉案車輛經衡水市桃城區(qū)捷順道路清障救援服務隊施救,張X甲支付施救費6500元。張X甲另向衡水市桃城區(qū)騰躍轎車修理廠支付車輛拆解費5000元。
另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第五條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第二十條約定:因第三方對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诙鶙l約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槐kU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綜上,雙方因賠償問題發(fā)生爭議,張X甲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其各項損失共計142905元。
原審認為:張X甲將冀D×××××牽引汽車、冀D×××××掛半掛車掛靠在邯鄲市邯山新華鑫汽車運輸隊名下,投保時以邯鄲市邯山新華鑫汽車運輸隊名義投保,邯鄲市邯山新華鑫汽車運輸隊是名義被保險人,張X甲為實際被保險人,張X甲作為實際車主,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受到損失勢必會影響其利益,張X甲對被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故可根據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庭審時張X甲雖未出示涉案車輛最后的年檢信息,但庭后經核實涉案車輛年檢有效期至2014年11月,故事故發(fā)生時涉案車輛系已按有關規(guī)定完成檢驗的車輛。交通事故處理部門委托鑒定機構對車損所作的鑒定結論,某保險公司雖持有異議,但沒有相反證據推翻該結論,故張X甲車輛的損失應以鑒定數額127575元為準。鑒定費、拆解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的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予理賠。根據條款約定,施救費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理賠項目,張X甲實際支出的施救費6500元,某保險公司應全額賠付。張X甲的損失合計應為142905元。另根據條款約定及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張X甲雖然負事故主要責任,但其有權就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包括第三方對保險標的損害而產生的損失,要求保險人予以理賠,某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可代位行使張X甲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故張X甲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車損、鑒定費、拆解費、施救費的訴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張X甲保險理賠款14290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200元,由張X甲負擔4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158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主要上訴理由為:(一)應撤銷一審判決書中判決該分公司商業(yè)險項下賠償張X甲不屬于保險責任的44271.5元。1、本案屬于保險合同糾紛,不屬于侵權糾紛,因此,相關司法裁決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保險合同進行,而不應無視保險合同隨意加重保險人的賠償責任。2、張X甲的損失首先應由對方車輛的交強險在分項限額內給予足額賠付。不足部分,該分公司應承擔不高于70%的商業(yè)險承擔賠償責任。(二)一審判決事實認定存在瑕疵。1、對張X甲依據的衡價交鑒字(2014)第643號價格鑒定結論書所主張的127575元車輛損失不應采信。(1)該鑒定委托程序不合法。自2012年開始,公安交警事故處理部門已經嚴禁委托進行相關財產損失的鑒定,該行為在程序上已存在瑕疵。(2)該鑒定機構未經過相關當事方協商或由人民法院委托進行,無法確定損失與本案存在關聯性。(3)該鑒定機構未出具其具有進行相關車損鑒定的資質證明、鑒定人未出具其具備從事車損類司法鑒定人資格的證據。(4)鑒定人員簽章未加蓋司法鑒定人專用印章及親筆簽字,真實性難以保證。(5)未提供張X甲的車輛修理費用的正規(guī)發(fā)票和維修費用清單等證據對其主張相佐證。(6)該鑒定結論書的車輛損失計算不符合客觀事實,且該損失并未扣除殘值。2、對張X甲訴求的2000元拖車費沒有合法依據,應在1300元內由合議庭依法酌定。3、對張X甲訴求的4500元吊車費沒有合法依據,不應超出2800元。4、鑒于張X甲車損鑒定過程存在失實的瑕疵,對張X甲訴求的5000元拆解費,無法證明拆檢過程是否真實存在,因此,對該項費用不予認可。5、張X甲訴稱的3830元鑒定費,因鑒定程序存在瑕疵、故該鑒定費用不予承擔。綜上,請求二審法院:1、撤銷一審判決書中判決某保險公司商業(yè)險項下賠償張X甲不屬于保險責任的44271.5元。2、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審理存在瑕疵,請求二審法院公正裁決。3、上訴費用由張X甲承擔。
被上訴人張X甲答辯稱:一審判決正確,應予以維持。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是否應先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的問題,因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某保險公司理應有責任承擔賠付責任,在賠償后,有權向對方予以追償。
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按照70%的比例予以賠償的問題,在機動車輛損失險中,按責賠付條款本身既不符合損失保險的特點,也不利于被保險人利益保護的保險宗旨,故某保險公司應在投保人投保的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完全的賠付責任。因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鑒定結論是否應予以采納的問題,雖然某保險公司對此提出異議,但并未申請重新鑒定,也并未提供其他相反證據予以佐證,且該鑒定結論也是事故發(fā)生后,相應的行政機關通過合法程序予以委托的,故一審以該鑒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正確,應予以支持。
關于拖車費、吊車費某保險公司是否應予以承擔的問題,雖然某保險公司認為該筆費用過高,但并未提出反駁證據,且張X甲也提供了有關票據,應系張X甲的實際花費,故該筆費用某保險公司應予以支付。
關于拆解費、鑒定費某保險公司是否應予以承擔的問題,雖然該公司稱不應給付,但這是處理該事故過程必然需要花費的費用,且也有相應的票據,故對該筆費用,某保險公司也應予以支付。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0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同海
審判員聶亞磊
代理審判員孫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程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