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公安局峰煤XX與某保險公司、田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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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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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三終字第32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峰峰礦區(qū)。
負責人:趙X,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邢XX,河北現(xiàn)代恒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袁XX,河北現(xiàn)代恒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邯鄲市公安局峰煤XX。住所地:邯鄲市峰峰礦區(qū)。
法定代表人:于XX,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柴XX,河北超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田X,邯鄲市公安局峰煤XX指揮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柴XX,河北超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邯鄲市公安局峰煤XX(以下簡稱峰煤分局)、田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邯鄲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法院(2014)峰民初字第4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2011年10月27日,峰煤分局為其所有的冀D×××××(警)轎車向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期限自2011年10月28日0時起至2012年10月27日24時止,責任限額為50000元。2012年5月29日14時許,田X乘坐張玉忠駕駛的冀D×××××(警)轎車時與尹哲駕駛的冀D×××××小型轎車相撞,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處理,認定尹哲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玉忠、苗芳(肇事時乘坐冀D×××××小型轎車)、田X無責任。田X因此次事故受傷,經(jīng)邯鄲市律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田X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兩處。
另查明:田X于系城鎮(zhèn)居民,此次事故造成田X的傷殘賠償金為54192元(22580×20×12%=54192),鑒定費800元,合計54992元。峰煤分局自愿放棄對二次手術費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只主張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50000元內(nèi)賠償。
原審認為:峰煤分局與某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真實有效,保險關系依法成立。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乘坐人員受傷所造成的損失屬于本案保險合同的承保范圍。峰煤分局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50000元,合法有據(jù),予以支持,故某保險公司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峰煤分局各項損失計50000元。田X非保險合同相對人,故對其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對某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車輛無責,峰煤分局應起訴尹哲的理由于法無據(jù),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峰煤分局保險理賠款合計50000元;二、駁回田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主要上訴理由為:(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該條規(guī)定確定交強險先行賠償?shù)脑瓌t。本案中,張玉忠駕駛車輛與尹哲駕駛的車輛相撞,尹哲所駕駛車輛承保的交強險應當先行賠償。一審在沒有考慮交強險是否賠償?shù)那闆r下,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責任,適用法律不當。(二)張玉忠無責,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根據(jù)《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駕駛?cè)嗽谑鹿手兴摰氖鹿守熑伪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某保險公司的車輛不負事故責任,按照合同約定,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三)峰煤分局無權(quán)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quán)利。峰煤分局雖然是保險合同的相對人,但是本次事故受害人是田X,田X有權(quán)就自己損失向責任方主張權(quán)利。而峰煤分局既不是事故受害人,由于其沒有墊付相關的賠償款,因此也不是追償權(quán)利人。一審判決該公司賠償峰煤分局50000元,沒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綜上,請求二審法院判令: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或發(fā)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2、峰煤分局、田X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峰煤分局答辯稱: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田X的答辯意見同峰煤分局。
二審另查明:田X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起訴尹哲、張洪玉、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后邯鄲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峰民初字第2496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判令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田X經(jīng)濟損失共計120000元,且該判決也寫明“因田X未進行傷殘評定,其是否構(gòu)成傷殘以及傷殘的程度尚不明確,故對田X的精神撫慰金請求暫不支持”。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其他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給付峰煤分局理賠款50000元的問題。雖然某保險公司認為該筆費用應先考慮對方交強險是否賠償?shù)那闆r下,才能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但從之前田X起訴尹哲、張洪玉、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來看,該案已判決對方車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田X各項損失120000元,且該判決也已寫明因田X未進行傷殘評定,其是否構(gòu)成傷殘以及傷殘的程度尚不明確,故對田X的精神撫慰金請求暫不支持。而本案田X已經(jīng)對因此次事故構(gòu)成的傷害進行了傷殘評定,評定等級為傷殘十級,因此,在對方車輛交強險已經(jīng)賠付完畢的情況下,現(xiàn)將本案爭議數(shù)額讓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付,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而關于某保險公司稱因本案爭議車輛無責,故不應賠付的問題,某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規(guī)定無責不賠,按比例賠付的保險條款應屬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免除保險人法定義務和責任的條款,故應屬無效條款。
關于峰煤分局是否有權(quán)主張權(quán)利的問題。因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峰煤分局作為合同一方起訴合同相對方,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相對性原則,峰煤分局有權(quán)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quán)利。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同海
審判員田熠中
代理審判員孫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程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