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譽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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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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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蘇03民終274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6-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云龍區(qū)。
負責人陳卓,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秦遠,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州譽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沛縣。
法定代表人李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沛縣競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州譽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譽誠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2016)蘇0303民初7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譽誠公司原審訴稱:譽誠公司為其所有的蘇C×××××貨車、蘇C×××××掛車分別于2014年12月13日和2015年8月25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以及商業(yè)險項下的基本險不計免賠率特約。2015年9月23日,駕駛員徐克駕駛上述主、掛車輛在山東省菏澤市與魯E×××××、魯E×××××掛油罐牽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公路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jīng)荷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一大隊認定,徐克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譽誠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間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對事故進行查勘,但對于事故損失遲遲不予定損。經(jīng)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一大隊委托荷澤市萬通保險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事故對方車輛和車載貨物損失合計114239元。針對該評估過程,某保險公司委托某保險公司菏澤公司全程跟蹤,并且參與調解工作,對鑒定結論沒有提出異議。后譽誠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理賠遭拒,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譽誠公司各項保險金137319元。
一審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原審辯稱:對譽誠公司投保及涉案事故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其主張的金額有異議。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譽誠公司為其所有的蘇C×××××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8月25日零時起至2016年8月24日二十四時止;商業(yè)保險中的車輛損失險的保額/限額為2142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額/限額為50萬元,并為上述險種投保了不計免賠率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8月25日零時起至2016年8月24日二十四時止。2014年12月12日,譽誠公司為其所有的蘇C×××××掛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保險,車輛損失險的保額/限額為9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額/限額為5萬元,并為上述險種投保了不計免賠率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
2015年9月23日12時30分,徐克駕駛涉案保險主、掛車輛,沿G1511線行駛至415公里100米時,與魏新忠駕駛的車牌號為魯E×××××(魯E×××××掛)的重型半掛貨車碰撞,造成車輛、貨物及公路設施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認定徐克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魏新忠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高速一大隊事故科委托,菏澤市萬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對魯E×××××掛車左后部受損情況作出評估,評估認為更換配件以及維修工時兩項合計價格為46070元;對事故造成的該車載柴油損失評估價格為68169元,評估結論認為上述兩項損失價格共計為114239元。上述評估公司為該次評估收取評估費5500元。同日,徐克與魏新忠在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高速一大隊主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1、魯E×××××(魯E×××××掛)號重型半掛貨車車損、貨損壹拾壹萬肆仟貳佰叁拾玖元(114239.00元)及評估費由蘇C×××××(蘇C×××××掛)號重型半掛貨車方承擔。2、該事故造成的公路設施損失壹萬壹仟叁佰元(11300.00元)及施救費由蘇C×××××(蘇C×××××掛)號重型半掛貨車方承擔。協(xié)議簽訂后,譽誠公司向魯E×××××(魯E×××××掛)號重型半掛貨車給付賠償款115000元,并向山東高速集團有限公司菏澤分公司繳納污染路面(柴油)款11300元。
原審法院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魯E×××××(魯E×××××掛)車輛產生施救費3200元,施救方為菏澤開發(fā)區(qū)花園裝卸隊。此外,魯E×××××(魯E×××××掛)號重型半掛貨車維修共計花費46070元。
原審庭審中,譽誠公司主張涉案保險車輛損失為3080元,某保險公司對此無異議。
原審法院認為:涉案事故發(fā)生后,公安機關即委托物評估機構對受損車物損失進行了評估,譽誠公司亦按照公安機關主持調解的方案實際賠付了案外人魯E×××××(魯E×××××掛)號重型半掛貨車損失及車載柴油損失,并承擔了5500元的評估費,譽誠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114235元和5500元的評估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譽誠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shù)氖┚荣M3200元,系在事故發(fā)生后用于受損的案外第三人車輛清障和駁載柴油的花費,是為了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擴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正式發(fā)票為證,該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因涉案事故導致的高速公路路產損失11300元亦有公路管理部門出具相應收據(jù),該院依法亦予以支持。譽誠公司有證據(jù)證明其已經(jīng)完成了對上述案外第三人損失的賠償責任,其有權要求被告依據(jù)保險合同對上述損失予以理賠。對于涉案保險車輛損失3080元,某保險公司對此無異議,該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
關于涉案評估意見的效力如何認定的問題。評估意見是在事故處理中經(jīng)由公安機關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作出,且其評估結論能夠與后來評估標的車輛的維修發(fā)票以及事故雙方實際賠償收條等證據(jù)相互印證。而某保險公司原審中提供的事故對方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出具時間為2015年1月4日,與事故發(fā)生時間相隔已久。從證據(jù)的證明效力看,譽誠公司提供的評估意見證明效力高于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損失情況確認書,且某保險公司亦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評估意見在程序上或實體上存在錯誤,故該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抗辯不予支持。
譽誠公司支付的評估費用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項損失應當由保險人賠償。某保險公司抗辯事故車輛無需施救,施救費不應發(fā)生,其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涉案事故造成的柴油泄漏,給高速公路路面造成污染,危及行車安全,公路管理方須采取措施,消除路面油跡,改善道路通行狀況,必然產生損失,且事故發(fā)生造成道路護欄受損等,以上這些路產損失均系涉案保險車輛駕駛員負全責的事故所導致,譽誠公司理應賠償公路管理方,其依據(jù)保險合同再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有事實依據(jù),該院予以支持。
某保險公司主張由于涉案保險車輛存在超載情況,應扣除10%免賠率,但并無證據(jù)證明譽誠公司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guī)定的行為,其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綜上,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譽誠公司各項費用合計137315元。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46元,減半收取為152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原審判決送達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涉案評估意見系譽誠公司單方委托評估,違反了法定程序,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二、某保險公司原審提供的涉案保險主、掛車輛在事故發(fā)生后的照片可以反映出上述車輛所載貨物超長,故根據(jù)涉案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的約定,應當扣除10%的絕對免賠率。三、涉案保險合同約定因污染引起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故對涉案保險車輛因污染路面產生的11300元費用,某保險公司不應賠償。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譽誠公司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為:一、涉案事故對方的損失應當如何認定;二、涉案事故對方的損失應否扣除10%的免賠率;三、涉案路產損失應否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一、關于涉案事故對方損失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第一、涉案評估意見系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部門在接受交警部門委托后,由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人員作出,評估程序合法,評估意見中亦列明了事故對方的損失項目及損失金額,某保險公司雖主張其在收到上述評估意見后向譽誠公司口頭提出了異議,但譽誠公司對此不予認可,某保險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其在收到評估意見的合理期間內向譽誠公司或評估機構提出異議,應承擔相應不利法律后果。第二、根據(jù)保險法原理,保險人自愿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棄保險合同中的權利,構成棄權。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原審提供的事故對方車輛定損單系其根據(jù)涉案評估意見中的損失項目進行核定后出具,二者損失項目一致,某保險公司在定損過程中按評估意見所列明的損失項目進行定損應視為其放棄對涉案評估意見中損失項目重新核定之行為,故在雙方對事故對方損失項目均無異議的情況下,僅需判斷損失單價的合理性與否,而無需通過重新評估確認損失。第三、某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與涉案評估意見僅在損失項目單價上存在差異,某保險公司雖主張涉案評估意見所認定的損失金額過高,但并未舉證證明其定損金額較評估金額更具合理性,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審法院以涉案評估意見作為認定事故對方損失的依據(jù)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關于事故對方損失應否扣除10%免賠率的問題。某保險公司主張因涉案保險車輛存在違反安全裝載的情況,故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內扣除10%免賠率。但在涉案事故認定書并未認定涉案保險車輛在事故中存在違反安全裝載行為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僅提供該車在事故發(fā)生后的照片并不足以證實其上述主張,故對某保險公司關于“事故對方損失應扣除10%免賠率”的上訴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關于涉案路產損失應否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問題。污染有兩種定義,其一為環(huán)境中出現(xiàn)的引起化學成分或數(shù)量而阻礙自凈過程并產生有害于環(huán)境和健康的物質;其二為外來物質或能量的作用,導致生物體或環(huán)境產生不良效應的現(xiàn)象。從上述定義可知,是否屬于污染取決于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結合本案而言,事故對方車輛所載柴油泄漏僅造成高速公路路面受損,并未導致生物體或環(huán)境產生不良效應,而該項損失系直接財產損失,并非污染產生的損失,不符合涉案商業(yè)三者險免責條款關于“因污染引起的損失和費用”的約定,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就涉案路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上訴人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4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馮昭玖
代理審判員曹辛
代理審判員孟文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牛金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