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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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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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商終字第6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qū)、太行山路以西(紫升大廈)。
代表人:馬洪濤,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X,山東勝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男.
委托代理人:趙XX,山東正義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區(qū)人民法院(2014)東民初字第18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劉X的委托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原告在被告處為其所有的魯ES××××號奔馳牌轎車(車輛識別代碼為LEXXX4HBXXXX223××)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3年11月5日零時起至2014年11月4日二十四時止。
2014年5月20日18時30分許,原告駕駛魯ES××××號轎車沿花苑路行駛至花苑路與孫武路路口西100米由東向西直行時,與由東向西右轉的李嚴嚴駕駛的魯ENU×××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廣饒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李嚴嚴賠償了魯ENU×××車輛拆檢費100元、維修費2686元,共計2786元。被告對此予以認可并同意承擔。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原告申請并由原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東營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認定魯ES××××號奔馳牌轎車車輛損失為113942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62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屬有效合同。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對魯ES××××號車輛享有保險利益;事故發(fā)生后,雙方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主張的車損113942元,不違反合同約定,予以支持。被告主張車損鑒定價值過高,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原告向第三者賠付的拆檢費、維修費,被告同意承擔,予以認定。原告所支付的鑒定費系其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由被告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劉X車輛損失113942元、車損鑒定費6200元、第三者損失2786元,共計122928元。案件受理費2759元,減半收取1380元,由被告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原審判決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劉X車輛損失113942元、車損鑒定費6200元、訴訟費138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1、對于車輛損失,上訴人在原審中認真查看了車輛損失鑒定報告,特別說明了該報告不能真實反映車輛的實際損失情況,且事故車輛的修理應以修復為原則,而不是以換件為原則。該報告中并沒有修復的費用,大量的費用全是換件的費用,涉案車輛大部分配件受損較輕,根本達不到更換程度,原審法院在沒有對涉案車輛進行配件是否更換及所更換的價格進行核實和鑒定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賠償,與實際情況不符。2、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車輛鑒定費6200元、訴訟費138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上訴人對原審認定的以上數(shù)額無異議,但根據(j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鑒定費和訴訟費等費用我方均不予承擔。綜上,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劉X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二審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無新證據(jù)提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根據(jù)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被上訴人的答辯理由,二審歸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審判令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各項損失費用共計122928元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本案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認定問題。本院認為,上訴人在本案一、二審期間既未申請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亦未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予以證明,只是結合事故當時的照片及鑒定報告載明的項目提出的該觀點。原審法院依據(jù)被上訴人的申請,依法委托東營金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被上訴人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據(jù)此認定涉案魯ES××××號奔馳牌轎車車輛損失為113942元合法有據(jù),故對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主張的車輛鑒定費6200元、訴訟費1380元的負擔問題。上訴人主張根據(jù)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鑒定費和訴訟費等費用上訴人均不應承擔。二審中,經法庭調查,上訴人并未提供相應的合同條款,根據(jù)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涉案車輛鑒定費6200元,屬于合同當事人為確定保險事故的保險標的的價格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關于本案的訴訟費用,根據(jù)《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中關于訴訟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的規(guī)定,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上訴人負擔。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5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楊秀梅
審判員 晉軍
代理審判員 李寧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劉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