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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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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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商終字第42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興市(保險大廈內)。
負責人:桂XX,系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虞XX、王XX,系該分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嘉興市南湖區(qū)人民法院(2015)嘉南商初字第3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認定:2014年8月30日,李XX將其所有的浙F×××××號起重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4年8月20日13時起至2015年8月20日13時止。2014年10月6日11時39分許,李XX駕駛起重車于王江涇鎮(zhèn)東面濱河東路大橋南工地作業(yè)時碰撞電線致使車輛零部件燒毀、電線損壞;李XX及電力部門向嘉興市公安局秀洲區(qū)分局王江涇派出所報案,公安部門當即接警并登記處理。某保險公司也及時予以查勘定損,確認李XX車輛損失金額17500元。后李XX多次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以車輛投保險種中涉及特種車輛損失保險,該事故中車輛損失非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列明的原因不應當由其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拒賠,雙方因此成訴。特種車保險條款第五條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一項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或操作人員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1.碰撞、傾覆、墜落;2.火災、爆炸、自燃;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4.暴風、龍卷風;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駕駛人或操作人員隨船的情形)。另查明,李XX因經濟能力有限,無力賠償電力部門的電線損失,故向某保險公司申請先行賠付車輛損失。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李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支付了保險費,雙方之間保險合同依法成立,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依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為:李XX車輛的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及如果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則是否屬于免責范圍的問題。從事故情況來看,李XX駕駛車輛在工地上操作時碰到電力部門的高壓電線致使電線損壞及車輛零部件受損,從其派出所報案及電力部門報案登記的信息中可予體現(xiàn);某保險公司辯稱僅憑報案登記的信息不足以證明事故原因,故認為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對此,原審法院認為,李XX車輛系工地特種用車,李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正系防范施工過程中事故的需要,故基于車輛的性質所發(fā)生的事故也應與一般私人用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有所區(qū)別,故相應碰撞等事故作擴大解釋為宜。本案李XX操作車輛吊臂過程中與電線有所碰撞,而是否直接與電線發(fā)生碰撞雖無法查明,但不影響車輛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生事故的性質確定,且李XX車輛損失亦不屬于間接損失等免責范圍,故對于某保險公司的以上抗辯,不予采信。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李XX損失共計17500元。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XX保險理賠款17500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根據保險條款中關于保險責任的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或操作人員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并在附則中對碰撞作出解釋,碰撞是指被保險機動車與外界物體直接接觸并發(fā)生意外碰撞、產生撞擊痕跡的現(xiàn)象。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按規(guī)定載運貨物時,所載貨物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本案中,李XX無證據證實是碰撞導致其車輛受損,不應主觀對碰撞作出擴大解釋,故不應認定為因碰撞導致的事故,該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故,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
李XX二審答辯稱:保險合同上并未寫明對因碰撞后電擊導致的損失不予賠償,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應予維持。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和李XX間的財產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保險期間內,李XX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因碰撞高壓電線造成被保險機動車受損,李XX要求理賠。某保險公司抗辯稱致?lián)p原因系電擊,非保險責任范圍。對此本院認為,雖事實上車輛受損與電流有關,但根本原因是車輛碰撞到電線,碰撞行為本身與損害的立時發(fā)生是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不能將損害結果與碰撞行為間的“近因”關系人為切斷,故,本案中保險標的損害原因在于被保險車輛與電線之間的碰撞行為,屬于案涉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對該損失應予賠償。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寧建龍
代理審判員馮靜
代理審判員石明潔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蔣佳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