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X甲、賀X乙、賀X丙、賀X丁、賀XX、賀XX、賀XX與計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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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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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5432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 2016-11-18
原告:賀X甲,男,漢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原告:賀X乙,男,漢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原告:賀X丙,女,漢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原告:賀X丁,男,漢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原告:賀XX,女,漢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原告:賀XX,男,漢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原告:賀XX,男,漢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顧XX,云南瀛滇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計XX,女,漢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委托代理人:曹XX,云南上上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
營業(yè)場所:昆明市。
負責人:李X。
委托代理人:劉X,泰和泰(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賀X甲、賀X乙、賀X丙、賀X丁、賀XX、賀XX、賀XX訴被告計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段雯于2016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賀X甲、賀X乙、賀X丙、賀X丁、賀XX、賀XX、賀XX的委托代理人顧XX,被告計XX的委托代理人曹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6年1月15日,被告計XX駕駛的云AZOLO2號車輛與行人肖鎖珍、賀X甲在昆明市機床廠四村25棟門前路段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肖鎖珍、賀X甲受傷,對于本次交通事故,經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確定由計X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賀X甲、肖鎖珍無責任。肖鎖珍在醫(yī)院治療數日后,因長期臥床造成血液不循環(huán),從而引發(fā)腦梗賽,于2016年6月12日死亡。原告系肖鎖珍的合法繼承人。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對原告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93733.44元(醫(yī)療費41642.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200元、營養(yǎng)費5000元、護理費17359元、誤工費2650元、交通食宿費5000元、死亡賠償金131865元、喪葬費3101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范圍內的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計XX承擔賠償責任;二、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計XX答辯稱:被告在事故發(fā)生后墊付了23410.8元的醫(yī)療費和6700元的護理費,對被告墊付的費用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案件事實無異議,但肖鎖珍的死亡沒有證據證明與車禍有直接關聯性。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zhí)峤灰韵伦C據:
第一組證據:昆公交認字【2016】第000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fā)生時間、經過、責任劃分及肇事車輛購買保險的情況。
第二組證據:1、身份證;2、親屬關系證明;3、公交認字【2016】第000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4、企業(yè)工商登記信息,證明原、被告自然信息、工商登記信息,原、被告均是本案適格主體。
第三組證據:1、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出院證;2、出院證、出院記錄、病情證明、陪客證;3、出院記錄、出院證、病情證明;4、死亡證明;5、火化證,證明肖鎖珍因事故致傷后三次住院時間、病情及死亡時間;肖鎖珍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陪護。
第四組證據:1、醫(yī)療費發(fā)票(4張);2、費用結算單;3、發(fā)票;4、收條,證明原告方為肖鎖珍墊付醫(yī)療費及支付交通食宿費及護理費情況。
第五組證據:戶口本,證明肖鎖珍系城鎮(zhèn)戶口,應按城鎮(zhèn)戶口標準進行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后認為:對第一組證據、第二組證據均無異議。對第三組證據中第1項的所有證據無異議;對第2項的證據無異議,肖鎖珍在入院診斷中存在骨折的情況,這也是與車禍關聯的。對第3項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其與車禍沒有關聯性。對第4項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從中無法看出死亡原因,且死者是在第三次出院后在家過世的。對第四組證據中醫(yī)療費發(fā)票,我方認可第一次、第二次住院的費用,對第三次住院的費用不認可。對第五組證據戶口本沒有異議。
被告計XX的質證意見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意見一致。
被告計XX為證明其主張?zhí)峤灰韵伦C據:
證據一:云南省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病人預繳款收據10張、住院費收據、門診收費票據2張,證明被告在肖鎖珍治療期間墊付醫(yī)療費情況。
證據二:護理費收據、證明、護理人員結業(yè)證明,證明被告在肖鎖珍治療期間墊付護理費6700元。
證據三:保險代抄單,證明被告購買保險的情況。
原告質證后認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證據二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700元的過節(jié)費是否屬于護理費請法庭核實。對證據三予以認可。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后認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二的護理費收據真實性認可,對證據三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
綜合原、被告舉證、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二、三、四、五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本院對被告計XX提交的證據一、二、三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對證據二中支付護理人員的過節(jié)費,本院認為該費用不屬于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必然損失,故本院不予確認。
綜合原、被告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原告各項訴訟請求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被告計XX駕駛的X號車輛,由昆明市一二一大街前往昆明市機床廠四村。途中,被告計XX駕車至機床廠四村25幢門前路段時,恰遇行人賀X甲攙扶肖鎖珍在其所駕車右前方與其同向行走,被告計XX駕車未注意觀察右前方情況,所駕車車頭右前部與賀X甲身體相碰撞,賀X甲被撞后連同肖鎖珍跌倒在地,后計XX所駕車右前輪隨即擦壓賀X甲左下肢,致肖鎖珍受輕傷一級,賀X甲受輕傷二級,造成人員受傷道路交通事故。經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六大隊出具昆公交認字【2016】第000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計X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賀X甲、肖鎖珍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肖鎖珍三次到云南省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92天,原告支付了住院醫(yī)療費52722.04元、門診費6.4元,被告計XX支付了原告的住院醫(yī)療費21542.86元及門診費410.8元,共計21953.66元,并支付了40天的護理費6000元。原告出院后自行支付護理費6000元。
另查明,云AXXX02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肖鎖珍后于2016年6月12日去世,原告賀X甲、賀X乙、賀X丙、賀X丁、賀XX、賀XX、賀XX系肖鎖珍的合法繼承人。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限額范圍內先予以賠償?!蛾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某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由于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根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計X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超出保險限額部分再由被告計XX承擔。
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對肖鎖珍死亡產生的損失承擔責任。引起損害后果的原因可以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種損害后果發(fā)生的原因,一般直接作用于損害后果,它在損害的發(fā)生、發(fā)展過程中表現出某種必然的、確定的趨向,而間接原因是指一般不會直接引起某種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但因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該種損害后果的發(fā)生,間接原因對損害的發(fā)生不起直接作用,它往往是侵權行為人的行為偶然介入了其他因素如自然因素、經濟因素或受害人自身因素,并與這些因素相結合,才產生了損害后果,此種情況下,間接原因與損害后果之間也具有因果關系。顯然,本次交通事故并不是肖鎖珍死亡的直接原因。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構成肖鎖珍死亡的間接原因,本院認為由于事發(fā)時肖鎖珍已滿90周歲,交通事故造成其右側恥骨下支骨折,需要絕對臥床休息,長時間臥床勢必會造成血液循環(huán)不暢,這對于肖鎖珍最終因腦梗塞死亡存在因果關系。由于肖鎖珍之前也患有腦梗塞的疾病,故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對肖鎖珍的死亡結果的原因力比例以40%為宜,即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肖鎖珍因死亡產生的相關費用中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的以下費用,本院認為:1、醫(yī)療費41642.44元,本院確認原告支出醫(yī)療費為52728.44元,由于原告只主張41642.44元,故本院予以認可;2、住院伙食補助費9200元,原告住院92天,故本院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92天X100元/天=9200元;3、營養(yǎng)費5000元,考慮到原告的傷情及年紀,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4、護理費17359元,由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生活不便,在一定時間內確需他人護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護理費用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被告已支付原告的護理費6000元,根據原告提交的收條,本院確認原告另行支出護理費6000元;5、交通食宿費5000元,原告提交的餐飲費票據為2140元,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其他費用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劃分責任比例后為4000X0.4=1600元;6、殘疾賠償金131865元,本院認可原告為城市戶口,故應按城鎮(zhèn)人口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其殘疾賠償金為26373元X5年=131865元,劃分責任比例后為131865X0.4=52746元;7、喪葬費31017元,根據法律規(guī)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故喪葬費為64463元/年÷12月X6月=32231.5元,由于原告只主張31017元,故本院予以確認,劃分責任比例后為31017X0.4=12406.8元;8、誤工費2650元,由于原告未提交收入證明,故本院按2015年城鎮(zhèn)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6373元計算,按2人3天計算,則誤工費為26373元÷365X2X3=433.53元,劃分責任比例后為433.53X0.4=173.41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此次交通事故對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傷害,但原告主張過高,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劃分責任比例后為3000X0.4=1200元。以上費用中,醫(yī)療費41642.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20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共計人民幣52842.4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護理費6000元、交通食宿費1600元、殘疾賠償金52746元、喪葬費12406.8元、誤工費173.4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元,共計74126.2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以上費用共計126968.65元。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賀X甲、賀X乙、賀X丙、賀X丁、賀XX、賀XX、賀XX各項費用人民幣126968.65元;
二、駁回原告賀X甲、賀X乙、賀X丙、賀X丁、賀XX、賀XX、賀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706元減半收取2853元由被告計XX承擔1235元,原告賀X甲、賀X乙、賀X丙、賀X丁、賀XX、賀XX、賀XX承擔161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員 段 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劉艷艷